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国先后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实行了四批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拟对近5年来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期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框架与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指以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代意义的增值税是1954年法国首先实行的,之后在西欧和北欧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个国际性税种。中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中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增值税转型的涵义与分类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由于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作“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目前在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以上,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国家更少,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之所以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积极作用表现在:(1)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2)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3)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框架 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框架大体包括: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般性文件。 1.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是目前党务政务中普遍被认可的法规,是目前效力最大、级别最高的法规。包括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 2.部门规章 主要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一些文件,相当于准部门规章,包括《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等。另外,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等。 3.部门文件 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包括《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4-09-22)》、《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0-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等。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时间与主要适用地区 (1)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4年7月1日。试点的东北地区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等所有县市。 (2)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始于2007年7月1日。试点的中部地区26县市主要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