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中国,“教授治校”(Professorial governance )长期以来是一个遭忌讳的提法。它曾经被指责为“以反对外行领导内行为名,行摆脱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之实”,罪莫大焉。但人们注意到,一些非西方人士,特别是那些有过在西方游学经历的东方学者,每每将西方大学以自治为特征的管理模式称为“教授治校”。这种概括虽然有些粗率和笼统,但在欧洲高教史上,“教授治校”不仅确有其事,而且是西方大学自治传统的集中体现。 教授治校,即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事务。它起源于1150年正式成立的巴黎大学。为了抵抗政府和教会的干扰,维护自身权益,当时巴黎大学的教师们按照手工业者结社的方式组成所谓“基尔特”(guild,行会之意),自行推选校长,挑选学生,决定课程,举行考试,授予学位(即任教资格),对外交流。基尔特权威主要来自术有专攻的教授的学术权威,并借行会特有的师徒相传制度得以加强;同时,学校规模小,校务简单,与社会联系少,较易治理的现状,使教授们在学术权威之外,又获得集社团与官僚机构于一体的行政权威。虽然中世纪的教授治校并没有维持多久,但大学自治的传统却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保留和发扬。其中,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的“教学自由”和“学术自治”堪称楷模。然而,到了高等教育规模变得如此庞大、头绪变得如此纷繁、功能变得如此复杂、同社会的联系变得如此多元化的今天,定于一尊的“教授治校”早已难以为继,大学自治在西方各国发生了千姿百态的变化。 德国的大学至今保持着洪堡时代学术自由的种种特色:主持讲座的教授拥有终身学术管理权,独立处置包括聘用各级学术和非学术人员,确立学术发展方向,选择教学内容和科研课题,授予学位,支配经费,对外联络及学术交流在内的几乎所有事务。但与此同时,教授只能作为校内的一类人员派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学校管理委员会(称“协议制机构”),该机构负责选举校长,决定本校大政方针,并把大部分行政权交给作为学校最高领导人的校长。 自治和参与是法国大学的精神支柱和组织原则。但“教授治校”在这里已失去昔日的辉煌,成为历史。自拿破仑建立中央集权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804年)起,大学管理权便落到相当于国家教育部的“帝国大学”手中。中央教育行政拥有制定高校办学方针,颁布教育法令,确定拨款份额和师资规范,授予国家学位,进行评估、鉴定等集中管理权。留给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的权力极其有限。本该由学校决定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和基本要求、教师工资标准和晋升规定、学生津贴项目与发放办法等,学校都无权过问。而教授只是这个由校长主持的大学理事会的部分成员(占40%—45%)。 在英国,地位越高的大学,自主权越大。一所典型英国的大学的权力中心在它的评议会(Cenate),评议会由校内人士,主要是教授组成,负责处理关系学校大局的所有事务。虽然副校长任评议会主席,但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副校长还是校内其他组织都不能有效地反对评议会的决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英国大学在校内治理方面相当普遍地保留了“教授治校”的古风。当然,不可忽略的是,中央教育行政也可以通过中介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大学内部事务施加相当大的影响。 日本的大学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大学在内部管理、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方面拥有较充分的自主权。执掌这种权力的是校、系(学部)两级的教授会。作为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学校教授会及其下属的各分委员会(专业小组),有权决定本校一切重大事宜,包括选举校长(经文部省任命生效),任用各类人员、制定校规、编制预算、确定招生员额、设置课程等。校长由教授会选举,是教授会决议的执行人,但校长又是教授会的召集人,在某些情况下(如违反国家法规)可以推翻教授会决议,因为他同时还须向中央教育行政(文部省)负责。此外,还有一个由校长领导的事务局,虽然它只有执行权,但在校长或教授会的决定与现行法规或文部省有关政策相悖时,它也可以加以抵制。这种相互制约的机制显然使“教授治校”大打折扣。 用“教授治校”描述以多样化著称的美国大学内部管理模式,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不过如果仅就处在金字塔尖的研究性大学而言,这四个字庶几接近事实。这类学校无论公立私立,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是它的董事会。公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以校外公职人员为主,私立大学董事则大多来自企业、捐资单位代表及社会名流。董事会一年召开一两次全会,决定校长人选(也有民主选举的),制定学校大政方针,并以维护学校权益、抵制外界干扰、保障校内自治为己任。校长及其下属的校长办公室,与由全体教授组成的教授会及其下属专业小组分担学校行政和学术管理。虽说校长代表董事会行使行政权,地位通常在教授会之上,但教授会在涉及学术规划、教师任用、科研经费分配、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及内容安排等学术事务方面拥有的决定权,校长也难以抵制。 美国的情况还表明,尽管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有时并不容易分得那么清楚,但校方和教授会两套班子的分工合作、相互制约还是能顺利进行的。在美国大学中,“学校是学者的社区(Community )”之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学校事务的复杂性,教授仅凭专业知识难以胜任学术管理,而行政人员若缺乏学者素养亦不能管好校务,所以,美国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的校长几乎无一例外是教授出身,而教授会核心成员则清一色是著名学者或资深教授。两方人员虽然经常站在不同立场上处理各自事务,但专业学识和行政经验却是共同的要求。就两套班子主要成员都是教授身份而言,也可以说美国大学,尤其是私立研究性大学颇具“教授治校”的色彩。由上述不难看出,西方各国大学在校内管理方面大致形成了3种模式:(1)以校长为中心:校长由校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指定,主管学校全部事务,教授会作为审议、咨询机构参与学术管理,权力小于校长。这是德国和法国大学的情况。不过德国大学教授在基层拥有很大权力,而法国因为过分中央集权,无论校长或教授会权力均遭削弱。(2)以教授会为中心:教授会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主持学术管理并选举校长。校长执行教授会决议。这种模式现仅存于英国大学。(3)双中心制:校长(代表董事会)主持行政事务,教授会(代表教师)主持学术事务,两者相互制约。这种模式主要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于日本大学中。显然,以上3种模式都不是历史上的“教授治校”的孑遗,无论哪一种都具有校内分权的特征,而以第三种模式最具权力制衡机制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