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0)01-0030-14 1963年,David Sachs发表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一文,在其中,他着力论证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论证的一个根本的逻辑悖谬,即,在《理想国》的最初被提出来并希望得到论证的是一个世俗的正义概念(the vulgar conception of justice),但是,随着这一论证的发展,取而代之的实际上是对一个柏拉图式的正义概念(the Platonic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论证。前者是关于城邦的社会生活的,后者却是关于个人的灵魂生活的(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的话);前者同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后者却仅仅同个人内心各种力量的平衡有关。Sachs在其论证中,不仅具体指出了这两种正义概念的互不相干,而且还扩展地讨论了是否有可能从后一种正义推出前一种正义作为其必然的结果,而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这样,柏拉图《理想国》中正义论证的一个内在的逻辑困难就被以一种分析哲学的方式得到了清晰的揭示。 Sachs的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巨大的理论反响,而随着论争的展开,在柏拉图正义论证中的城邦和灵魂之间的关系问题也自然为研究者们所关注。1973年,Bernard Williams发表了“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的类比” (“The Analogy of City and Soul in Plato's Republic”)一文,对构成正义论证基础的城邦和灵魂之间的类比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逻辑分析。而分析的结果同样是否定性的,这就是,柏拉图在建立城邦和灵魂之间的类比关系的论证上也存在着基本的逻辑混乱,他混淆了两种关系,即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的基于正义的内涵的类比关系(the analogy of meaning),以及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的基于整体和部分的类比关系(the whole-part rule)。Williams认为,正是对这两种类比关系的混淆,造成了柏拉图在正义论证上的种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他深入分析了这些漏洞的逻辑困难。 Sachs和Williams的文章自发表以来,便受到学者们广泛的引述和讨论,有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他们的论证的,也有从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出发来针对他们对柏拉图的批评并为柏拉图的论证进行辩护的。我们看到,直至2005年,Terry Penner还在《国际柏拉图协会互联网期刊》(The Interact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to Society)上发表了一篇长文“柏拉图式的正义和我们用‘正义’意指什么”(“Platonic Justice And What We Mean By Justice”),专门针对由Sachs和Williams所挑起的这一问题做了辩护性的回应。① 而我国青年学者吴天岳2009年在东京大学The 3rd BESETO Conference of Philosophy上发表的一篇会议论文“Rethinking Bernard Williams' Criticism of the City-Soul Analogy in Plato's Republic”,也是就这一问题所做的一个辩护性的回应。② 本文并不打算针对Sachs或Williams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的论证,也不打算针对后来的论者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进一步的支持或反对的论证。本文仅仅打算通过对柏拉图《理想国》中有关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类比关系的论证和分析来表明如下观点,即:一方面,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的类比关系对于柏拉图来说是成立的,它们是一种严格的内涵一致的关系,也就是说,“正义”的所指在柏拉图那里无论是对于城邦还是对于个人都是完全一致的,从而,在这里,我潜在地既反驳了Williams,也反驳了Sachs;但是,另一方面,这并不表明柏拉图有关正义的论证是成功的,相反,由于他所依据的无论是城邦的结构还是灵魂的结构的抽象性,即,它们共同的“正义的”秩序的抽象性,从而,他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从对正义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讨论中偏离了出去,他最终所讨论的只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它体现为抽象的城邦秩序,并内化为个体心灵的秩序,由此孳生出来的就是一种抽象的幸福概念,于是,在这里,我又潜在地支持了Sachs和Williams的观点,暗示了实际上的两种正义概念的存在,和作为其论证基础的城邦和个人的分立。同时,在作出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更为明确地指出,内在于柏拉图正义论证中的这些问题所明确显示的柏拉图的一个思想倾向,即柏拉图的宗教主义趋向,本文还试图指出,柏拉图在他的对抽象的灵魂正义的讨论中,以及在一种抽象的内心幸福的论证中,实际上是放弃了现实的社会生活,而逃避到了一种僧侣式的内心安宁的状态中,而这也正说明了为什么柏拉图主义成为基督教的一个主要的思想来源。 一 在《理想国》的第二卷,柏拉图告诉我们,他将以这样的方式来研究“正义”,这就是,他将首先研究大字的正义,也就是城邦的正义,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去研究小字的正义,也就是个人的正义,看看两者是否一致。③ 很显然,当柏拉图最初预告这一研究顺序的时候,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就是,柏拉图在这里预设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间的一致性关系的基础是什么?这一基础是否足够牢固,以致他能够完满地建立起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间的一致性关系?有没有在根本立论基础上的某种不严格性造成了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间最终的完全互不相干,从而导致柏拉图的整个正义论证归于失败?无疑,这些问题正是在David Sachs1963年的那篇文章“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中被以明确的方式提出来的,他并且针对柏拉图所使用的正义概念的内涵做了最严格的逻辑分析和检验,而最终的结果对于柏拉图是不利的。这也就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间所可能存在的关系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思考,并且追问在什么意义上柏拉图认为城邦的正义就是个人的正义,它们之间的一致性究竟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一致性。显然,Bernard Williams1973年的那篇文章“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的类比”就是对上述问题从一个更为专门的层面所进行的更具分析力度的思考,他的答案同样对于柏拉图是不利的。但无论如何,这更进一步加强了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的迫切性,而只有在更深入地研读文本、正确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不仅能够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确立的这一对正义的研究程序作出清楚的理解,同时,也才能够对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进行的这一关于正义本身的研究作出更好的认识。 但这样一来,首先应当指出的就是,人们不应当认为柏拉图对这些问题是没有思考的,人们亦不应当认为柏拉图是不假思索地预设了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之间的一致性关系,然后据此来想当然地确定他的研究程序的。在《理想国》的第二卷中,柏拉图初步提出这一研究程序时,人们似乎有理由产生这样的误解和疑问,但是,在更进一步的阅读和理解中,一个可以确立的事实是,柏拉图自己也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而且将它们明确提了出来并加以清楚地说明和论证。 例如,在《理想国》的第四卷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的部分,柏拉图就明确提出了上述问题。他这样说: 我们还不能把这个关于正义的定义就这么最后地定下来。但是如果它在应用于个人时也能被承认为正义的定义,那时我们就承认它。因为我们还有什么别的话好说呢?否则我们将另求别的正义。但是现在我们还是来做完刚才这个对正义定义的研究工作吧。在这一工作中我们曾假定,如果我们找到了一个具有正义的大东西并在其中看到了正义,我们就能比较容易地看出正义在个人身上是个什么样子的。我们曾认为这个大东西就是城邦,并且因而尽我们之所能建立最好的城邦,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在这个好的国家里会有正义。因此,让我们再把在城邦里发现的东西也应用于个人吧。如果两处所看到的是一致的,就行了,如果正义之在个人身上有什么不同,我们将再回到城邦并在那里检验它。把这两处所见放在一起加以比较研究,仿佛相互摩擦,很可能擦出火光来,让我们照见了正义,当它这样显露出来时,我们要把它牢记在心。(434D-43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