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95.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9)07-0090-07 由于受到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区域社会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惠安女以其特异的性别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蔚然成风,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就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现象作初步探究。 一、惠安女集体自杀之社会现象 1944年《新福建》发表了谢怀丹的《闽南农村漫谈》,文中指出在闽南惠安县“有一种风气,就是每逢夏秋之交,洛阳河畔(惠安的一条小河),往往发现三五成群的髻发妇女,结伴投水自杀。这种事件几乎年年都有发生。”①惠安女“集体自杀”之风气肇始于何时至今已难详考。据报道,早在19世纪90年代,惠东一带已有妇女集体自杀事件发生。②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频繁并已成为当地严峻的社会问题,这种现象大致有如下特征: 首先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次数频繁、人数众多。每次妇女集体自杀,“少则二三人,多至五六人。或同姓,或异姓。非姊妹则姑侄。”③惠安小岞半岛是妇女集体自杀现象最严重的地方。1945年前内乡出现27个妇女集体自杀④,南赛村则发生14名妇女集体自杀事件。⑤1947年小岞半岛妇女自杀达135人。⑥而更令人惊心动魄的是,民国时期惠安净峰西村一池塘,投塘自杀的妇女竟达800多人。⑦一个小镇一年之内妇女自杀者高达135人,一个小小的池塘竟吞噬800多个妇女生命,其惨烈之状可见一斑。这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如芹峰后堡村为一个有70多户人家的村落,由于妇女集体自杀严重,到解放初全村几乎没有女性。⑧ 其次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自杀者主要为年轻妇女。惠安女集体自杀,“或自缢或服毒或溺水,几足以至死者无术不用。”⑨自缢或服毒事件在惠安各地时有发生,而跳水自杀现象在惠安各地虽经常发生,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跳海自杀的主要集中在惠东一带,跳洛阳江自杀的主要集中在惠南一带;投“池塘潭涧”自杀的则主要集中在惠北一带。惠安女集体自杀者主要为年轻妇女,大“多属豆蔻年华,具有姿慧之女子。”⑩如1930年5月,惠安北门外2女集体自杀,其中一女死时为24岁。(11)同年9月,惠安辋川3女集体自杀,死者年龄都在二十三四岁之间。(12)1934年,惠安北门外又发生一起9女自杀事件,其中潘松姑16岁(已婚)、潘盛19岁(已婚)、潘叶19岁(已配未婚)、潘惯15岁(未字)、潘芹17岁(已婚)、潘徒19岁(已婚)、潘灶之女13岁(未字)、陈青之女16岁(未字)、陈环(年龄不详已配未嫁)。(13) 最后是民国时期惠安女集体自杀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如小岞妇女在集体自杀之前,大都有一个准备阶段。她们在跳水之前约定“把衣裤贴身扎紧,渐放宽舒,穿上三重、五重,以免身死又蒙羞受辱。这些都要经年长姐姐检查”。然后她们在“暗订的时间”分头到约定的地点,其后用“一把绳子一个个拴在一起,由倡始者在前起跳,就这样,几个人一连串跳海身沉而死”。(14)她们“跳时咸以身上之束带,接续□结作长帛。互系于手腕或腰间。”(15)1934年惠安北门外9女集体自杀事件也大体如此。她们先是换上“乌云纱新衣裤,足徙木屐”,来到北门外的后宅潭,脱下木屐并排列在潭边,然后“以绳索互贯缚成串,一起投水”。(16) 二、惠安女集体自杀的社会干预 民国时期惠安“女子者,每因小故,而悬梁自缢、投水自沉,以害己而害人者,比比皆是”。(17)这造成许多家庭残缺不全,从而对当地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社会各界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 “数千年来中国民众的社会生活从未离开过神的干预。天地鬼神信仰,构成了古代民众世界观、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古代许多民众对神鬼似乎有一种天然的依赖心理……他们认为许多自然现象、社会现象都是神鬼意志的体现,非人力所能改变”(18),因此民间往往企图通过求神拜佛等宗教行为来消弭危机。传统惠安社会“尚巫鬼,信灾祥”,女性集体自杀后,民间以其惯有之意识将解决的希望寄托于自然神力。如妇女“跳壑”之后,人们“就壑之左近,山之麓,道之傍,筑坛塑像祀之。像不以泥,不以木,而以纸糊之。名其神曰几姑几姊。依其死之人数而呼,四时伏腊,家属亲友,供以粢盛。坛不设门,高不及肩。乡人以事祷者轧应,酬以牲礼,献以花粉。”(19)人们还“在死过人的池塘里引魂超度,建立庙宇,有的偷偷地把死地人的池塘填浅,把吊死过人的大树连根砍掉”。惠安小岞型村则为“集体自杀死去的妇女们在村子周围建立了十多间夫人庙”。(20)宗教行为是民间应对危机的惯常反应,虽然满足了民间镇灾祛邪的心理,给民众带来一丝情感上的安慰,但无助于遏制惠安女集体自杀行为,惠安女子仍“以可作姑娘而招群自杀”(21)。 作为社会的先觉者,惠安的知识分子亦主动承担起改良社会的责任,其中以1926年知识分子杨逢详、李灼其、庄维垣、庄连福等人发起组建“惠东改良风俗团”最为典型。他们利用暑期回乡之际,在惠安100多个村庄中,以发传单、贴漫画、演戏等方式宣传改良风俗,如《妇女勿自杀》等便是教导那些有自杀倾向的女性。这场运动从1927年延续到1937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不良风俗也得到一定改善,然而,由于它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宣传层面,无法从行动上彻底根除陋习。(22)为此,一些地方人士希望当局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干预,他们认为此风倘若不加以遏制,“诚恐十年之后,惠北一带将成荒村废郭”(23)。更有人建策道:“希望惠安当局以及妇运工作者要运最大的魄力,配合着教育的力量,把这种怪现象的陋习”改进过来。(24)这样,官方开始介入惠安女集体自杀之防控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