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马塞尔·莫斯的经典研究文献《礼物》于1925年问世以来,有关礼物、礼物赠予和礼物交换等问题的讨论,逐渐由人类学向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扩展,成为各路理论话语交汇的中心。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巴塔耶的普遍经济学、拉康的精神分析学、本维尼斯特的语言学、德里达的解构主义、西苏、伊利格雷等人的后现代女性主义、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以及马里翁的神学现象学等,都从各自独特的视角对礼物问题作过深入而富有洞见的探讨。本文不打算(当然也不可能)对所有这些有关礼物问题的理论探讨作全面的评述,而只是就莫斯的理论在其他几位思想家那里激起的回应作一简要勾勒,以图呈现礼物(赠予)在他们那里所可能具有的不同逻辑。 在莫斯之前,人类学界已经有大量的田野调查材料显示原始部落普遍存在的礼物交换现象,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博厄斯在夸扣特尔人地区,马林诺夫斯基在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田野调查等。①莫斯所要做的,就是在这些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提升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观点,以便能对礼物交换现象作出有效的说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路易·迪蒙称莫斯是一位“倾向于具体事例的哲学家”②。在莫斯看来,礼物交换是古式社会的“整体社会事实”,而所谓“整体社会事实”,就是那种能够同时展现社会的全部制度(宗教、法律、道德和经济)的典型事实。因此,如果单纯从经济上以物易物的互惠原则来解释,并不能揭示出礼物之谜。礼物交换虽以物为中介,其促成因素却是精神性的。莫斯指出,使礼物得以循环流通的是赠礼、收礼和回礼这三重义务,而在这三者中,回礼的义务尤为重要:“在诸种精神机制中,最为重要者,显然是迫使人们对所受馈赠必须作出回报的那种机制。”③莫斯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为所有相关问题的研究指明探索的方向。④ 通过对毛利人有关“豪”(hau)的信仰的考察分析,莫斯相信自己找到了问题的答案。在毛利人的信仰中,“豪”指的是事物中的灵力,尤其是丛林及林中猎物的灵力。毛利人的观念是,一件东西作为礼物被赠送出去,它的“豪”却总是想要回到它的诞生处,回到它的主人那里,收礼者如果保留这件东西,就会因此生病,甚至丧命,所以必须也把它赠送出去,最终,该物会被赠回到最初的赠予者那里。莫斯据此分析道:“这种观念是毛利人法律的主导观念之一。在被接受和被交换的礼物中,导致回礼义务的,是接受者所收到的某种灵活而不凝滞的东西。即使礼物已被送出,这种东西却仍然属于送礼者。由于有它,受礼者就要承担责任,也正是通过它,物主便能凌控盗窃者……因为‘hau’始终追随着它的主人。”⑤就这样,根据毛利人的这种观念,莫斯提出了“礼物之灵”的假说,以此来解释“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得受赠者必须回礼”,并进而使得礼物交换得以实现。在莫斯看来,礼物之“灵”不仅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精灵,也是赠予者渗透于事物中的灵魂,因此,“馈赠某物给某人,即是呈现某种自我”。而“接受了某人的某物,就是接受了他的某些精神本质,接受了他的一部分灵魂;保留这些事物会有致命的危险,这不单单是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占有,还因为该物在道德上、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是来自另外一个人,这种本质……会使占有者招致巫术或宗教的作用”⑥。正是这种作用,确立了还礼的义务。 莫斯以宗教性、精神性的“礼物之灵”来说明礼物交换的动因,意在凸显传统社会之礼物交换与现代社会之商品交换的原则差异。前者基于信仰,以非功利的义务的形式进行,建立起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后者则基于利益,以功利计算的形式进行,建立起的是物与物之间的客观量化关系。而在某种意义上说,莫斯的意图也是政治性的。他明确呼吁,在重商主义和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必须重新引入传统社会的礼物交换原则,以打破“商人、银行家和资本家们的冷酷的理性”“铁笼”:“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及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⑦ 莫斯的礼物理论无疑极具挑战性,当然也因此而备受争议。列维-斯特劳斯在为莫斯的文集所写的那篇著名导言中说:“很少有思想像马塞尔·莫斯的教导那样既令人费解,又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个思想有时因为内容丰富而模糊不清,但是留下了启迪思考的路径……”⑧因此,在列维-斯特劳斯看来,对待莫斯重要的不是去批判,而是“有责任不要让莫斯思想最丰富的方面被丢弃或歪曲”⑨。那么,什么是莫斯思想最丰富或最富于启迪意义的方面?对列维-斯特劳斯来说,就是那种解释各种社会现象的系统的或结构的观念。按他的说法,“莫斯考虑的是现象之间的一种恒定关系,从中得出对它们的解释……在某些主要的领域里,如亲属关系领域,被莫斯有力证实的与语言的相似性,使我们可以发现,在一切社会中,互惠性的循环得以形成的各种明确规则……”(10)不过,列维-斯特劳斯也不无遗憾地指出,莫斯在他的洞见面前止步了。(11)正是这种止步,造成了莫斯礼物理论的内在矛盾和含混。一方面,莫斯的“整体社会事实”概念使他能够从逻辑上精确地推断出,“交换”是大量表面上异质的社会活动的公分母;但在另一方面,莫斯又试图从经验事实中去发现“交换”,结果未能如愿,因为经验观察没有向他提供交换,而只是给了他三种义务:赠予、接受、回报。(12)就此而言,列维-斯特劳斯批评莫斯在讨论礼物时背离了其早期在《一般巫术理论概要》中提出的“整体甚至比每一个部分更真实”的告诫,力图由部分来重构整体,也就是用三种义务来构建礼物交换,为将这些独立的部分统一起来,莫斯不得不求助于一种额外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豪”(礼物之灵)。然而,不难看到,正是在这一点上,莫斯陷入了一种逻辑困境之中。因为从逻辑上说,礼物之灵只能解释为什么要回礼,而无法解释为什么要送礼和收礼。而莫斯赋予回礼义务以优先性的做法似乎也在回避对送礼和受礼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他只是在一个补充议题中提到后两种义务,却语焉不详。(13)在列维-斯特劳斯看来,莫斯的困境是由于他被土著人的本土观念所迷惑,忘记了自己的方法论原则(即把社会生活理解为一个关系系统)。事实上,社会生活最原初、最基本的现象正是交换本身,而不是交换在生活中被分解为的那些离散的运作。进而言之,交换不是一个以赠予、接受和回报的义务为基础,借助于某种神秘的情感纽带建构起来的复杂体系,而是一个直接被给予象征思维,并且亦是由象征思维所给予的综合。(14)这样,列维-斯特劳斯就把莫斯的思想引向了他所说的另一个方向,即从神话、宗教的想像世界引向语言的象征世界。“正是在象征思维的关系方面,我们才能找到对我们的问题的回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