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在由旧到新的社会变革中,其地方性货币并没有因和平解放的实现而随即统一于人民币,藏币的流通一直持续到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才被最终废止,人民币取而代之成为西藏地方流通的本位货币。此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彻底地实现货币主权的完整和货币制度的统一,是在西藏地方废止藏币、禁止外币和银元,确立了人民币制时才完成的。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央根据西藏地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按照《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藏币问题进行了慎重稳妥的处理,以满足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需要。迄今,学术界在关于新中国货币的统一、藏币问题的解决方面取得了积极研究成果①,然而,关于中央解决藏币问题的决策研究,则主要表现为对于藏币及其收兑与废止法令的一般性介绍,缺乏对这一决策过程的历史考察和相应法令形成条件的具体分析。本文试结合人民币制在全国的统一进程,对建国以来中央处理藏币问题的决策过程及其政策体系,以及人民币制在西藏的确立,进行比较具体而全面的考述,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西藏和平解放前后的藏币及其流通 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币逐步成为全国性的本位货币,基本覆盖已解放的区域。然而,由于西藏和平解放较迟,并在解放后很长一个时期维持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藏币得以继续流通,而没有以人民币取而代之。 建国前夕,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发行第一套人民币,并将之“定为华北、华东、西北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② 该套人民币共12种券别、62种版别。建国之初,随着各解放区发行的货币逐步由人民币收兑,人民币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本位货币。1949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总字87号通令称:“人民币发行以来,信用颇高,已渐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及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限期以人民币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自4月1日起,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统一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本位货币,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每九元五角兑换人民币一元的比价计算清偿。③ 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印有蒙文的5000元和10000元的人民币,并规定带蒙文的和不带蒙文的人民币等价在全国流通。至此,新中国在已解放的国土上,除新疆外,实现了币制的统一。 而这时,西藏地方尚未获得解放。解放前,在西藏流通的货币主要是藏币、内地铸币和国外货币。(1)藏币。藏币是西藏地方政府造币厂印行的纸币和硬币,流通于市场的主要是:银币,如“章噶噶布”(主要是“甘丹颇章”,一钱五分)、桑松郭母(三两)、“桑冈雪阿”(一两五钱);铜币,如“雪冈”(一钱)、“雪阿”(五钱)和十两镀银铜币;纸币,包括由机器印制的一百两、二十五两、十两、七两五钱(五十章噶)和五两五种套色纸币。④ 关于藏币的种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在呈送行政院的“入藏办理达赖转世事宜”的报告中称:“西藏货币,种类至杂。”“民国以来,藏政府自设造币厂,专铸银币、铜币及印行纸币,近且改用新式机器,铸造银质一两五钱、三两及一钱铜币三种硬币。纸币方面,则印行七两五钱、一百两两种纸票。”⑤ (2)内地的铸币。此类货币,如早期的川铸光绪像仿卢比藏元、云南省造的“光绪元宝”半元龙洋⑥、康定纳关税用的“炉关锲”银币等;民国元年以后在内地发行的铸有孙中山头像的开国纪念币、袁头银元、铸有帆船图案的船洋、四川军政府银元,其中以袁头银元流通广泛。⑦ 袁头银元是昌都和部分农牧区流通的主币。⑧(3)国外货币。在西藏地方流通使用的国外货币,主要有英印卢比、尼泊尔章噶、克什米尔银币、印度西海德拉巴银币、俄国银卢布、德国银马克、英国在孟买和加尔各答铸造的站人银洋、锡金小铜币等。外币以卢比和尼泊尔银币为代表。其中,在藏流通的卢比多为硬币。⑨ 卢比“在藏行市与我国大洋相若,藏境各地一律行使,信用之高藏币莫及。”⑩ 它占据西藏阿里、亚东、帕里和山南部分地区的金融市场,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地也有流通。(11) 关于西藏币制,1944年4月28日,西康省(12) 政府在致财政部公函中称:“西藏通行藏银、藏钞、藏洋、卢比四种币制。”(13) 以上表明,和平解放前的西藏地方流通货币形成了以藏币为本位、多种货币混合流通的格局。尽管国民政府时期曾试图铸造西陲适用货币,“以求达到西陲普遍通用此一种之目的”,(14) 但在国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下,统一西藏地方的币制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与西藏地方相毗邻的康定藏区在解放前流通的是藏洋。藏洋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铸造发行、在川滇边藏区通用的法定银币。然而,“康区币制至为紊乱,症结所在,厥为藏洋之流通。”(15) 康定藏区先于西藏获得解放后,人民政府对于藏洋进行了限期收兑。起初,西康财委不予收兑藏洋,给康藏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1950年6月16日,康定人民银行开始营业。西藏工委和十八军与康定地委商定,仍照以往方法收兑藏洋,所兑藏洋交给十八军进藏使用。时任西藏工委书记的张国华、谭冠三等,致电西南军区和西南局,报告了有关情况。(16) 6月18日,西南局及财委复电张国华、谭冠三等,并转西康区党委财委,指出“对藏洋不兑的政策是脱离群众的,应采取限期一月或两月兑完的办法”。西南局认为,这样办,一则不致引起群众反感,二则限制一两个月就可避免流入太多,三则藏洋交十八军有用处,四则可以帮助发行一部分人民币。对于比价问题,西南局指出,“银元兑人民币比价应完全与成都或雅安一致,不可比成雅降低”;“藏洋与银洋兑换的比价,可按照历来习惯不宜变更。”(17) 对于这些规定,西南局在1950年6月21日致西康区党委并十八军报中央的电报中作了强调,并指示“务必坚决执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