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门》第八卷第二册(2007年)刊登一组三篇文章①,讨论康德著作中“Natur”一词及其相关用法的中文翻译,由此论及对康德思想理解的对错。简单地说,邹文批评把康德的“Natur”翻译为“本性”,把相关的“von Natur”翻译为“天生”是“严重误译”(第238页),认为应该把它们翻译为“本质”和“本质上”。谢文支持邹文的观点,认为把涉及“natura”的词翻译为“本质”或“本质的”是“相当明智的”(第273页注1),但是谢文似乎并不完全反对“本性”的翻译,只是反对把“von Natur”翻译为“天生”,认为这“显然和康德重新界定本性的意思相背”(同上)。李文则坚持自己的观点,逐一反驳了前者的批评。看得出,三篇文章都下了工夫,既有文献依据,道理也讲得明白。尤其是谢文结合奥古斯丁和路德的思想探讨康德思想的来源和发展,李文引用辞书讲解natura的含义,多次大段引用和分析康德的话来讲解自己对康德相关思想的翻译和理解,乃是值得称道的。不过,从李文的口气看得出,他似乎不太满意自己这样做,因为其中一些内容本该是人们知道或可以看到的,因而本来是用不着这样解释的。我想,这样的感受大概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对这三篇文章感兴趣,除了其中所谈内容和谈论的方式外,更主要的是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理解西方哲学。虽然它们谈论的是关于Natur及其相关词的翻译,而不是近年来我一直关注的关于being的翻译,从方法论的层面说却是一样的。这里,我想结合三篇文章中的一些具体争论,谈一谈应该如何理解西方哲学。 一 文本与解释 邹文认为康德的Natur一词不能翻译为“本性”,很主要的一个根据是《中庸》关于“本性”的解释。“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是《中庸》开篇语,邹文的解释是,“‘天命之谓性’是说天赋予了人以生存的根据,即人的本性。本性在《中庸》下文被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和’也即‘中庸’。紧接着的‘率性之谓道’一句就直接指向了生存本身。……《中庸》……只是告诉我们:本性和人的生存本身是完全一致的”(第240页)。由此邹文开始论述本性与生存。其结果之一是认为,将康德的“von Natur”译作“天生”,而不是译作“本质”,“会严重误导中文读者对康德宗教思想的理解。因为在中文语境中,‘本性’和‘天生’这两个词……的特殊内涵是在《中庸》这个文本中被规定并在以后两千多年的思想史中确立下来的”(第251页)。李文虽然声称“避开邹文关于《中庸》的论述”(第278页),而只谈有关康德的理解,但还是忍不住认为这样的思考方式只能用“话语霸权”来形容(第284页)。 从事西方哲学研究的人一般比较忌讳用中国哲学中一些固定的术语概念来解释西方哲学中的概念,如今许多从事中国哲学研究的人也批评人们用西方哲学的概念来解释中国哲学,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曲解或肢解了中国哲学。我不这样看。在我看来,重要的是应该区别文本与解释。简单地说,应该区别语言、术语与思想三个层次。而在这三个层次中,应该分别区别文本语言和解释语言,应该区别文本术语与解释术语,还应该区别文本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以及由此表达的思想与解释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以及由此表达的思想。②因为这是我们在研究中时时会遇到的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邹文的论述就比较典型地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 在以上(为简便而有所删节的)引文中,文本语言是引号中的话,解释语言是引号之外的话,这一点其实是很清楚的。因此,“天命之谓性”和“率性之谓道”是文本语言,即《中庸》的语言,其他的话都是解释语言,即邹文的语言。这一点清楚了,也就可以看出,“天”、“性”、“道”等等是文本语言,是《中庸》使用的术语,而“本性”和“生存”则是解释语言,是邹文使用的术语。也就是说,“本性”和“生存”是邹文的术语,而不是《中庸》的术语。因此很明显,是邹文在用“本性”和“生存”这两个术语解释《中庸》的术语,是邹文在用与此相关的思想解释《中庸》中的一些思想。我不想探讨邹文关于《中庸》的解释,即关于其语言、术语和思想的解释是不是有道理。比如,“天命之谓性”是不是说到了人生存的根据,而这是否就是人的本性;“率性之谓道”是否在谈论与生存本身相关的东西。我想指出的仅仅是,从以上简单分析至少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性”这个词的内涵并不是在《中庸》这个文本中被规定下来的,因为这个词本身在《中庸》中根本就没有出现。因此,邹文的相关结论就不是或不仅仅是“话语霸权”的问题,而是有没有道理的问题。邹文不同意把康德的Natur翻译为“本性”,因而不同意把von Natur翻译为“天生”,还有其他许多解释,包括对康德著作本身的解读和理解。他的那些解读和理解是不是有道理,它们是不是可以支持邹文的观点,乃是可以讨论的(关于这些,李文讨论得非常详细)。但是就依据《中庸》来解释本性这一点看,邹文的论证是不成立的,因为邹文不是根据《中庸》来解释本性,而是用“本性”来解释《中庸》。 如果说邹文关于“本性”的论述比较容易说清楚,那么它关于“本质”的论述则比较复杂。邹文认为,“传统的中国哲学中并没有使用‘本质’这个字眼,但它在处理人的生存问题时却不得不使用一些与本质相当的概念来分析人的现实生存”(第249页)。经过邹文对《中庸》的分析,结论是,其中的“‘诚’与‘不诚’这对范畴就相当于康德的‘本质’概念”(第250页)。和前面一样,我不探讨邹文的分析和论述是不是有道理,还是只从文本与解释的角度来考虑这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