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9)04-0070-12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改革开始的优先目标,是解决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和农村经营机制的问题,即冲破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以“大包干”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改革取得了实际性突破。但这仅仅是第一步,它还没有解决经济发展的宏观机制,即市场经济机制问题。在农村改革第一步取得一定成效后,必然要求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变革农村的产业结构,取消实施已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发展体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村改革起步阶段的研究相当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而对农村改革第二阶段的研究则相对薄弱。由于农村改革第二阶段的重点是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并且这项制度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关联,故经历了较大的曲折和反复,改革难度较大。本文在梳理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农村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揭示中国农村改革的曲折性与反复性,展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矢志改革的坚定决心、追求国强民富的信心及冷静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能力。 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范围内的政策调整 1953年开始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是为了解决粮食收购困难,保证国家掌握物资资源进而加快工业化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这种办法在当时是必要的。该制度的实施,既稳定了市场,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又切断了资本主义工商业与农村的联系,以加速对其改造;既保障了农业向工业提供所需原料的供应,又保障了农业剩余产品大量向工业转移的实现,为国家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①。 但统购统销制度的长期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使工农产业价值交换和流转关系失衡,农业剩余产品向工业转移,削弱了农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且这种限制农村集贸市场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致使农村经济形成结构单一的产品经济的封闭体系。由于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低工资和食品低价供应制度,不得不实行必要的经济补偿,故这种购销体制进而发展成新的城市公民福利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这项制度长期施用于和平时期,政府对农产品实行全面垄断,从而使这种购销体制演变成一种很难改变的、带有刚性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体制。这样一来,就把利益刚性变成制度刚性,因为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加上越往后制度刚性的约束越强,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增加了难度。这种购销体制,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配套的,但却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所以,要创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就必须改变这种统购统销政策,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对此,长期负责农村政策制定的杜润生指出:“过去农村实行统购统销,搞产品供给、实物分配,实际上是一种产品经济。这种制度在产品短缺时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农民生产多少由国家收买多少,国家收到多少就分配多少,两方面都与市场消费需求脱节,一切取决于国家的经济行为如何。这种做法持续下去,会使经济运转日趋僵化。改革统购统销制度,恢复商品经济的运转势在必行,这是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的第二个大变革。”② 统购统销政策的最初改革,是在不触动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打开突破口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粮食销价一律不动;群众生活必需的其他农产品的销价,也要基本保持稳定;某些必须提价的,要给予消费者以适当补贴。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本质是以最直接的经济手段满足农民的物质利益要求,通过价格杠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该文件对农村流通领域的限制开始放宽,政策有所松动。它规定“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承认了农村集市贸易的合法性,给予农民一定的流通自由。它还规定: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1975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③。但此时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政策并没有动摇,而是仍然坚持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1979年6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粮食购销还要抓紧》的社论,坚持认为“只能坚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的管理制度,而不能在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外随意开支粮食。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并强调“统购统销政策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区借口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借口发挥地方积极性,违反统购统销政策和‘四统一’管理制度的做法是错误的。”④故农民经商仍是禁区,统派购之外的农产品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上有限流通。 同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又发表《加强领导做好粮食工作》社论,重申“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以及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的管理制度,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加强。”但也在政策上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在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情况下,开放粮食集市贸易,适当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对于活跃市场,互通有无,调剂品种,改善群众生活,能起好的作用,要坚持这样做。”⑤这是在继续坚持统购派购体制的前提下,在政策上所作的有限松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政策松动,是因为当时有不少人已经看到了统购统销政策的弊端,认为这个政策不利于搞活市场,公开提出了“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把市场搞活,实行统购统销,对搞活市场不利”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