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税返还,指国家依一定的条件,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退税,或者以减少其他类型税收的方式,以使纳税人部分或全部获得与其支付的环境税等值的款项。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税返还之所以存在且必要,在于通过税收返还来消除或缓解环境税制实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阻碍,以实现环境税的政策目的。 一、环境税返还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环保初衷 环境税开征的初衷既不是为了获得一般性的预算收入,也不是为了获得用于环保的专款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手段来形成激励机制、实现环保目的。因此,按企业减少污染的程度或投资于清洁技术的程度而实行环境税返还,有利于从根本上体现并实现环境税的环保目的。 (二)有利于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实现环境税的收入中性目标 对纳税人整体实施环境税全额返还也称为环境税的收入中性政策。从西方国家实践来看,其主要做法是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等额减少其他税种收入,即在不增加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实施,以减少由于推行新税所面临的政治上的阻力。 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持续多年来的税收超增长,预算内宏观税负已然不低,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但如果考虑到我国社保基金属预算外收入等因素,我国包含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在内的广义宏观税负水平已属于较高水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宽税基、低税率”的总体改革框架下,在新增环境税的同时应考虑通过减少其他类型税收来保持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 (三)有利于保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开征环境税必然提高企业的成本,短期内难免削弱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在某些环境税种单边实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为了保持本国企业的竞争力,欧盟国家主要采取了对出口企业进行免征环境税或环境税返还的办法。对生产性企业而言,即使采用出口免征环境税的方式也需要设计环境税返还机制才能得以实现。 从我国的出口产业构成来看,工业制成品占了主导地位,但大部分属高能耗、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果开征环境税,绝大多数出口产品会被纳入课征范围,随着成本的提高、价格的上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难免受到影响,尤其在当前因世界性金融危机而导致外需约束趋紧的形势下更是如此。因此,当前尤其有必要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设计环境税返还机制,以保持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有利于克服环境税可能产生的收入分配负效应 环境税所可能产生的收入分配负效应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实践中即使采取污染者付税的环境税模式,一些排污量大的能源、原材料等行业,因其产品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容易将环境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或下游企业承担。更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电力、煤炭、液化气等能源产品都是生活必需品,由此使得环境税的征收具有了累退性,将对低收入家庭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 从社会公平原则出发,各国纠正分配效应的常见措施是通过征税后的税收返还或补偿来解决。对我国而言,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改善民生、共享改革成果已成基本共识,因此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探索解决环境税可能产生的收入分配负效应的环境税返还方式显得更为必要。 二、环境税返还类型 环境税返还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①(1)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将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用于刺激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2)返还于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于废物税的税款返回到并专用于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3)相应减少环境税纳税人的其他税收,如相应减少所得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显然,不同的返还类型有利于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比如,若要通过税收手段形成减污的激励机制,最终达到环保目的,可以采取第一种类型,即将环境税收入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更为有效;若要实现增强竞争力、克服分配效应等目标则也可以采用第二种类型,即通过返还于出口企业,可能会更为有效;若要实现宏观税负稳定目标则可以第三种税收返还类型为主,即通过相应减少其他税种税收来保持收入中性。 三、环境税返还的国际实践 (一)实现环保初衷的环境税直接返还 实现环保初衷的环境税直接返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合同式返还。这种方式是先按“污染者付费”原则向排污企业征税,而后视企业降低污染的程度,将原先所征收的环境税全部或部分退还给企业,降污及返还的标准等按企业和政府事前签订的合同确定。这种返还方式要求政府与每家企业订立标准、签订合同和监督履约,因而行政管理成本较大。 2.分配式返还。这种方式是,政府并不与每家企业签订合同,而是将要返还的环境税总额按某种标准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分配:② 一种是按企业对清洁技术的投资额来分配可返还的税额。但由于这一投资额信息在企业与政府间存在着不对称,且在实践中该投资很难与以削减成本或增大产能为目的的投资相区分,因此现实中较少采取这种方式来分配税收返还额。另一种是按企业产量或市场份额来分配税收返还额。相对而言,企业产量或市场份额是可观察且易证实的,因此在瑞典等国家的实践中普遍采取了这种返还方法。 相对于合同式返还而言,分配式返还管理成本较小,但减污激励效果相对较差。 3.押金式返还。这种方式是针对消费者的,常用于减少消费所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如饮料容器、电池等)的潜在污染。③ 当消费者购买物品时,他们支付了环境税金,而当他们将有害废弃物送到指定回收点时,就可以得到相应的环境税返还。因此,这种返还实际上是以消费者为对象、以预缴税收为押金的返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