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康德提出并实际作出有关范畴的先验论证(“先验演绎”)以来,这一问题持续地得到了关注。有如查尔斯·泰勒所说的,这种类型的先验论证在20世纪哲学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作用。(Taylor,p.152)介入这方面探讨的著名哲学家包括普特南、罗蒂、诺齐克、斯特劳森等。在我国,近年来这一问题也得到了重视,一些学者发表了论文,表达了自己的有关看法。本文提出的想法主要是:先验论证属于一种形而上学的论证方法,其性质是概念分析的。 一、先验论证问题的性质 大家知道,数学与逻辑学有其独特的逻辑证明方法,物理学等经验科学则有通过可观察事实来检验的方法。那么,形而上学的方法是什么呢? 从广义上说,先验论证关涉到的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论证方法:这种方法不同于运用在数学① 中的推导与运算方法,以及运用于经验科学② 中的观察与实验的方法;它的实质是一种“概念的论证”。正由于这种非经验的论证性质,使得形而上学命题不能得到经验的检验,所以时常陷于争论之中,例如关于“共相”之类的争论,甚至潜藏着一种真假莫辨的危险。 笔者的这一看法与通常将先验论证的目的看作是为某种思想、知识等寻求其可能性的条件,或看作是对怀疑主义的反驳不同。在笔者看来,已有的先验论证在这两个方面作出了尝试,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作用仅限于这两个方面。如果提升到更普遍的意义上来反思,那么它实际上乃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论证方法。非经验的形而上学正是以这种方法为论证工具的。这一看法将在本文的第四小节具体展开。 二、先验论证问题的来源与发展 先验论证问题的发生,一般认为首先来自康德。康德所使用的术语是“先验演绎”或“先验证明”。对康德来说,为何需要进行先验的论证?这是因为他在知识的构成中分离出一种包括范畴与思维原则等在内的“先天知识”(即非经验、又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它们构成经验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康德看来,从思维的形式方面说,经验只有通过范畴才是可能的。(康德,§13) 范畴之类的先天知识的提出,使得知识在类别上增加了新的一种;也就是说,除了已知的经验知识与逻辑(数学)知识之外,又发现了另一种类型的知识。既然这是一种不同的知识,因此从学理上说,自然就产生了类似法学意义上的它的运用的权限与“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它的“权利”问题,并且在它的证明上,也相应地具有不同的性质与方法。不可否认,对于先天的知识,我们没有办法采用像数学或经验物理学那样的方式来进行证明。康德的先验演绎的方法论意义,正是在于它对这一问题不仅实际给出了上述先验的证明,而且还在理论上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康德的这一说明有如下几个要点:一是,先验论证的目的和实质,是要证明诸如“因果性”范畴之类的先天知识构成经验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康德经常被引用的论断是,由先天范畴而建立起来的原理本身“首次使它的证明根据即经验成为可能,并且永远必须在经验中被预设下来”。(康德,第569页)二是,先验论证的标准是范畴等先天知识必须与可能的经验相关联,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二律背反”那样的超出可能的经验范围的错误推理与证明。对于这一点,康德给予反复的强调。(同上,第598页)三是,先验证明的具体方法只能通过直接的证明来进行,而不能借助反证法;此外,这种证明必须是唯一的。(同上,第602-605页) 除了有关范畴的先验证明之外,康德的“驳斥唯心主义”部分也被看作是先验论证的范例,而且后者的论证方式被认为与后来的哲学家如维特根斯坦、斯特劳森以及戴维森等所作出的先验论证更为相近。康德这方面所要证明的是,我们有关外部状态的知识构成内部状态知识的前提条件。“外部对象的存在是绝对必要的”(同上,第205页),甚至我们的内部经验也只有间接地、并且只有通过外部经验才是可能的。 在康德之后,后期维特根斯坦有关私人语言不可能的论证(维特根斯坦,§202-272),赖尔有关“两极概念”(polar concept)的论证③,都被视为是给出了某种先验论证。此外,戴维森、普特南、塞尔、斯特劳森等人,也同样被认为在他们的著作中给出了先验的论证。(cf.Dancy and Sosa,pp.506-507)不过,这些哲学家之所以作出这种论证,主要针对的是怀疑论。这里尤其要提到斯特劳森,因为他在《个体》和《感觉的界限》中作出的先验论证被认为是当代最经典的,并且它们在20世纪下半叶重新引起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有意思的是,就斯特劳森本人而言,他对先验论证的评价并不高。在《个体》一书中,他仅有一次提到“先验论证”,认为它是“非常一般、非常模糊的论证”,没有必要把哲学立场建立在这种论证之上。(Strawson,p.40)应当说,他的这一先验论证之所以引起注意,主要应当归之于后来者的诠释,即把它诠释为反驳怀疑主义的一种论证方式。本来,从全书的主旨来说,斯特劳森要论证的是他的“描述的形而上学”的两个基本信念:一方面,是我们具有一个包含着统一的时空系统图式在内的认识的框架(概念框架);另一方面,存在着物体和个别的人,它们的可辨识性构成了认识框架存在的条件。或者说,一方面,认识框架构成了我们思考外部事物的可能性的条件,它作为“公共参照点”限制着我们的整个谈话方式和思维方式,决定着我们对个别事物的“定位”(ibid,pp.29-30);同时另一方面,作为认识框架的构成要素的单一的时空系统又是由经验实在所构成的。外部事物(尤其是物体和个别的人)的存在及其可辨识性,又是使得我们的认识框架获得可能的条件。在进行这种辨识时,我们需要某种标准或方法,因为我们是在不同的场合使用相同的框架。(ibid,pp.39-40)可以看出,这两个信念在斯特劳森那里是相互依存的。这也就是斯特劳森所认为的,他的“分析”概念不同于一般“分解”意义上的分析,而是还要寻求把握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在体系中寻找并建立联系”。(斯特劳森,第4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