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除了采取经济刺激措施外,还应通过深化改革寻求生机。当前,开放型经济领域应围绕加工贸易产品内销、解决贸易融资、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外汇储备管理多元化等四个重大问题继续推进体制和管理机制改革。 一、加工贸易产品出口转内销——内外贸一体化机遇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两种主要方式,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在管理上一直采取内外分割,形成外销产品不对内的格局。面对危机压力,加工贸易企业被迫转型。但对于长期习惯于专注出口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并不熟悉国内市场,综合运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类贸易方式的能力严重不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面临很大障碍。 第一,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面临来自企业自身的经营性障碍。加工贸易企业的优势在于按订单生产,专注于生产环节,导致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一面具有为国际品牌厂商生产符合国际标准产品的能力,但另一面品牌欠缺以及国内销售网络缺失成为横亘于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过程中不可逾越障碍。从生产型企业向综合性经营型企业转变,创建品牌、获取销售渠道必然给加工贸易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另外,除了品牌、渠道缺失外,订单数量小、账款拖欠、营销费用繁多、知识产权侵害等均是摆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内销面前的顾虑。由于国内采购商一般都是零售企业自行采购,订单数量比较小,而国外进口商多是批发商、地区代理商,采购数量大。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单位产品稀释加工成本的能力减弱,造成利润下降。从交易方式看,出口较为简单,一般是来(看)样下单、货发(到)付款。而内销目前两种主要业态模式——百货商场和超级市场,前者一般采用“联营联销”经营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赊账买卖”经营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共同特点即账期较长。当然,出口也存在账期拖延问题,但通过贸易融资安排得到较好解决。但对国内销售而言,贸易融资基本较为困难。因此,加工贸易企业面临两难困境是出口市场由于贸易融资缺乏而导致进口商缩减订单;而内销市场缺乏融资工具阻碍内销积极性。另外,两种内销经营模式导致加工贸易企业营销成本大幅增加。据相关测算,一般商场进场费、促销费、管理费等相关收费能够达到商品零售价的5—10%左右。 第二,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面临来自政府管理的政策性障碍。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申请程序的环节较多,要在商务、海关、税务、质检、知识产权、工商等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转换。按照规定,2002年以前注册并承诺100%外销的企业,设备和料件免税进口,若产品转为内销,加工贸易企业面临补缴增值税和关税。此两项预计占销售价格的20—30%,无疑增加内销的资金压力。由于内外贸长期割裂,导致内外贸流程标准不一致。税务方面,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增值税发票;质检方面,国内外质检标准不一致导致外贸质检报告不被国内承认;知识产权方面,许多加工贸易企业贴牌生产,由于外销订单撤销,导致很多贴牌产品内销存在知识产权侵害嫌疑。另外,由于企业在国内没有注册商标,因此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比较困难。 2009年3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活期存款利率,一定程度上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但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问题,仅仅依赖局部政策松动无助于全局。必须适应内销特点,全局联动,多管齐下才能顺利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破局。 (一)建设加工贸易商品市场体系,搞活流通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是搞活流通的重要经验,要利用原有的商品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市场,同时还可以建设一批专门经营加工贸易产品的商品市场,以此为载体建立起物流和营销的新渠道、新的价值链关系。此外,以物流业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实施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有较大经营规模的流通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品经营领域,鼓励集中采购,提升整体流通能力;鼓励中国百货业协会和中国超市联合会等行业组织通过发布集中采购信息,撮合零售企业联合采购;鼓励加工贸易供应企业与国内流通企业直接对接,改革国内交易方式,降低进场费等收费项目等。 (二)开拓内贸融资领域业务,创新业务方式 建议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照出口纳入国家各项贸易融资计划,鼓励各级政府支持设立外贸融资担保公司,专门对提供内销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三)设立“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内销专项支持基金” 对加工贸易企业应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符合相关条件,在较短期内能够完成向一般企业转型的加工贸易企业倾斜,鼓励其创建品牌,或收购现有品牌,促进其由加工贸易形式向一般贸易形式转变,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对于一般规模较小,以来样加工为主要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技术研发落后,转型较为困难,鼓励其与品牌厂商和渠道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前者可以继续代工业务,考虑国内贴牌,代工对象由国外厂商变成国内知名厂商;后者可以利用渠道企业在销售领域知名度与一定市场影响力,进行合作,生产产品。 (四)加工贸易企业管理制度配套调整 商务部门应简化内销申请程序,建议采取备案登记制度。海关部门应放宽加工贸易的内销管理,对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A类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推行保税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制度。简化审价程序,规范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机制。在避免造成国内市场冲击基础上,尽量给予加工贸易企业较大的价格调控空间。鼓励从境内采购物料进行生产,对境内物料比重较大的应给予审价较大弹性空间。质检部门应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实际情况,承认其为出口而获得的质检报告国内适用性;知识产权部门应就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不侵害第三方权益,以及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双管齐下,确保内销加工贸易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