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09)02-0025-08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大量人群被迫向以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大后方迁移。面对数量庞大的难民、移民,国民政府没有来得及建立大型的专业养老机构,只有把对老人的社会救济纳入全民救济一体中。重庆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整个大后方的一个缩影。因此,探讨抗战时期重庆的老人救助机制能够了解整个大后方老人的生存状况。 一、抗战时期大后方老人概况 抗战时期随着大量难民内迁,不少老人(根据国民政府的规定45岁以上为老人,以下亦同)也跟着迁渝。据1946年2月26日社会部组织难民调查委员会调查,全国各省来渝难民中老人数量如表1:[1](291)
据上表显示,各省来渝老人计6759人(45岁的未计算在内),另有一人(47岁)拟返南京,因无户籍,暂未列入。这不包括抗战胜利后已复员各地的人数。[1](291)以上仅是对迁渝老人统计之结果,其他城市未有详细统计。与难童和中青年人群相比,老人在总人口中所战的比重似乎不算最大,但实际数量却不少。据1941年12月份重庆市警察局关于户籍工作统计资料中的《人口年龄》[1](7)表显示,人口总量702002人。其中对老人按不同年龄段统计,结果如下表2:
表2显示,46岁以上的老人计100273人,约占总人口的15%,其中不包括45岁的和年龄不详的85691人中老人数量。另据1945年重庆市居民年龄统计[1](12-13)表显示:人口总量为142518人。其中对老人的统计结果如下表3:
表3中46岁以上的老人计26316人,占总人口的18.47%。这还不包括45岁的和已经回归故土的老人。 以上各表中的数据仅是抗战中期或末期的部分统计资料,由于统计范围、时间以及统计方法不一样,其结果也不一致,但总的来讲抗战时期老人的数量占有一定比例。面对这么庞大的弱势群体,国民政府原有的救济机制不堪重负,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释放这种负荷,减少由此带来的对抗战的不利影响。 二、老人救济结构的设立与机制运作 早在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曾明确指出:“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2](18)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本着“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在《抗战建国纲领》中提出:“救济战区难民及失业民众,施以组织与训练,以加强抗战力量。”[3](50)在“教养并重”的救济理念作为全民救济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国民政府把对老人的社会救济分为两层目标来实施。一是基本目标,解决无依老人的食宿问题;二是较高目标,增强他们的民族意识,坚定其抗战信念。救济目标的确立加强了国民政府救难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1928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要求:“各省区各特别市各县市政府,为教养无自救力之老幼残废并保护贫民健康,救济贫民生计,于各该省区省会特别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在地依本规则规定设立救济院。”[4](542)救济院不是专门针对老人成立的,而是面向全民的一项改革。同时还规定了救济院的基本原则,诸如救济院的设置及施济对象、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名称变更等。救济院分为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六所,并要求各省、县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或分别缓急设立,或合并办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将“教养并重”的积极救济方式推及各种救济机构,如养老所规定收养对象为年60岁以上无力自养无人赡养之男女;入院所的老者视其身体状况适当从事一些室内外劳动,并教以有益身心之课程,以调剂生活。同时养老所还配置方便老年人生活起居的设施、场所,保持清洁,避免感染。在附则中还规定各救济院的款项及办理实况须按月上报或公布及奖励捐助者等事宜。可见《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虽然不是专门为救济老人立法,但它的出现为救济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各级政府办理老人救济事项依照的准绳。 1.重庆市救济院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 抗战爆发前,重庆就已经建立起对老人实施社会救助的机构。据《民国25—26年四川省官办救济院所统计表》[5](319)显示,当时在行政上隶属于四川省政府的重庆已有安老所2所、救济院2所、游民习艺所2所、残疾所2所。其中重庆市两所救济院,一为重庆市政府办,一为社会部办,1946年后合并为一所。养老残废所和习艺所系重庆市救济院下属救济部门,专门收容老弱残疾和游乞等弱势群体。它们的设立表达了“凡我国民,均应利用废物、废人,俾增加抗战力量,巩固后方”[1](294)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