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高校助、奖、贷学金制度大体经历两个阶段。现行奖贷学金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改革和完善奖贷学金制度的主要措施是:(1)奖贷学金制度要为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服务,为培养急需人才服务;(2)多方拓宽奖学金渠道;(3)建立高等教育贷学金制度和国家“教育发展银行”。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奖学金 贷学金 在我国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制度,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党和政府激励青年学生成才,关怀、支持家境贫困的青年求学深造的重大举措。本文拟对高等学校现行奖、贷学金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高等学校助、奖、贷学金的历史沿革 解放以来,我国高校的助、奖、贷学金制度以8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个阶段。1950—1985年,高校实行的是免费就读和人民助学金制度,即学杂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费用都由国家包揽,无偿资助。那时,高等学校是干部培训制度的一部分,办学主体只有政府一家,对学生实行统招统分政策。这一制度是在国家经济尚不发达,广大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国家对城市职工实行低工资政策的情况下实施的。它为国家经济建设,作过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体制改革等情况的变化,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三种:一种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种是专业奖学金,主要面向师范、农林等专业的学生;还有一种是定向奖学金,以立志毕业后去边疆、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为对象。此外,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由工商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这就是贷学金。 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加大了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力度。自1994年起,国家教委逐步推行自费生与公费生并轨制度。新的收费制度已经在大部分高校推广开来。实行收费制度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它一方面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不可能是义务制的,上大学就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须保障学生入学不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在高校实行收费制度之后,保障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升学就读,不仅是高校收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而且也是事关我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二、现行奖、贷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奖贷学金标准偏低。全国大部分高校现在仍然执行1986年规定的学生奖贷学金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为:一等奖35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150元,单项奖50元;专业奖学金,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定向奖学金,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50元,三等奖400元;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为:普通奖学金(助学金)硕士研究生70—90元,博士研究生90—110元;优秀奖学金硕士研究生150元,博士研究生200元。国家教委和财政部(1993)59号文件规定“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严格控制在本专科人数的30%以内。”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粮油副食品价格的放开和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6—1991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已由447元上升到803元,其中非农业居民由833元上升到1686元,农民由351元上升到569元。而1995年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又比1991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与此相比,现行奖贷学金标准显然偏低。即使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也无法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最基本需要,达不到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目的,因而也就失去了奖励的意义。 (二)奖贷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高校,可以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资金来源是:按一定比例和标准计算,从国家财政拨给高校的经费中划出转入奖贷基金帐户,用于发放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按每人每年156—192元拨划。目前各高校所发放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学生贷款,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的为数不多。奖学金的来源渠道单一,造成了资金不足,标准偏低,使奖学金的作用受到制约。 (三)现行奖学金制度滞后于高校收费制度改革。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已经取得社会的共识。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规定了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收取学杂费。1992年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下放了普通高校收费的审批权限,普通高校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各高校和所在省政府制定,各高校纷纷提高了收费标准,但国家教委没有下达提高奖贷学金标准的统一的规范的文件。虽然各高校也相对提高了奖学金、贷学金的标准,但做法不一,标准各异,致使各高校现行的奖学金标准与收费制度的改革很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