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日双方在经济战场上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日本处在进攻的地位,其意图是摧毁中国的抗战经济体系,使中国无力继续抗战,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国民政府则处于应战的地位,采取措施反击日本的经济侵略,以保持抗战的经济力量。中日经济战是一种敌对的双边的互动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物资战和货币战两个方面。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分析。 大后方与沦陷区间的经济关系,以太平洋战争为界,可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太平洋战争前,在物资战方面,以1940年6月为界,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为日本对中国大后方的走私倾销及物资诱购期,后一个时期是日本的出口封锁与入口诱购并行期;在货币战方面,日本在这一阶段的手法是诱使法币从大后方流入沦陷区,再用收集到的法币到上海的外汇市场上套取法币外汇基金;就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来看,物资战是围绕货币战进行的。 在战争前期,日本对大后方经济战的切入点是从货币战入手,“设法造成法币的崩溃,取得中国的外汇,由此在财政上使中国现中央政府自行消灭”①。 要套取法币外汇,首先要获取法币。日本在沦陷区获取法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一、直接以伪币向各钱庄兑换法币;二、以伪币收买沦陷区的物资,运到上海售成法币;三、以关税中的法币收入存入伪银行,付出时则改用伪币;四、以伪币换成军用票,再以军票兑换法币;五、统制沦陷区输出贸易,集中输出外汇,以减少中国的外汇头寸;六、订立领券办法,通令华商银行及钱庄以法币和外汇作抵押,向伪银行领取伪钞。②在这几种方法中,以关税收入获得法币为最多,总计1937年7月至1940年底,日本共劫取中国关税收入近10.07亿元。③其它几种办法则所得有限,到1938年底,日本在华北仅收兑法币2 000余万元(在华北流通的中、交法币有2.7亿元)。④在华中,由于法币的地位根深蒂固,日伪只能宣布伪“华兴券”、“中储券”与法币联系等价行使,一时还无法完全禁止法币在华中的流通。 除以上办法外,日本还向大后方大举走私日货。同时,还不断强化对中国沿海的封锁。日本封锁与走私双管齐下的政策,表面上看好像有所矛盾,实际上却起着互补的作用。封锁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军用品和一些发展经济的生产工具的内运,而走私的货物,则只限于一些与军事无关与发展生产无关的东西。走私具有多重的目的,最主要的,第一,以日货吸取大量法币,再用法币到上海的金融市场上套取中国法币外汇基金;第二,以日货换取战地输出品,如茶、丝、棉花、猪鬃、植物油及牛羊皮等,以增强其外汇储备;第三,抢购它所缺乏的某些物资,如钨砂、棉花及粮食等。⑤ 1940年6月以后,日本将沿海封锁推进到内陆、前线。1941年7月26日,美英封存中日资金(中国资金的解禁权被授予中国国民政府),日本借走私货物取得法币再套购法币外汇基金已不能得逞,于是它更加强化对大后方的封锁,封闭了由东南地区向大后方输送物资的14处口岸。⑥ 在经济上,日本开始实行出口封锁与入口诱购并重的政策。1940年8月,日军大本营向侵华日军下达“新形势下的基本任务”,提出:“鉴于重庆物质方面的战力下降,应重视对敌封锁,同时大力获取敌方之重要物资。”⑦1941年1月,日本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日军生活必需品等,要全部在中国沦陷区取得。对沦陷区内不足的必需物资,则“用各种方法由非占领区取得”,而且规定,“即使为了从非占领区取得物资,为了交换而需流出物资时,也应严格选择(流出物资的种类),不使重庆方面因此增强抗战力量”。⑧ 据估计,1938-1941年大后方走私入口值分别为1.3亿、4亿、18.8亿、8.5亿元,由于同时日本又在诱购大后方物资(大后方走私输出与输入的比例为3∶2),故太平洋战争前日本净诱购大后方法币10.9亿元。⑨这些法币连同其他法币涌入上海外汇市场套汇,给外汇基金造成巨大压力。 面对日本的经济攻势,太平洋战争前国民政府的反击措施,在物资战方面,以1940年7月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执行的是对沦陷区经济绝交的政策,在后一阶段,经济绝交政策逐渐松动,开始允许自沦陷区输入生活必需品;在货币战方面,国民政府严禁法币从大后方流入沦陷区,查禁伪币,统制外汇,以防日本套汇;就物资战与货币战的关系看,国民政府重视货币战的程度要大于物资战。 在物资战方面,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物资政策的出发点是增进输出,限制输入,缓解贸易入超对上海法币外汇基金供给外汇的压力。1938年10月,国民政府颁行《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前者规定对于敌货,一律禁止进口及运销。后者规定,凡国内物品足以增加敌人之实力者,一律禁止运往敌国及其暴力控制的地区。禁运资敌物品的种类,共80余类,归并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供军需制造的物资,如煤炭、矿产等;一类是可资输出换取外汇的物资,例如桐油、皮革、豆类等。⑩这两个法令的颁布,标志大后方与沦陷区日伪经济绝交政策的正式确立。 但是,大后方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限制输入的政策越来越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不得不对与沦陷区经济绝交的政策加以松动。1940年8月,行政院颁行《进出口物品禁运准运项目及办法清表》,在进口方面,对于粮食、花纱布、五金、机器、交通器材、通信器材、水泥、汽油柴油植物油、医药、化学原料、农业除虫药剂、食盐、酒精、麻袋、电工器材以及教育文化必需品等“不问来自何国及来自国内何地,一律准予进口”(11)。此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国民政府正式承认了从沦陷区输入必需品的合法性,所谓“国内何地”自包括沦陷区在内。这也标志着,物资战的重要性渐大于货币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