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人们共同享用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因为人们所处区域可以划分为城市和农村,因此这里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就转化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来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义重大。我国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阶段,所谓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大局中统筹部署,把农村社会事业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阶段扎扎实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所在。同时,目前我国也具备了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条件。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条件,总体上已具备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的基础和条件,一是我国公共财力及社会保障能力大幅提高,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达5.13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经济力量比较充足,有一定的能力统筹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积弊和问题。二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战略等一系列宏观政策的导向,以及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推行,为全面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和思想基础。 大量的学者论述了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首先论述的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包括按公共产品类别进行的分析;[1]按财政支出及服务提供量研究东部、中部与西部三大区域之间的差距;[2]以及按人均支出水平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3]其次论述的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途径,包括完善公共财政制度[4-5]和转移支付制度。[6]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问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体现,也是不同发展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研究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级阶段重要内容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王和平认为,要正确理解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真正内涵,避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供给、消除绝对平均的“一刀切”、重视制度安排、实现多元化供给主体等。[7]王翠芳认为,鉴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严重失衡的现状,应通过打破二元公共服务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以及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政策,消除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失衡带来的不利影响。[8]陈继宁认为,小城镇建设因其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集聚农村人口、成为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中心等,可成为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9] 正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的缺失以及农村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已成为实施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切入点,并有助于形成区域均等、城乡均等乃至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本文在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选取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基础设施为代表性基本公共服务,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行测算,并基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视角,对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进行了设计。 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词有三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三个关键词是递进关系。 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一般公共服务均等化。[10]学者们对其具体范围的讨论可见刘德吉[11]和周明海[12]的研究,本文不再做过多的阐述。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13]这个概念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界定包括了两层内涵,一是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二是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那些与民生问题间接相关的只能是一般公共服务,而不是基本公共服务,如国防安全、高等教育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认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就业与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14]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包括了结构上的区域间、城乡间、居民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时间上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内容上的“基本民生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公共事业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公益基础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15]以及公共服务性质上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指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主要是制度因素,包括不均衡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和不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 均等化的字面意思包括了均衡和相等,均衡是一个经过调节至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当然这里的相等不可能是绝对意义上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均等化的含义包括了:一是机会均等,即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二是结果均等,即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均等或相对均等;三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即社会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果的过程中,社会成员有其自由选择权。[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