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了我国农村改革开放30年的巨大成就,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农村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特别是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新阶段符合国情、顺应民意,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大战略举措。 农地流转,在我国,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成为涌动的热流。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从小岗到西岗,见证了我国30年来农地制度的变迁。可以预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对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农地流转:外部环境与内生需求的双重效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已呼之欲出。 (一)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条件日趋成熟 2001年,中共中央就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同时,提出要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对农户承包地流转的领导。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为坚持和稳定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农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流转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以及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管理的各项规定,为农村土地流转形成了基本的法规性框架。 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用益物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物权一样,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独立地进入市场流转交换,使土地从资源性经营向资本性经营转变。这是我国农地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嬗变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农业经济社会向工业经济社会、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转变的历史新阶段,土地流转势在必行。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以及城乡规划布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和农民非农收入比重已达到80%左右,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生存保障功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同时,也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交换的空间;二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老龄化、农业兼业化、村庄空心化现象日益突出,土地流转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村资源配置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从而使一部分非农就业农民实现离土离乡离农,成为城市新的产业工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用科学发展观,形成新的产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布局区域化、集约化,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因此,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人口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的必然结果。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国农业在实行家庭承包后,通过科技兴农和规模经营,将实现第二个飞跃。因此,中央十分强调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正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创新。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小土地经营向大土地经营转变的关键时期,世界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一般规模表明,在实现人均GDP1000美元以后,就会出现土地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的拐点。因此,世界各国采取不同措施,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目前,美国劳均耕作在2000亩左右,欧洲在200亩左右,日本在40亩左右。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上海已超过7000美元,因此,通过土地流转才能加快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变细碎化的小块土地经营模式,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大农业,以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规范有序:上海郊区农地流转稳步推进 上海郊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和国际大都市周围,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较快。上海农业在全市经济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到1%,但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和政策,特别是近几年来,根据中央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高度重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有序推进流转;高度重视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高度重视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高度重视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