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0)01-0112-07 一、问题的提出:“他人与我何关?……” “他人与我何关?赫卡柏于我又算什么人呢?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①这是法国哲学家勒维纳斯(1906-1995)在《别于存在或本质之外》中借哈姆莱特和该隐之口所提出的一个问题,一个关于为他人的责任之起源的问题:我为何要对他人负责?为他人的责任究竟从何而来?对此问题,人们往往沿着两个方向思考:一是把这种责任归于我的利他本能或同情感;一是把这种责任归于我的自由选择与行动。 前一思路的问题在于:这种利他本能或同情感,是由我所发射出去的一种情感意向性,因而这种为他人的责任最终还是对我的本能的肯定,是我的意向性的实现,因而最终是为我自己而并不是为他人本身的责任。在此,他人只是我之利他本能得以实现的工具。而且,把为他人的责任归于利他本能还与这样一个事实矛盾:在多数情形下,为他人的责任对于我来说并不是一种享受,如同本能获得实现那般,相反,倒经常是一种重负乃至折磨。这一点特别为勒维纳斯所强调(详下)。 后一思路把为他人的责任归因于我的行动、我的自由。当我自由地采取某种行动时,此行动便成为一个肇始性事件、一个开端。如果它在他人那里造成某种后果,我就必须要对之负责,并在此意义上、也仅在此意义上为他人负责。这是以我的存在(行动)、我的自由为开端的责任观。这一思路的问题在于:当它把为他人的责任追溯到我的自由和行动时,与其说它解释了为他人的责任的起源,不如说它从根本上抹消了为他人的责任——因为在这里,我要承担的最终并不是为他人本身的责任,而是为我自己的责任:我是为我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负责,以便确保我的自我同一和自由。因而这种思想的一个后果是,如果他人的不幸并非源于我的行动,那么我对之就并不负有责任。这种思想的出发点是这样一种假定:在开端处、在本原处,我就与他人无关。我的行动、存在,最终是与他人无关的同一性游戏,是一种自我家政学。所以在这一假定中,如勒维纳斯所说,“那绝对的自我之外者(le hors-de-Moi)——他人——之与我有关就是不可理解的”(AE 150)。也因此,我就可以“只为自己,并从自己手上洗去那些并不从我之自由或在场开始的过错或不幸”(AE 148)②。 在上述两种思路中,为他人的责任最终都被溯源到自我,因而实质上并不是为他人本身的责任,而是为我自己的责任,是一种自我负责。与这两种思路不同,勒维纳斯后期提出的责任“无端学”(anarchéologie)(AE 8)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别样的思考方向:到自我的开端之外,到自我的行动(存在)之外,到自我于现在做出的自由决定之外,去寻找为他人的责任的“起源”或“开端”。由于传统哲学已经把自我、存在、现在视为开端(arche)或本原(origin),所以在勒维纳斯看来,相对于传统哲学所设定的这些开端,为他人的责任其实是“无端的”(an-archique)或“非本原的”(non-originel):它源于那在开端之外或之前的“无端”(l’an-archie)。对于这种“无端”,传统的存在论或自我学都无能为力。它需要的是一种可能的“无端学”。本文即是尝试对勒维纳斯的这种责任“无端学”做一梳理与分析。 二、他人对我的无端烦扰 为他人的责任要想可能,首先必须确立他人从根本上与我相关(否则我们就会有本文开头提出的疑问:“他人与我何关?我为何要为他人负责?”)。就勒维纳斯把他人视为真正的形而上者而言③,我们可以把这一点看作为他人的责任的形而上学条件。然而他人如何与我相关?或者说,他人与我的不可还原的相关性表现在何处?勒维纳斯说,表现在他人对我的“烦扰”(l’obsession)上,当他人来临之际所带给我的那种无端的烦扰上。 当他人到来,在其面容中到来,在其裸露的、无所防护的面容中到来,在其对我之回应、应承的召唤中到来——当他人如此到来时,勒维纳斯说,他人便已经在我对他予以对象化的设定、认识、表象之前“关涉”我、“指派”我甚至“命令”我了(AE 109):“邻人在我指定他之前便已指派我——这并不是一种知(savoir)的模态,而是一种烦扰的模态。”(AE 110) 这种烦扰并不由我开始,亦不由我控制。相对于作为开端的自我,这种烦扰是无端的:在我的任何开端、创始之前已经到来的烦扰。它逃避意识中任何的开端或本原:“烦扰逆向穿行于意识之中,铭刻于意识之中,作为陌生,作为搅扰,作为谵妄;它摧毁[意识的]主题化活动,并逃避原则、本原、意志,逃避那产生于任何意识之光中的l'arché(开端-本原-原则)。”而这,勒维纳斯说,就是“本来意义上的无端的(an-archique)运动”(AE 128)。所以在烦扰中我再也不是开端,不是本原,再也不具有主权。在烦扰中,我彻底被动。我被指派,被震创,被迫害,被选为必须负责任者。 所以烦扰说的是:某物来到我身上,来到我的意识之中,在我开始与它建立关系之前、开始把它作为主题加以再现之前,我就已经被它缠住、萦绕,不得摆脱。这是一种与外在性的关系,与绝对他者的关系。他者侵入到同一之中,同一却无法整合他者。意识的统一性被打破了。在此意义上,烦扰甚至不是意识:“烦扰不是意识,也不是意识的种类、模态,尽管它扰乱那力图接受它的意识:它就像迫害一样不可承受。”(AE 110)无法摆脱、不得逃避的烦扰:在这种烦扰中,我是绝对被动的。 勒维纳斯说,烦扰的这种被动性远在物的观念中所包含的主动与被动的区分之前。这是全然的被动,绝对的被动。因为在烦扰中,那前来烦扰我的他人,那同一性中的他者,并不能被我所把握,并不能被意识所再现以至整合。那前来烦扰者,那作为“被动性的主动源头”者,不再是意识的主题,而是对意识的“震创”(le traumatisme)。这是“震创的被动性”,然而“此震创却阻止此被动性之本己的再现。此震创震耳欲聋,并且切断意识——那应该在其当前之中迎接此一震创的意识——之线”(AE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