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5-0055-04 [收稿日期]2009-07-30 在胡塞尔看来,虽然形式逻辑作为纯粹的命题分析学,应当是一门与世界无关的形式科学,但它实际上却是以世界和经验为条件与基础的。由于判断的质料构成了判断的意义条件,因此,一个判断必然与其质料相关,而最终的质料则是个体,于是由这些个体所组成的“世界”构成了所有可能的判断基底的视域。传统形式逻辑自以为是“形式的”,但其未看到,所有预先被给予的、素朴直向的判断都是建立在对一个绝对世界,亦即一个自在地存在的、作为自在真理的基底的世界的信仰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传统的形式逻辑变成了一门客观的“世界逻辑”与经验的实证科学。 依照胡塞尔的观念,一门真正的真理逻辑必须对意识的意向性问题展开研究,因为逻辑的构成物实际上是范畴作用的结果,是先验主观性的产物。离开了认识的主观条件,仅凭逻辑的形式条件,我们无法获得真理性的认识。在他看来,所有客观的存在与真理都在先验的主观性中有其存在的根据和认识的根据,都是在主观性自身中被构造的。因此,包括逻辑之物在内的所有实在的和观念的存在都需要回溯到先验的主观性之中,都需要一种先验的批判和奠基。 一、逻辑的两面性: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胡塞尔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指出:“逻辑学有两方面的朝向,一方面是作为关于所有逻辑之物的科学;另一方面,在最高的形态中,即包含了逻辑之物的所有其他形式的形态中,它又是关于所有科学的科学。逻辑学所涉及的都是理性的成就,但这是在双重意义上的理性成就,一方面是指做出这些成就的行动与习惯,另一方面是指这些行动和习惯所作出的、并且始终保留下来的成就的结果。”[1](P36—37)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逻辑学不仅本身就是一门科学,即所有逻辑之物的科学,而且还是一门科学论,即所有科学的科学。它有两个方面的朝向,即主观的方面和客观的方面。就客观的方面来说,“逻辑学的课题便是判断构造和认识构造的杂多形式,这些形式是认识者在他们的思维活动中逐渐形成的”[1](P37),概念、判断、推理、证明、理论等形式都是逻辑的构造物,“它们也具有恒久有效的存在意义,甚至具有在特殊意义上的客观有效性的存在意义,这种意义超越了现实认识着的主观性和它的行为”[1](P37)。也就是说,逻辑的构造物作为主观的、观念的构造物,与实在物体一样具有客观性。 就逻辑的主观向度而言,“它导向深深地隐藏着的主观形式,理论的‘理性’便是在这种形式中作出其成就的。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现实性中的理性,即在活生生的进行之中的意向性,那种客观的构造物正是‘来源’于这种意向性。换言之,理性的成就在于,在行动主体的课题领域中,各种构造物、各种判断和认识对象是带着产物的特征‘客观地’出现的。”[1](P38)在胡塞尔看来,意向性是“生产性”和“构造性”的,包括逻辑构造物在内的所有认识构造物都是在意识当中被生产和构造出来的,人类的一切认识成果、理论和科学都是意识的产物。他说:“所有在此意义上的客观逻辑之物都自为地在其构造着的意向性中具有它的‘主观的’相关物,并且,构造物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合乎本质地与一个可视作主观形式的意向性系统相符合。”“这种主观成就使得被构造之物能够现实地作为客观之物,作为始终对主观性有效之物被意识到;它使得这些被构造之物在认识的共同体中,或者说,对于认识共同体而言获得了一种‘自在’存在的观念客观性的意义。”[1](P38) 但是,在胡塞尔看来,一方面,包括逻辑构造物在内的所有认识构造物、理性构造物的观念的客观性在传统之中从未获得承认,而且甚至当这个问题“在近代被系统地提出来并且批判地与经验的心理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斗争之后,它也没有获得其普遍的有效性”[1](P38);另一方面,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形式逻辑从未自觉地将逻辑构造物由以产生的认识的主观性纳入自身的研究领域,因而从未能够真正揭示意识的意向性,从而看到“逻辑的构造物是专门从内部被给予的,是专门通过自发的活动并且在这些活动中被给予的”[1](P86)。因此,胡塞尔还指出,正是由于逻辑之物的这种双重性,才使得逻辑学在几千年之后仍未踏上真正合理发展的确定轨道,未能像它本身所绝对要求的那样,成为一门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在稳步前进中一步步实现这些目的的科学。 二、形式逻辑作为客观逻辑 在胡塞尔看来,判断的意义既可以指作为整体的判断,又可以指判断的质料或“内容”。如果说“S是P”和“S是P是可能的”,根据第一种观点,它们具有两个不同的“意义”;根据第二种观点,它们具有同一个意义。在意义观念的第一种用法中,我们把意义看作事态;而在意义观念的第二种用法中,我们把意义看作范畴含义。从“S是P”这个判断向“S是P是可能的”的转变意味着,事态“S是P”被对象化为一个新的判断的主词,它像一个个体概念或种类概念那样在判断中充当了基底(Substrat)或对象的角色。正如意识总是对某种事态或某个对象的意识一样,判断也总是对某种事态或某个对象的判断。判断的目的,要么是要陈述某种事态,要么是要对某个个体事物作出规定。因此,判断的对象(基底或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范畴对象(kategoriale Gegenst
nd),一种是个体对象(individuelle Gegenst
nd)。范畴对象是范畴直观的产物,因而本身已经具有某种范畴形式或句法结构了。通过“称谓化”行为,我们可以把一个陈述转变为一个名称,但这个名称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未加修饰和限定的名称,而是一个本身具有句法结构与规定性的名称了。在范畴判断“S是P”中,S从符号上代表了一个基底。依照纯粹形式分析学,基底被看作某物一般,即不确定的任意的某物。正是这种不确定的任意性,使得“S”有可能是这样的“S”,即:“作为a的S”,“作为b的S”,“作为与Q相关的S”[1](P210)。在每一个这样的形式之中,“S”都带有一个句法结构,它是作为早先判断的一个产物,即习性的获得物而进入一个新的判断中去的;然而,“S”也可能是这样的“S”,这个“S”不包含任何的句法结构,它不是范畴判断的构成物,而是一个简单的、未被任何外在的规定性所限定的单纯的个体对象。这个首次作为基底进入判断之中的个体对象是比范畴对象性更为原始的基底,是真正的、最终的基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