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特邀主持人:王先明教授· 1901年以后,随着清末“新政”的展开,地方自治、官制改革、预备立宪、科举制度的废除,乃至共和政体的出现,使得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旧制度竞相更易的时代。基于制度层面的各种改制和变革运动,或层层递进,或根本颠覆;甚或有其兴亦遽,其亡亦速者。然而,制度的存废对于乡绅阶层而言,在历史的进程中却并非呈现为同步的演变轨迹,即使在废除科举后以至于清朝专制政体灭亡后的三四十年内,借助于新的制度建构和地方社会资源,乡绅们仍然不断变换身手,影响和制约着地方权力的建构和功能。因此,深入考察特定的社会结构、传统习惯和地方惯例下的乡绅阶层的活动面相,而非仅仅局囿于“制度变迁”的视角,并从不同场域的地方性的生活情景中,抽演和凝练出超越地方性的具有共趋性的历史特征和认知价值,当是本文的努力所在。 一、制度变迁中的乡绅阶层 乡绅阶层的蜕变构成晚清以来地方社会不靖、民变蜂起的基本原因之一,致使一向居于“民望之首”的乡绅蜕变为“平民之公敌”①。“劣绅”的称谓成为当时人们对于基层权力恶化情状的一个基本评判,其间更多包含着的是一个“道德”指向的评判,而缺少了对于社会结构和制度演变的深度分析。因为“劣绅”的形成,尤其是当其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时,就显然不是(或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有着“制度”性的原因。 1901年后的制度变迁呈现出一种连锁性变革②。与乡绅阶层直接相关的制度变迁(影响其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的变革),一是清末新政,二是废除科举。“新政”的推行,未能从根本上消弭清王朝深以为忧的统治危机,反而使地方官绅“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②,终将制度变迁推演为“以新政而害民生”的大势。“新政”使士绅合法地占有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并使之在利益上与乡民直接对立,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时代“官民”对立的基本格局。以“新政”为导向的制度变迁实际上构成了绅权走向“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 1905年废科举设学堂的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决定了士绅阶层的历史命运。“此事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古者废封建开阡陌”④。它从制度上切断了传统乡绅与国家权力直接联系的管道,改变着乡绅阶层固有的角色和功能,从而引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的重构。一方面,新学教育为士绅社会地位的重新选择提供了最基本的途径,而且对由身份社会转向职业社会过程的近代开放性流动机制的形成起着一定的催化作用,从而使大量壅滞在乡间的乡绅进一步得以疏导。新学教育从社会结构层面导致乡村权力主体发生明显变化,即占据乡村权力中心地位的传统士绅让位于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绅商或绅学阶层,传统时代作为社区权威的士绅们借助于新学途径开始直接介入公共权力,成为与行政权力体系密切相关的绅董、局绅、团绅等。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动。另一方面,随着那些借助于新学资格能适应社会变化的士绅向城市的流动和新式知识分子在城市的滞留,使得占据乡村权力中心的士绅阶层失去了制度性补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中断了士绅阶层的继替常规,所谓“绅出为官,官退为绅”④的制度连接被迫中断。士绅的社会文化威望开始疏离于乡村权力,致使乡间土豪劣绅一跃而起,填补了权力真空。由此,乡村政权的私利性变得更加赤裸裸,无复有道德之掩饰,“中国农村的黑暗,算是达于极点”⑥。 乡绅阶层的蜕变当然不仅仅是新制变迁的直接结果,它也是清王朝体制下的地方权力演化的必然走势。需要强调的是,伴随制度变迁而形成的乡绅阶层的历史性蜕变,显然不是地方性权力结构所致,也不是一时一地的某种特例,而是具有制度化的普遍现象,虽然各地的具体进程和表现形式或略有不同⑦。 晚清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很快终结于辛亥革命的爆发。然而,革命只是导致了清朝专制制度的崩溃和共和制度形式上的建立,而远远未能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深层变革——乡村生活依旧,绅权依旧。不仅如此,辛亥革命的政制变动还为乡绅地方权力扩充创造了更多的机遇:“最滑稽的是,我们这穷乡僻壤里也闹什么民主党、共和党。许多秀才、举人、绅士老爷、乡下的读书人又找到新的出路了,有的参加民主党,有的参加共和党,还有的来了个双保险,民主党、共和党都参加了。在他们看来,革命了,反正了,参加一个什么党,才能升官发财,这个机会不能错过。”⑧革命党人为了安定局势的需要,也承认“凡我绅士皆地方领袖,当尽保卫地方之义务”⑨。乡绅们的统治仍旧得以保持,并相当程度上获得革命政权的认可。尤其是县域政治则几乎完全落入乡绅股掌之中,所谓县议会“名为代议机关,实则纯系藏污纳垢之薮,把持操纵,植党营私,徒尸代表民意之名,适为自治行政之累,群情厌恶,万口讥评”⑩。人们讽刺议员们:“议酒,议菜,议薪水;会官,会客,会姑娘。”(11) 从旧制走向新制的乡绅们,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权力空间,由此生成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在不断地蓄积。因而,超越制度变迁本身的社会运动——革命,迟早会寻找到一个历史的机遇。 二、绅权的无序扩展与社会冲突的激化 晚清以来,民变风潮中的绅民冲突呈现离散型特征,各地爆发的原因基于不同的地方利益和矛盾,或因警捐抽收,或因学捐派摊,或因路捐不公,或因绅富抬高米价等等,很难一概而论。但任何地域社会都并不能孤立存在,地域样本的意义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整体的特性和价值。地域特色上的差异,并不能遮蔽整体历史进程的同质性和共趋性。通过对不同样本的地域内乡绅权力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描述,我们能够抽取出其共性的历史特征。 首先,基于功名和学历的文化资源,依然是地方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因素。1910年在顺直咨议局的推动下,各州县先后设立议事会和参事会,首届定州议事会的选举共有23人当选为议员。关于这些议员(包括参事员)的身份,据可考证的部分可分为三类:一部分属于定州士绅或士绅家族成员;一部分是商人或者绅商;还有新学之士等(12)。地方“新政”成为乡绅们施展权威建构权力中心的平台。1904年,米鉴三被定州牧吴国栋聘为劝学所学董,他利用此机会,“即与本村绅民规划村治,订定村规;越二年,复举办小学,定贫寒学生贷费章程,遂奠定翟城村的教育基础”(13)。民国建立后,李景汉1928年曾对河北定县515家内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与家中自有田亩数之关系作过统计分析,表明家庭的富有和地位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家庭经济能力与他们的教育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14)。按周荣德的调查研究,民国时期的士绅阶层较之传统的士绅阶层(晚清),其变化主要在于其构成的成分,传统士绅阶层多为传统学绅和官绅。而民国时期的士绅则更多地包括了商绅、军绅、新式学绅以及部分以非法方式(土匪、寇首)进入这一阶层的人物。不可否认民国士绅的来源更为广阔,因为科举制度的废除弱化了对绅士功名的要求。但是,与晚清绅士阶层不变的是,广大民众对获取士绅地位的要求与渴望一如既往。而且中国人有这样的行为习惯,无论是为官还是其他,总会老归乡里,买田置产,成为士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