提要 教育资源的短缺和使用低效并存,是困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进程,推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给正在进行的高等教育财政改革注入新的契机和活力。探索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由此可见,高教财政体制的改革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内部运行机制的转换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1.关于政府的拨款制度 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府拨款制度的改革应有助于实现合理、有效地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目标,体现财政宏观调控的作用。改革后的政府拨款由三部分组成。 (1)高等学校拨款 高等学校拨款可分为经常性拨款和资本性拨款两大类,也可称为通用拨款与专项拨款。经常性拨款(或通用拨款)一般由学校规模类别决定,资本性拨款或专项拨款应在健全和严格固定资产和项目管理的基础上,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拨款和发展项目资助拨款。 (2)科研项目合同拨款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拨款被公认为一种有效的政府拨款方式,但要认真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有利于高校基础学科和基础科研以及多学科协作的发展。 (3)学生资助拨款 逐步实行学生直接资助拨款的混合资助模式将成为我国政府的战略选择。直接资助包括学费拨款和奖贷学金拨款以及两者的结合。学费拨款可按学校和学科专业性质分为全额学费加部分生活费津贴、全额学费和部分学费拨款三种,贷学金拨款主要是以政府贴息的方式对学生的直接资助,并逐步按政府财政能力扩大贷学金的面和数额。 2.关于学校多渠道筹资格局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多元筹集体制应不断得到完善,形成财、费、科、产、社、基有机结合的经费来源新格局。 (1)财——国家财政拨款。政府财政拨款体制的改革将形成学校拨款、合同拨款和学生拨款为主体的新格局。同时,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中心城市政府拨款比例应在目前的1∶1水平上,逐步扩大和提高省级政府的比例,从而达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 (2)费——学生交费上学。实施学杂费收费政策是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大重要内容,目前则在收多少和怎样收等基本问题上有新的突破,在完善学分制的学校将逐步实行按课程和学分为基础的收费政策。收费制将有一个长期的逐步完善的过程。 (3)科——科研经费。学校将大力拓宽来自工商企业等非政府的科研合同经费。 (4)产——校办产业。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和发展校办产业是高校开辟其它财源的两条基本途径。 (5)社——社会筹资。学校争取非政府投入、资助和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包括海外华侨,增加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社会筹资应按投资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 (6)基——教育基金。建立各种形式的教育发展基金、奖贷基金、科研风险基金等。 三、中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1.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80年代以来,中国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94年前实行中央和省市财政承包体制,中央部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划拨,地方属院校经费由地方财政划拨,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高等教育拨款体制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动。政府对高等学校拨款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日常事业费拨款;二是基本建设拨款;三是政府专项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学科建设及科研资助。中国目前的政府高等教育预算的编制并非是审慎地研究学校实际经费需求的结果,而往往取决于财政的供给能力,而且预算的执行也缺乏法律意义的约束。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政府运用财政拨款对高等教育进行调控的能力也较为薄弱,很难在提高效率上有所作为。 政府作为调控高等教育发展的主体地位不是被削弱,就是包揽一切,由于缺乏体制约束,调控主体的财政行为往往难以规范。因此,重视政府调控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对驾驭高教财政运行机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经验表明,预算体制是制约政府行为的经济规范,国家预算从产生的时候起,作为法律规范主要是限制政府的经济行为,规定政府可以支配的收入和支出的数量界限及其主要用途,不按预算预定进行支付,实际上也属违法行为。在探索建立教育预算体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消除个人决策的随意性以及由这种随意性造成的政策矛盾,把政府的经济行为特别是引起教育财政收支变化的重大决策限制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是改善学校办学宏观环境的主要条件。显然,预算体制即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是构建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新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 2.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约束 高等教育经费分配的需求约束是相对于资源约束而言的财政体制,我国传统的高教经费分配体制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约束型的体制。就是说,高校的一切教育活动必须以可动用的资源为条件,并受条件的制约。在这一体制下,学校的发展直接取决于可分配的经费数,而且几乎每个学校都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增加政府拨款,单个高校强烈的经费增长欲望则表现为高校间对政府有限经费的激烈竞争,经费的短缺又加剧了这种竞争。而经费之争与学校的声誉及是否属于重点大学密切相关,却与社会的教育需求没有约束性的关系,本来政府拨款的有效性可通过毕业生满足社会需要这一产出的综合效果来衡量,以获得改进拨款效益和水平。在指令性计划统一分配的情况下,经费拨款与按社会需要办学失去了直接的具有约束力的联系,使高等教育供给过剩与短缺并存现象自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