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9)10-0059-05 某种程度上,哲学思考可视为一个不断加深的自我理解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提纯概念的过程,也就是反复思考,使理解进一步,再进一步,最后,抓住了那个概念,完全把握它。这是哲学的魅力和痛苦所在。真正的大师,总是在和纯粹概念打交道,从概念到概念,挖掘它们,俘虏它们,把它们表达出来,最后又重新理解、进一步提纯,或者修正、放弃或重新寻找。毫不夸张地说,罗尔斯就是从三个基础概念出发,演绎和建构出宏伟的正义论大厦。无怪乎,作为其终结性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开篇第1部分所做的就是全盘梳理正义理论里的核心概念。诚如德雷本(Burton Dreben)所言,“最后20年罗尔斯主要在致力于某种非常复杂的概念分析,也就是说,他一直在考查这样一个问题,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的概念是内在地连贯一致的吗?”①本文试图从理解和翻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概念入手,揭示语言转换的障碍会在何种意义上阻碍正确的理解,以及正确的理解又会在何种意义上促进更精确的翻译,从而使我们的理解更贴近以至于真正领会罗尔斯的文本。本文只关注影响到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理解的关键概念的翻译,其他翻译问题不在本文考虑范围之内。 1.Justice as fairness “Justice as fairness”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命门,抓住它就抓住了罗尔斯思考的灵魂,罗尔斯对此毫不隐讳。他的第一本书名为A Theory of Justice,一个不定冠词还带着试探、谦逊和谨慎,意即他关于正义的一种想法,到其最后一本终结性著作时,他索性直接破题,名之曰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此时他之正义思考的诸种概念经风历雨,自我理解又上一层,所有核心概念已臻至纯至烂,所以开篇毫不客气,直接就澄清概念,用了整整一部分的篇幅。所以中文对这个名称的翻译尤要小心,它关乎对罗尔斯正义实质的理解。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里,对“justice as fairness”有一针见血的定义,他说,“This explains the propriety of the name ‘justice as fairness’:it conveys the idea that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re agreed to in an initial situation that is fair.The name does not mean that the concepts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are the same,any more than the phrase ‘poetry as metaphor’ means that the concepts of poetry and metaphor are the same.”② 笔者试译如下:这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提法在何种意义上是恰当的:意即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最初形势下被一致同意的。这一提法并不意味着正义的概念和公平的概念是一回事,正如“作为隐喻的诗歌”并不意味着诗歌的概念和隐喻的概念是一回事一样。 如果这段话还不足以引导我们找出一个贴切的译法,但至少它指出了哪些译法是不可取的,或说,哪些译法会导致何等的理解偏差,比如“正义即公平”,或“公平的正义”,或“公平正义”。罗尔斯已经说得太明确了,正义的概念与公平的概念不是一回事,怎么能说“正义即公平”呢?公平与正义两个词本来词意就相近,重复叠用除了累赘之外,还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理解困扰。至于把公平作为正义的修饰语使用,似乎意谓除了“公平的正义”,还有“不公平的正义”存在,而且似乎意指有一个equal的正义结果存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差别原则所要捍卫和澄清的其实是“正义的不平等”,即“不平等”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正义”的,因而也才是可以允许的,其意与“公平即正义”或“公平的正义”相去甚远。 罗尔斯说,正义即是在公平的最初形势下被一致同意的原则,所以只要在签订契约之前,诸方的地位和境况是平等的,契约是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被签订的,那么这个契约结果就是正义的,不管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不管这个结果是否真的公平或平均,只要它赖以产生和通过的那个过程是公正的,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这是一种强烈的程序正义的精神,罗尔斯费尽心血设计那么个original position,就是程序正义的典范实战。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里毫不讳言,声称“justice as fairness”就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即没有独立的正义标准,但有完善的程序保证。当然他的这个看法后来受到了哈贝马斯的挑战,后者认为这是一种实质正义,因为罗尔斯在制度建构之前就已经对自由、平等、机会等价值有了先期承诺。这一挑战又得到了罗尔斯的回应,后者认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没有离开实质正义的纯粹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必须依赖于对正义的实质性判断。二人的这次精妙交锋,使我们能更清晰地看到罗尔斯所强调的“justice as fairness”之程序合法性的方面,实质性的正义判断不但无损于程序的合法性,而且加强着程序的合法性,这也符合罗尔斯反思平衡的方法。 由上所述,“justice as fairness”是指源出于公平程序的契约就是正义之契约,所以还是直接译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更好,此处不要嫌它啰嗦,因它强调的是程序的正义性,而不是结果的公平性,即使它有实质性的正义判断。我们看大量外文文献,在谈及罗尔斯之正义理论的时候都会直接说“justice as fairness”,或说“justice-as-fairness”,绝不会说“fair justice”,原因即在于前者强调程序,而后者更加偏重结果。所以无论是在翻译、论文,或是在别的比较正式的场合里,提及罗尔斯之正义理论的时候,我们都不宜直接省略为“公平的正义”或“公平正义理论”,虽然中文这样说更为顺口,但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