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9)01-0055-11 “二五减租”是国民政府在抗战后实行的一项改良农村租佃关系的运动,旨在通过减少原来地租的25%,来减轻佃农的压力,缓和租佃矛盾,使租佃关系更为公平、合理,但由于土地是农民维系生计的重要资源,减租运动激化了租佃关系,中小地主和佃农生存均出现问题,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租佃纠纷频繁,农村社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本文主要考察1945-1949年间,成都平原农村地区“二五减租”的执行情况,以及不同阶层在此运动中的反应和不同态度,从而揭示农村社会复杂的租佃关系中真正的“公正”是什么。 一 “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缔造者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的重要内容,“耕者有其田”是社会改良者的理想目标。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共两党都非常关注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关注佃农状况,1924年11月,孙中山在北上前夕提出了保护佃农利益的“二五减租”主张,并签署了一个命令,“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但这项命令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下达。① 1926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各省市总支部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低限度农民政纲》,其具体方案有四:一、减轻佃农租率百分之二五;二、遇饥荒免付田租;三、禁止上期收租;四、禁止包佃制。② 这是国民党中央决定实行“二五减租”的开始。 所谓“二五减租”,就是假定地主与佃农间对于收获物的分配以彼此各半为平均标准,再减去25%(在地主应得之一半内),即为佃农所得。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第一七七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③,这里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为“二五减租”后之地主实得数字。如有田五十亩,年产稻谷一百石。假定地主与佃农间对收获物的份额以彼此对半为平均标准,即各得稻谷五十石。实行“二五减租”,即佃农除已得五十石外,再加上在地主分内五十石之百分之二五(十二石五斗),共为六十二石五斗,地主实际所得则为五十石减去十二石五斗,即为三十七石五斗。为便利计算,《土地法》将地租额定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④。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实行“二五减租”后,南方各省在自己的行政大纲中表明响应,但随后又纷纷否定了原来的做法。⑤ 尽管“二五减租”是国民党中央的重要农村政策,也曾受到南方各省欢迎,但真正执行、并坚持下去的只有浙江一省,但浙江的“二五减租”在实施过程中,也是矛盾重重,冲突不断,后来还是不得不停止⑥。 有学者对浙江的“二五减租”进行了总结,认为1927年,“二五减租”之所以能在浙江实行,是因为北伐战争的威力,加上1928年专门设置的“佃业管理局”的积极推行,所以成效卓著。1929年省政府与省党部之间为是否暂停“二五减租”发生争执,经调解未使该运动停止,但气势已不如从前;1932年以后,佃业纠纷改归法院办理,“二五减租”办法虽未废,但已如强弩之末,再没有多少人注意了:“民十六初行时,虽成绩有限,而一鼓作气,其势甚张,十七年特设佃业管理局,岁糜经济数十万元,以专责成,显见推行之积极。十八年,省政府突有取消二五减租之议,经党部之力争,中央之调解,卒未取消,而大势所趋,殆已再鼓而衰,二十一年以后,佃业争议改归法院办理,佃业智短力弱,不易与业主对簿公堂,继有不平,什九隐忍,于是数年巨波,著已平息。虽二五减租办法未废,其行施则如强弩之末矣,故说者谓:‘考浙江二五减租运动,可分为三时期,十六七年为兴盛时期,十八年以后为衰退时期,至二十一年以后,则为没落时期。时至今日二十三年冬洪君在浙调查时减租问题,几无复有关切注意之者。’”⑦ 浙江的“二五减租”实施了近十年,积累了若干的经验教训。1932年秋,浙江省党部编辑出版了《二五减租法案及其他》一书,篇末附有“二五减租”为什么不能普遍实施的文章,讲到:“本省实施二五减租,虽有五六年之历史,然就各地实在情形而加以统计,则减租之利惠,似尚未普及全省,一县内仅一二区实行者有之,一区内仅一二乡实行者有之,甚至一县内完全未实行二五减租者亦有之。此种原因,由于国民革命之势力未能深入整个下层,残余之封建分子依然具有若干统治农村之权威,减租运动在受其积极的或消极的摧残或阻碍者半;由于缴租,计算,订约种种手续过于繁琐,非一般农人所能了解,而因循不行者亦半。”⑧ 同时由于减租危及业主利益,业主必然反对,所以减租是否顺利推行,还要看主佃双方的力量对比,谁强谁弱:“夫减租所以惠佃农而减削业主之既得利益,业主自必反对。其能否实行,与业佃双方之强弱大有关系。若佃方团集所生之力普遍胜过业方,则减租不难遍行。今业佃相处情形,随地随人而异,或感情融洽,或欺凌佃人,亦有佃农强横,租不可得者。惟就大体言之,可谓业强佃弱,农人之智识,财力,及社会地位等,平均远逊地主。租额多寡,特一视地方习俗,供求关系,及物价上落等而定。且往往趋向最高限度,尤以在乡而力能自耕之中小地主所有地为然。故欲望佃农自动组织,向业主提出联合要求,几不可能。有之,将如明正统中邓茂七之乱,率众暴动,而和平集体交涉者,可谓绝然。”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