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劳森(P.F.Strawson)曾将语言哲学或意义理论的研究分为两大阵营,即“交流意向理论家”和“真值条件理论家”:前者主张只有以特定言语行为施行者的交流意向为基础,语言理解才是可能的;后者认为只有以语句真值条件之判定为基础才可能理解语言,而特定交流意向不过是附属于言语的偶然特征罢了。这种区分预设了两种不同的语言观:交流意向派把语言看成人的言语行为,而真值条件派将语言视为形式符号系统。斯特劳森还把戴维森(D.Davidson)归入真值条件派之列。(cf.Strawson,pp.170-189) 人们通常把戴维森的语言哲学或意义理论称为“戴维森纲领”。该纲领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语言理解是如何可能的。根据戴维森纲领的主旨,我们认为斯特劳森对戴维森的上述定位是肤浅的。以斯特劳森的区分为参照,我们甚至可以说,戴维森的雄心壮志恰恰是另辟蹊径,试图既超越两大阵营,又从独特视角将两派的合理因素融入自己的研究纲领之中。本文所论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正是其研究纲领中的一个独特视角:它通过对语言交流中人的信念具有客观真理性和信念整体不可能出错的论证,揭示了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的语义学—本体论根据。 一、戴维森纲领的基本要点 戴维森曾明确指出: “意义理论”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术语,而是用来指向问题的一个家族(或一个问题家族)。其核心就是借助更简单或至少是不同的概念来诠释(interpret)语言和交流。我当然相信这是可能的,因为语言现象显然伴随着非语言现象。我提议把具有如下特征的理论称为一个关于自然语言L的意义理论:(a)该理论的知识足以用来理解L的言说者之话语;(b)凭借那些不使用语言学概念或至少不使用特别针对L中的语句和语词的语言学概念所描述的证据,该理论可作经验的使用。(Davidson,2001a15,p.215) 我们认为,通过对这段论述的解说,可明了戴维森纲领的如下基本要点: 第一,简要地说,戴维森纲领旨在提出一个能够诠释语言和交流的关于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这一目标定位已经显示出戴维森力求超越、融合斯特劳森所谓两大阵营的志向。简言之,戴维森纲领的基本目标是构建一种关于自然语言的结构严谨、意义明确、经验适用的诠释理论。 第二,与特征(a)密切相关,戴维森强调真理概念对于把握自然语言的意义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沿此思路,他借助塔尔斯基(A.Tarski)的真理论来刻画自然语言的结构,认为自然语言中的所有语句均可用塔尔斯基意义上的T-语句来表达,强调理解一个语句意义的关键在于判明其符合塔尔斯基规约-T(Convention-T)的真值条件。不仅如此,戴维森还认为塔尔斯基所揭示的语义学的递归结构有助于完成如下任务:“把语句分析为其组成部分——谓词、名称、联结词、量词和变元——并要显示每个语句的真值是如何从这些组成部分的特征及其在该语句中的组合导出来的”。(Davidson,2001a15,p.216)出于理解自然语言的目的,戴维森对规约-T及其预设的关键修改是:(1)塔尔斯基预设“意义”为已知概念,以此定义“真理”概念,戴维森却反其道而行之,将“真理”作为初始概念,并借此给出“意义”概念;(2)塔尔斯基把“真”看成语句的性质,从而与语言诠释者(interpreter)无关,但是,戴维森强调“真”与诠释者息息相关,因而将它视为话语(utterance)或言语行为(speech act)的性质。(cf.ibid,2001a2,pp.34-35) 第三,关于特征(b),戴维森认为可以把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看做一种适用于经验领域的理论。对此,戴维森有如下说明:“被看作经验理论的真理论由其导出的有关结果来检验,也就是由其蕴涵的那些T-语句来检验。T-语句关乎这样一个言说者:每当他说出一个给定的语句时,该语句为真当且仅当某些条件被满足。因此,T-语句便具有自然定律的形式和功能;它们是全称量化的双条件句,可用于反事实情况,并被其实例所确证。因此,(这样理解的)真理论就是一个描述、解释、理解和预测语言行为的基本方面的理论。”(Davidson,1990,p.313)按此思路,考虑到意义与信念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戴维森主张以言说者对T-语句的持真信念这种基本的命题态度,作为检验基于语句意义之证据。(cf.ibid,2001a9,pp.134-135) 第四,为达成(a)、(b)所述之目的,戴维森选择了一个独特的切入点:“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这一概念来自蒯因的“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概念,但舍弃了其中的经验主义、行为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立场。如果说蒯因关心的是“彻底翻译实际上是如何发生的”这类经验科学式的问题,那么戴维森关心的则是“彻底诠释是如何可能的”这类先验式的哲学问题。正如戴维森自己所说:“我一直在陈述的对意义、信念和意愿问题的探索,其意并非直接揭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达成相互理解的,也并非揭示我们是怎样掌握我们的第一批概念和第一批语言的。我对这一点的认定是相当清楚的。我一直致力于一种概念操作,旨在搞清楚我们的基础性的命题态度在足够基本的层次上的相互依赖性……这种概念操作要求我们能够说明:一次性同时达成这些命题态度的整体在原则上是如何可能的。如此,就等于以一种非形式的方式,证明了我们已将使得诠释成为可能的某种结构赋予了思想、意愿和言语。当然,我们事先已知这是可能的。哲学问题是:什么使它成为可能的?”(Davidson,1990,pp.324-325)正是为了揭示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的基本条件,戴维森借鉴蒯因所构想的一个翻译者面对一片新大陆时如何着手翻译一种陌生语言的思想实验,设想了一种特殊的“彻底诠释”的情境,也就是那种诠释者处在类似于蒯因所谓语言新大陆中的情境。于是,问题变成了: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彻底诠释才是可能的。 第五,戴维森纲领的主要任务就是揭示彻底诠释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根据戴维森的有关论述,可将这些基本条件概括为:(1)人性设定:人是具有理性的生物,具有思想、掌握语言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合理性标准。(2)交流情境设定:至少具有两人,他们构成言说者和诠释者,而且他们必须领会初始的真理概念,并能正确地运用规约-T。(3)三角测量(triangulation)关系设定:在一种言说者—诠释者—世界的三角互动关系中,两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受制于来自同一对象或事件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们所共享的关于同一世界的基本观念。(参见王静、张志林,第35-41页)(4)整体论原则:心灵的性质、人的信念、语句的意义等彼此相系,它们构成一个整体关联的复杂网络。据此,彻底诠释受到一个方法论的限制,即诠释不能局限于单个的心灵状态、信念内容或语句意义等,而必须顾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5)宽容原则:在承认整体论原则的前提下,诠释者必须使一个言说者对其所用语言中的那些表达心灵和信念的T-语句的持真信念最大化。换言之,诠释者必须承认言说者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所说的话语绝大多数是真的。显然,这是对彻底诠释的又一个方法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