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540(2008)12-0004-0004 从1998年开始,经过10年实践,到如今,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货币化补贴政策,不仅已经与市场化房租房价严重脱节,而且还使许多年轻公务员,买不起保障性限价房。事实上,对于城镇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来说,住房货币化早已名存实亡,只能寄希望于政府提供住房保障,而政府很难有足够财力对多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随着时间推移和新职工增多,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更加明朗。因此,我国目前已经到了需要重新审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和政策的时候,其核心内容是:为正确处理政府、单位与个人三者关系,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应当由“政府主责型”向“单位主责型”转变。 一、我国现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货币化补贴政策与市场房租房价严重脱节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改革,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职工支付住房补贴。现在看来,这项将大多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迅速推向市场的重大举措,并未将住房补贴机制与商品房定价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而是严重脱节,造成许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使拿了补贴也租不起、更买不起房。 住房补贴是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制度,其实质是将职工工资收入中本应包含的住房消费部分以货币形式返还给职工本人。真正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住房实物供给充分,二是货币化住房补贴的数额能够跟上房价和房租的实际涨幅。其实,在改革之初,我国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普遍推行货币化的最直接动因,是要为国企甩包袱、减负担。 时至今日,上述两个条件仍未具备。过高的房价,已使多数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如同杯水车薪。现在这一矛盾已经十分明显,将来会更加突出、更加尖锐。这一矛盾不解决,理想中的货币化改革,难免要沦为现实中的大空话,甚至成为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推卸住房保障责任的一句搪塞语。因而,如何进一步完善货币化补贴政策,必将成为下一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供给缺乏制度保障 尽管城镇居民住房保障问题已经受到举国上下高度重视,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责任,并没有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缺乏稳定的财力支持。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支出具有刚性,一旦设立此项财政支出科目,就会成为地方财政的固定负担,因而各地政府都采取谨慎态度,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积极性。在个别地方,由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地方政府甚至动用行政力量禁止城镇居民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我国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保障目标和供给对象定位模糊,供给方式和程序存在制度性漏洞。从原则上说,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入城镇长期务工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局面。譬如,政府很难有效地核实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据调查,2005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自用率仅为51.34%,出租率高达40%以上,很多经济适用房被用于投资目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口流动速度加快,我国城乡分割状态已基本打破,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已如破堤之水。目前全国仅进城务工人员就已达1.8亿人,其中多为中低收入人群,将来会有很大比例转变为城市常住人口。如何制定对这一庞大人群的住房保障标准,成为当前住房保障政策中的难题。 (三)禁止单位向职工提供住房实物保障的弊端 实事求是地说,用人单位向工龄较短、职位和收入水平较低职工,提供以集体宿舍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实物保障,至少有以下五个好处:一是可使为数众多的普通职工就近上班,节省时间,减少疲劳,优化人生。二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三是减少城市交通总量,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空气污染,保持城市宜居。四是增强保障性住房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周转性、分配的合理性与使用的集中度。五是有助于优化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减轻政府负担,避免打乱仗。 上述五项好处,是其他办法不能取代的。而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原则上禁止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住房实物保障,因而相应显现出以下五个弊端:一是将有日益增多的青年职工难于就近上班,浪费时间,增加疲劳,降低效率。二是职工居住既远又散,对单位也不好。三是增加城市交通总量和能源消耗,加重空气污染,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四是削弱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流动性与分配使用合理性。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供给全在政府,漏洞百出。 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必须厘清政府责任 中央、市与区三级政府,对居民的住房保障责任,可以总括为以下“三善”:善立法,善供地,善供廉租房。此三项责任,应由三级政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共同履行。中央政府应当侧重于完善相关立法,市政府需要侧重于规划建房用地,区政府则重在提供廉租房。从目前情况看,三级政府在履行各自应当担负的居民住房保障责任方面,都存在一定偏差,需要加以改进。 (一)中央政府需要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有关立法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所有障碍,都与生产力水平无关,既非物力短缺,更非人力不足,也不是国土面积狭小无法容纳现今数量的人口。问题的全部症结,都集中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其中以立法、体制和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上层建筑,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生产关系具有强大的调整功能。因而,完善有关立法,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