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 1994年以国家教委所属高校为主的40多所院校进行了招生并轨改革试点,拉开了全国高等学校以招生为源头的新一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序幕。1995年全国有240多所高校进行了这项改革。1997年大多数高等学校将按照新的招生制度运作。依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规定,2000年将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当前高等教育进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从招生开始,通过实行缴费上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毕业生多数自主择业。即所谓“两包”改“两自”。与此同时,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及与毕业生就业挂钩的专项奖学金制度。对生活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进行的这场改革是从改革招生开始,进而在学籍管理、教学,最后是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一条龙的改革。它的深刻内涵是打破“两包”为代表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体制,建立以“两自”为标志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体制。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并实践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新毕业生就业制度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概括为“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其中少数和多数的提法是毕业生就业中,计划安排就业和市场就业两种方式的表述。那种认为实行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没有毕业生就业计划的认识是错误的。对多数毕业生实行由学生“自主择业”的方法就是多数毕业生要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走上工作岗位,是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中的市场成份。又因为是对毕业生的多数实行市场机制就业,因此,在对毕业生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当起到基础性的配置作用。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打破了计划就业的一统天下,改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同时存在国家计划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的新的就业模式。计划和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将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同时存在,但计划的制定、形成和实施都有很大的变化。毕业生就业市场成为新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1996年将有按照《纲要》规定,招收的缴费上大学的二年制专科学生毕业,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成为当前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紧迫任务。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关问题做出原则性的统一规定,是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所必需的。 二、关于毕业生就业市场应遵循的若干原则框架 (一)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市场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要素市场中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是专门以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力为对象的、毕业生的初次就业市场;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任务 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围绕毕业生的“市场就业活动”开展工作。举办就业洽淡、进行供需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市场作用使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得到所需人员。 (三)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对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对象就是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供需主体,它们分别是由有自主择业权的高校毕业生组成的劳动力供方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组成的需方构成。 毕业生取得自主择业权利的前提条件应当是上大学时按照缴费上学的原则,自己缴纳了部分培养费。 (四)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基本职能可以概括为:维护、监督和调解三项基本职能。 维护进入市场交易的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要使交易者在市场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保证公开和公平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监督市场交易是监督交易过程和达成交易的合理合法性;调解争议是交易双方出现争议时,进行的说理调解,指出犯规者,帮助其改正。 (五)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作原则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运作应当遵循供需双方在市场中独立自主进行就业洽谈,实行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自主、竞争、公开”六字原则。其中公开交易是前提。公平交易就是就业岗位公开化,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可以参与竞争,自主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就业洽谈。没有公开交易,自主和竞争就谈不上。竞争是市场具有活力的表现,也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所谓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因此,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就必须实行独立自主和公开交易,三者互为因果,相互依存。 (六)坚持入市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共生的原则 毕业生就业市场要维护市场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进入市场交易双方必须服从市场管理,遵守市场规则,履行义务。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交易者的权利受市场的保护。不允许交易者只要求保护权利,却不履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往往一方的义务,构成另一方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就会对别人的权利造成侵犯。坚持该原则是为了规范进入市场交易者的行为,同时维护市场运作原则的贯彻实施。 (七)确定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书是市场交易的成果用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确立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就成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运作的一个关键。因此,要加强对协议书的鉴证和批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