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自1998年我国正式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在住房领域全面渗透,然而当前存在着大量低收入群体无力通过市场解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使得住房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应为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投入多少,保障程度如何?正是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研究的目的所在。 目前关于住房保障水平方面的研究较少,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住房保障水平测算体系,多数研究从定性的角度认为住房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状况等相适应。而住房保障统计项目不全,交叉重叠,统计口径不一,统计资料严重缺失,又给我国住房保障水平的定量研究带来很大困难。[1]郭玉坤(2008)从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角度研究住房保障水平,给出了几个面积标准方案;[2]褚超孚(2005)提出城镇住房保障水平倒U型曲线发展的假说,并对住房保障规模与其主要影响因素作了一系列相关分析;[3]张锐(2007)采用住房保障支出系数和财政支出系数进行估算,通过国际比较,认为我国目前住房保障水平基本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4]李娜(2006)经过统计分析,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对住房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最大,并借鉴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模型,以北京为例估算了我国当前的适度住房保障水平;[5]李娟(2008)从政府财政能力的角度论证了南京市住房保障处于适度水平范围内。[6] 以上研究仅局限于全国整体住房保障水平,没有涉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余凌志(2007)对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进行了适度性研究,并使用2001-2005我国30个省(市、区)的年度数据,测定了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进行了排序,认为适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的确定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性。[7]这是研究各地区住房保障水平的一个突破,但作者并未对各地区的差距作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将根据现有数据及统计指标,对我国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进行一些动态分析,并对其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做一些分析。 二、各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测算 多数研究采用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社会保障水平测定的主要指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支出应纳入社会保障支出中。而支出水平的高低主要看是否有资金来源。从我国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廉租住房保障金的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在本研究中,凡是表现为政府对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保障投入的,不论资金来源,都列入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范畴。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63号)提供的相关数据,可以估算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额。对此作以下说明: 1.建设部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统计数据为截止到2006年底的累计数据,而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因此本文假设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为2001-2006年的累计数据。 2.各地区的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数据难以获得,而《通报》中指出2006年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另外,假设各地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数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一致,因此,可近似地认为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每年递增的比例与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一致,根据以往研究的数据,1998-2006年9年“低保”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①[8] 由此,可以估算2001-2006年我国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31个省(市、区)2001-2006年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估算 单位:万元
笔者借鉴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以“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衡量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指标。由此得到公式:
其中,X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X[,a]表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G为人均GDP水平,D为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水平,C为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N为实际保障家庭户数,M为应保障家庭户数。 我国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标群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假设各地区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占低收入家庭的比例一致,在比较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对水平时,可以用实际保障家庭户数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数的比例来代替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 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则是指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全部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支出额。由此,可测算出我国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如表2所示: 表2 我国31个省(市、区)2001-2006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