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许多商会自清末成立后即实行了投票选举制度,后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显示出明显的现代特征。但天津商会在清末一直推行所谓领导人“公推”制度,拒绝“票举”,直至1915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商会法》明确规定,所有商会的会董和正副会长都必须一律实行投票选举,才被迫从“公推”改为“票举”。不过,1918年天津商会首次实行投票选举正副会长之后,却曾经遭遇日本驻津领事的蛮横干预,下一届选举时又被会员指控发生选举舞弊案,致使天津商会的选举多年陷入困顿。①可以说,天津商会与其他许多商会都不一样,在实行选举制度后碰到了各种意外困难,一直都非常不顺利。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天津商会的选举制度有何发展变化?具体实施情况如何?无疑值得进行细致的考察和分析。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结束了10余年动荡的军阀混战时期,也使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从理论上,人们很容易推断出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结束了一轮又一轮的军阀混战,将会为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开创良好的新局面,商会也将随之发挥更为突出的功能与作用,受到工商界的欢迎。但理论推断常常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究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是否随之进入了一个良好的新发展时期,透过天津商会的改选或许也可从一个侧面进行个案分析。 不仅如此,就以往的相关研究成果而言,大多数论著都强调国民党在建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实行一党专制,通过各种手段对包括商会在内的民间社团进行干预和控制,使商会以及其他许多社团遭遇前所未有的厄运,基本上丧失了民间独立性。但是,绝大多数论著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却并没有对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的实际运作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实际上也带有某种推断性质。对这一结论,同样也可从天津商会改选的过程重新进行探讨。 因此,本文拟以天津商会为研究对象做一实证性的个案研究。当然,个案考察的结论无疑也有着应用范围的限制,不能简单地推而广之,其研究目的也并非为了完全推翻原有的整个结论,而是帮助我们对上述问题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进而加深了解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多向性与复杂性。 一、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天津总商会的首次改选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不久,商会就曾遭遇过一次生存危机。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曾经提出:“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向国民党中央商人部“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中央商人部也一度接受此项要求,准备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该议案。1927年11月上海总商会获悉这一消息,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对策,会后致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强烈反对撤销商会,并要求转呈国民党中央“请从速妥订商会法,颁布全国,俾资遵循,庶得统一组织之实,而于商情亦不致扞格”②。随后,冯少山还以上海总商会主席委员身份发表数篇长文,以强硬的口吻列举商民协会无法替代商会以及商会不能撤销之种种理由。为了壮大声势和影响,上海总商会又于12月电邀全国各地商会派代表在沪召开了各省商会联合会大会,会后呈文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表示“商会系法定机关,其组织皆根据商会法”,不能随意撤销;同时为革除当时舆论所批评之商会存在的弊端,主动提出商会改良方案,内容包括废止原有的会长制,改为执监委员制,会员不限男子,减少会费以便普及;最后则强烈呼吁“请准撤销中央商人部废止商会提案”③。另外,各省商会联合会暨总商会还拟具了商会改组大纲。在上海总商会和全国各地商会的呼吁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于1928年训令各商会筹备改选改组事宜,于新商会法未颁布之前,按照上海各省商联会总事务所呈送的商会改组大纲,斟酌地方情形分别办理。 现在我们来看天津商会的具体情况。此前,天津总商会会长张仲元曾提出辞职,经在会的各同业公会一再挽留后打消此意。因本届正副会长系1927年选举产生,故天津总商会在1928年并未按照商会改组大纲进行改选和改组,只是经由国民政府工商部批准,改用“天津特别市总商会关防”。1929年8月新商会法颁布,其中对商会会员、职员的设置及其选举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也为包括天津总商会在内的各地商会的选举制定了相关原则。 关于会员分为两种,一为公会会员,二为商店会员,由各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公会会员由每个公会选举1人,“但其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超过15人者,就其超过之人数每满15人得增加代表1人,惟其代表人数至多不得逾21人”。商店会员指商业法人、或商店别无同业,或虽有同业而无同业公会之组织者,每店举出代表1人为会员,“其平均一年间之平均使用人数超过15人者,就其超过之人数,每满15人得增加代表1人,惟其代表人数至多不得逾3人”。无论是公会会员还是商店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关于职员,新商会法规定不再设会董和正副会长(天津商会此前还设有“行董”),改设执行委员15人,监察委员7人,在执行委员会中互选常务委员,另在常务委员中选举1人任主席。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4年,每2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④ 显而易见,新商会法既然规定商会会员分为公会会员和商店会员,于是同业公会是否健全和完善,非公会之商店会员如何确定会员人数,就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商会改选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天津总商会在改选过程中即遭遇到相关问题。新商会法颁布后,原会董杨明僧两次致函天津总商会指出改选中必然会碰到的难题,认为“此次本会改组,若将公会抛弃,完全采用商店会员,恐于法律不合。再商店会员,某号应出代表一、二人,某号应出代表二、三人,本会无所稽考,若仅凭商号自认,恐将来结果应多者反少,应少者反多,流弊甚大,争执无穷。”此外,商店会员必须是同业不足7家者,不能组成公会,才能举代表一人成为商会会员。因1928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工商业公会之设立,须有同业公司、行号7家以上之发起。为了使商会的改组顺利进行,杨明僧建议“应先改组及成立同业公会,然后使其依法推举代表,其不能组成公会者为商店会员,亦应依法推举商店会员,以期勿缺勿滥。”但天津总商会考虑到重组同业公会将耗费时日,所以起初并未重视这一建议,仍拟采取“以商店代表为会员之办法”。杨又再次上书总商会,阐明此项办法甚为不妥,其结果势必导致同业商号众多但已成立同业公会的行业推举代表受到限制,而同业商号较少未成立同业公会的行业却能够得以多推举代表,尤其是天津工商同业公会原本已皆具雏形,不能弃之不顾,否则会给总商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