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的是在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和《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大纲》两个文件时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文章从强化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三条意见:一、实行教师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强化高师学生培养质量的目标管理;二、制定必要的规章、办法,强化高师学生教师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三、开辟信息窗口,开展技能竞赛,设立专项基金,强化教师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的保障、激励机制。 关键词 教师职业技能培训 职能证书制度 过程管理 激励机制 为了克服传统的师范教育模式对师资培养的不利影响,改变师范院校学生教师职业技能水平低下、训练重视不够且无章可循的状况,国家教委于1992年9月颁发了《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首次用法规形式把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字和书面表达技能、教学工作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等教师必备技能列为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必修学业。接着,又于1994年3月颁发了内容更为具体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大纲》(试行),要求全国高等师范学校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颁发,是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也是多年来各级各类师范学校进行教师职业技能教育实践探索的必然结果,受到了普遍欢迎。教育界有识之士指出:《基本要求》抓住了师范教育问题的关键,如果实行得好,堪称我国师范教育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但是,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旧的管理体制的影响,加上与之配套的行政措施尚未出台,两个文件的贯彻尚不尽人意。就我省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一是教师职业技能教学训练在教学计划中的位置问题。我们知道,一般高等师范学校目前执行的教学计划本身就存在课程偏多、偏深、开课量偏大的缺点;再因近几年为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而增加了德育课,为培养跨世纪人才而增加了外语课、计算机语言课,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增加了相关的辅选、选修课等等,一张张课程表早挤得不透风了。现在,要突出“师范性”,为满足《基本要求》增设好几门教师职业技能训练课,教学计划怎样调整?教学条件怎样解决?何况实行定编定员和工资制度改革后,教师对完成教学工作量有了积极性,但没有正式的法规依据,谁愿意削减原有课程或上课学时呢?因而,不少学校的教师职业技能课至今未能正常开设。 二是教师职业技能课的任课教师在教学人员中的位置问题。实行《基本要求》和《训练大纲》是个崭新课题,对一般高等师范学校来说,要在短期内配齐有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专、兼职教师确非易事。因为仅“普通话和口语表达”训练一项,按1993年2月在福州举行的全国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研讨会暂定的学时计划(“中等师范不得少于100学时,师范专科不得少于72学时,师范本科不得少于56学时”)安排教师,一所2000人规模的高等师范学校,就至少需要专任教师4人,若把其他课算一算,这支队伍实在不少。现在的问题是,就算找到了教师,他们也不乐意受聘或长久干。因为,教师职业技能课纯属新起炉灶,不仅无教材、缺设备、教学难度大、实践训练和成绩考核费事,而且,连工作量计算也还无章可循。加上这类课开课时间短,学时安排少,有的不足30学时,如《普通话基础》、《书法》、《教师应用写作》、《班主任工作》、《现代教育技术》等,按原来规定只能算“讲座”。所以,这类教师职评时该如何对待又成了问题。 三是《基本要求》在学生质量管理中的位置问题。现行高师学校的学籍管理中尚无明确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成绩的处置条款,部分学校即使把它列为学生毕业质量检测的必要条件,也因教学训练未正常,考核标准难掌握,以及与毕业文凭发放和工作分配的关系不好处理等等原因而未严格实行。质量出口关把不住,《基本要求》成了“软任务”,本未正常的教师职业技能教学训练“热”也就降了温。加上部分领导干部观念转变不够,对两个文件认识不深,执行不力,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受“商潮”冲击等等因素,个别学校甚至只将两个文件略作传达便束之高阁了,致使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处境更为尴尬,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水平低下的状况也难有改善。 显然,上述情况和问题已经较严重地影响到《基本要求》和《训练大纲》的贯彻实行和高师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了。对此,有人热切呼吁,应采取措施,尽快解决;也有人主张缓一缓,看一看;还有人冷漠对待。到底怎么办?我们赞成第一种态度。因为,在高师学校贯彻两个文件的意义明确、重大,不容讨论;须郑重严肃考虑的,是如何排除困难,认真实行。 那么,在目前情况下,比较有效也可行的对策和措施是什么呢?我们认为,除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师学校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及时处理好两个文件与原有教学秩序的关系之外,还应该从把握好高师学生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的目标出发,采取如下一些措施,强化高师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管理。 一、实行教师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强化高师学生培养质量的目标管理 “规格决定产品”。要使高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质量符合《基本要求》,首先应把它纳入学生的培养规格。鉴于现阶段学历证书(毕业证等)侧重于体现文化程度的情况,我们建议,应参照其他行业实行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级别证书”的作法,对高师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也实行“合格证书”考核管理。建立高师学生教师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将其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准。明确规定,对凡修业期满而未取得“教师职业技能合格证”的高师学生,视为“不合格”,不发毕业证或者作暂缓分配或延长(见习)试用期处理,直到通过教师职业技能补课、补考,获得“教师职业技能合格证”为止。当然,实行这种制度,必须讲求考核内容的规定性、考核标准的科学性、考核组织的严肃性和考核评判的公正性等等。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条件成熟,还可以在整个教师行业中实行。可设想将“教师职业技能合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并把它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某个职级的相应条件,如申报初级职务须达“一级”,申报中级职务须达“二级”,申报高级职务须达“三级”等。可以肯定,只要坚持这个目标导向,并且严格把住考核发证的质量关,“基本要求”定会成为高师学生的自觉要求,“教师职业技能”也定会受到整个教师行业的应有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