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利经济学理论 福利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主要以社会福利的增减为标准对经济运行或一种经济政策措施进行社会评价[1]。Hurley[2]认为,福利经济学在卫生医疗领域的规范性分析方面有四个原则:效用最大化、个体主权、结果主义和福利主义。第一个原则是行为假设的根本,后三个原则是什么人评判与资源分配相关的福利和信息类型的规范性假设。效用最大化假定个体根据连贯性做出理性选择;消费者个人主权认为消费者个体是他自己效用的最佳评判者;结果主义认为任何行动、选择、决策都唯一由结果、效应来判定而不是由中间过程来判定;福利主义主张任何状态下的最优只能由个体在那种状态获得的效用水平决定,福利主义排除了状态集合中的所有非效用方面的考虑。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3]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认为福利是指一个人获得的效用或满足,这种满足可以由于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它原因(如知识、情感和欲望等)而产生;而全部福利则应该包括所有这些满足。他把福利区分为两种,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社会福利中只有能够用货币衡量的部分才是经济福利。在人性追求最大福利的基础上,庇古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个人实际收入的增加会使其满足程度增大,二是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给穷人会使社会总体满足程度增大;他认为“一个人越富有,他消耗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因而,如果他的总收入比如说是穷人的20倍,他消耗的收入就可能只是说比如穷人的5倍。然而,显而易见,收入从较富有的人向性格与其相同的较贫穷的人转移,因为这可以使较强烈的需要在损害不那么强烈的需要的情况下得到满足,所以,必然会增加满足总量”。由此他提出两个基本的福利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卫生医疗服务增加值是国民收入中的组成部分,依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对卫生医疗服务进行有效且公平的配置能够增进社会福利和促进社会发展。 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建立在基数效用论的基础上,并假设人际间的效用可以比较,最大化总和效用的社会制度安排是最优的。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兴起的新福利经济学则以序数效用论为基础,假设人际间的效用并不可比,新福利经济学以帕累托最优标准取代总和效用最大化标准。在达到帕累托最优时,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使某个人的处境变好,再进行任何政策改变都会带来福利损失。帕累托最优标准可能对社会结构调整产生阻碍效应,因为任何的政策调整都会伴有有人受益、有人受损现象存在,这种效应导致了新福利经济学放松了帕累托最优标准转而求助潜在帕累托改进标准[4]。依据潜在帕累托标准,如果一项干预政策使受益者补偿了受损者后还有剩余,就不失为正当的政策,也就增加了社会福利。卡尔多的假象补偿、希克斯的长期补偿和西托夫斯基双重检验标准的补偿以及李特尔的三重检验标准等补偿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只要坚持效率原则,国民收入就能较快增长,个人福利就会大幅度提高[5]。虽然补偿原则是以效率为中心,但这其中也包含有如李特尔所言的价值判断,补偿原则为政府转移支付政策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作用方面提供了理论基础,转移支付政策虽然会改变原来的利益结构,使部分社会成员的效用损失,但与增加的社会福利相比,损失较小[6]。 社会福利函数论的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柏格森、萨缪尔森等人。社会福利函数论既不像补偿原则论者那样企图回避收入分配问题,更不像庇古那样主张收入均等分配或李特尔那样把“较好的再分配作为福利标准”,而是强调收入分配问题应和其他问题一样,要由一定的道德标准去决定。萨缪尔森的既定的收入分配的道德原则是指社会制度方面的因素[7]。尽管阿罗不可能定理证明了符合相应条件的社会福利函数并不存在,但社会福利函数的思想可用于城乡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即对于偏好选择多样化的个人来说,不同个人对卫生医疗服务的需求不同,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应是充分考虑个人公共服务需求的“相对均等化”。 尽管有些学者[8]指出福利经济学的社会福利分析方法在健康的公正和均等分配方面存在不一致性的弱点。Culyer[9]在关于健康的不平等的文献中也指出健康的公平分配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拥有同等的健康状况,因为个体的健康禀赋存在着差异,减少或消除的差异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差异。但这并没有妨碍福利经济学作为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因为社会福利分析方法的反对者也赞同卫生保健服务的结果——健康应该达到相对均等和公平。 2 超福利主义理论 超福利主义从那种认为在评价社会制度安排时除了福利以外还有附注信息是相关的观点衍生而来。阿玛蒂亚·森认为这种附注性的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基本能力,他试图用能力替代效用作为决定一项制度安排的价值来纠正传统福利经济学的缺点[10]。罗尔斯[11]认为基本物品可以作为决定一项制度安排的价值的标准,但阿玛蒂亚·森[12]认为罗尔斯没有考虑到人们用他们的基本物品能做什么,基本物品集中关注的是可获致自由的手段而不是个体所拥有的实际自由的程度的观点值得商榷,由于将“基本物品”转化为可在几种可能的生活内容项组合和其他成就中进行选择自由的转化程度因人而已,因而“基本物品”或“资源”拥有的平等往往伴随着不同人实际拥有的自由的严重不平等。在基于能力的正义评估中,个体的吁求物并不能从各自持有的“资源”或者“基本物品”的角度去评估,而是从他们实际享有的、可选择他们所看重的生活方式的自由的角度去评估。而这个实际自由是从个体的可获得各种生活内容组合的“能力”的角度去阐述的。阿玛蒂亚·森还将能力(代表实际享有的自由)与基本物品、能力与成就做了区分。一个身罹残病的人可能拥有更多的基本物品(不管具体表现为收入、财富还是自由权等),但由于残病而拥有较少的能力。一个人可能拥有更多的收入,也会获得更多的营养摄入,但可能会因为更高的新陈代谢、感染寄生性疾病的更大概率、体形更大或仅仅由于怀孕而导致“过营养充足的生活”的自由的不足。关于能力与成就他也给予了举例说明,一个人可能同另一个人拥有相同的能力,但却都从自己的目标出发选择了不同的生活内容组合。再进一步,这两个人可能拥有相同的实际能力甚至他们的目标也相同,但最终的结果也可能不尽一致,因为他们利用自己所享有的自由的方式不尽相同。姚洋[13]认为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能力是为了描述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教育水平,身处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政治环境对他的选择构成约束的这些综合因素而创建的概念。这个概念不同于实质自由,而是既包含实质自由,也包含程序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