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德国同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互毗邻,人口和国土面积接近。两国的高等教育事业都经历了中世纪时的初建、文艺复兴之后的进步、十九世纪的改革和战后快速发展等大致相同的历史阶段,今天又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和挑战。但是,它们在许多方面又有明显的不同。以大学的管理为例,两国的差异来自不同的政治、社会、文化传统和心理状态,表现在宏观体制和微观运作两个方面。本文试图从人们着墨不多的两国大学内部管理入手,探究一下保证大学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体制和机制两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建立有效机制的作用。 一、颇多的共性 要想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两国在大学内部管理方面的差异,就必须首先了解它们的共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教学科研人员的自治与隔绝使大学的组织分散化。 在法国和德国,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相互联系和交往不多,甚至很少有机会见面和讲话。在工作中,他们也大多是关起门来自我一统。所谓专业或系的教学计划,往往就是把每个教师自报的课程简单罗列起来,不再增减,然后按职称、教龄等习惯的标准,以轮流或自愿为原则加以安排。在法国最重要的教育科学基地之一--巴黎第五大学,竟然由于无人认报而发生了数年不开教育史课的情况。至于教学内容和方法,那更是每个教师自己的领地,不容包括系主任在内的任何人染指。科研方面的分散化至少不亚于教学。这尤以文科为甚,几乎是清一色的手工业式个体劳动。理科虽有实验室和研究组,但也往往是以一个教授为核心,各管一段,集体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申报项目和争取经费方面。 本单位同事间极少相互评价工作,校方在作出有关决定时依靠的是另外的标准和机制。首先是“客观标准”,如职称、助手数、学生数、实验室设备与面积等,这主要用于经费的分配。如大家争执不下,无法按以上标准解决,轮流也是经常采用的办法。在涉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问题时,决定大多以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一般很少讨论具体内容。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学教师十分热衷于接受校外的评估。那些来自本专业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的意见,经常能使他们提高声望或(和)得到较多经费。 第二,大学的法定结构仅仅是形式,但教师们又利用它保护 自己的势力范围。 首先应该指出,官方文件明确的大学的法定结构(或者说正式结构)主要是一个形式,表面上大致相同的内部结构后面掩盖着更多的不同。比如,法国的“教学与研究单位”和德国的系,在范围和功能方面因学校和专业而异,相去甚远。此外,与上述结构并存的还有许多非正式结构,它们的作用往往远胜前者。象国家大型科研机构对大学科研经费和管理的影响,系主任联席会和各专业教授会议对有关教学、科研、人事问题的决策的影响,都不可低估。 教师与主要是形式的法定结构的关系很微妙。一方面,他们对之不感兴趣,批评它们妨碍了教学科研的发展,呼吁必须改革;而在实践中又大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甚至牢牢抓住原有结构,反对真正到来的改革。比如,法国1968年高教法向1984年高教法的过渡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国家为此也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新法颁布后不仅遭到口头反对,而且有许多人在实际中拒绝执行。德国高等教育法曾规定,每个研究所至少应有3名教授,其中一人为主任。这不仅受到教授们的反对, 而且因为不少研究所只有一名教授而变成一纸空文。 上述情况表面看来矛盾,实则不然。这种形式上的结构可以形成一种屏障,使运作程序固定化,从而保证教学科研人员的势力范围得以巩固和不受干涉。它的作用方向不是开放,而是封闭;不是允许,而是限制。法、德两国许多大学组建多学科专业的设想成为泡影,这便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涉及开设,尤其是撤销一个专业或实验室时更是这样。有关人员就此团结一致,充分利用法定程序和结构,为自己的存在和地位服务,并争取得到更多经费。所以,形式结构主要不具功能性意义,而有象征性意义,它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稳定剂。能否用此来保护人们的利益、地盘、资源,是学校各级行政领导人的能力和影响的重要体现。 第三,大学领导人的工作多为事物性,实际决定权不大。 过去,两国大学校长都是高级官员。六、七十年代的改革中,选举校长并固定其任期成为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校长传统的领导、指挥作用明显减少,处于既没有权力和条件,又无意过多介入的境地。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签字、批假、处理公文,协调各部门及各群体(尤其是不同派别的工会和不同职称的教师团体)的关系,代表学校对外交涉,就重大问题向校委会提出建议。系主任等校内其它各级领导虽然除选举、公推外也有任命产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的状况与校长没有什么不同。 由于各级行政领导人,特别是校长,没有多少法定权力,经费的分配又往往沿袭以往的比例且必须由各部门协商,所以大学内部的行政部门没有多少权威,奖惩也基本不存在,对教学科研这两项最重的工作基本不闻不问。有人说,大学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雾化了的世界”。 第四,大学管理的合理化和效率受到上述因素很大影响, 不同于政府或企业部门。 两国大学的各级行政领导人大多都有一定任期,长者4-5年,短者2-3年。他们基本上都是教授,缺少行政的,尤其是理财经验,再加上每所大学都因其自身历史和环境形成了一整套传统,前面三点共性使得法、德两国大学内部管理的合理化和效率受到很大影响。有人说那里的大学没有真正意义的管理,此虽系极而言之,却也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