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成员健康、保障劳动力资源,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明确提出实现“病有所医”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这预示着我国的医保制度改革,已经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至1998年的全面推开,再经由2000年的“三医联动”,发展到当前将实现三驾马车并驱(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医保”目标;其改革已经从仅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升为党和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之一;已经从行政的单项推进,深入到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及相关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卫生建筑、医德医风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的新一轮改革。体现了政府举办让城乡所有公民都能参加的基本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决心,意味着这一制度将覆盖到所有地方、所有人群,没有漏洞和缝隙。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使改革和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日子里,很有必要对医保制度进行回顾总结,以促其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一、医疗保障体系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核心支柱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一轮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及医药生产流通等相关领域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这一目标,2020年将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从卫生部部长陈竺对新一轮改革总体目标方案的解读,得知其方案好比“一个大厦,四梁八柱”。即: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座大厦,公共卫生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大厦的四根大梁,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监管体制、信息系统、人才保障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法律制度等则是上述制度体系良性运转的八大柱石。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构建,包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全民医保属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容,是整个制度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厦的核心与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就像“三张网”,共同构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三大制度与补充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我国已形成了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福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互助医疗等。 (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经过14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了“社会统筹医疗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制度,初步解决了职工与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职工医保的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人群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为18020万人(其中职工13420万人、退休人员46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88万人①。同时,实现了制度的平稳运行,基金收支总体平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26.7%,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332亿元,个人账户收入882亿元;基金支出1552亿元,比上年增长21.5%,其中统筹基金支出869亿元,个人账户支出683亿元①。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医保体系的主体形式和基础。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使长期以来依靠“自费医疗”的2.4亿多城镇非从业居民获得了政府举办的医保制度安排。截至2007年底,国务院确定的88个试点城市全部按照要求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参保人数4291万人,181万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医保待遇①。2008年,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的229个扩大试点的城市已确定,2008年6月底前启动实施。 3.其他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制度。包括一些地区针对不同人群设立的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高等院校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公费医疗等。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辅助制度——企业、公务员、地方与商业补充医保 补充医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医保实践中主要建立的是狭义的补充医保,即企业、行业在职工基本医保之外,再筹集建立的医保计划。主要形式有:(1)按保险内容,分为住院、门诊、门诊特殊病种补充医保等;(2)按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补充医保;(3)按承办机构,分为企业和单位自办、社会医保机构单独承办、社会医保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承办,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办的补充医保;(4)按保险层次,分为企业补充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医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