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5-1597(2008)05-0059-04 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事情本来很清楚,大体说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一共七年。这时的中国还不能说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是新民主主义国家;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上建立起来,从这时起中国就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大约需要100年,也就是到21世纪中叶,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现在正处在这个阶段中。 既然事情是清楚的,为什么还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讨论呢?因为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例如,有的同志认为,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就是放弃了新民主主义,要搞社会主义;也有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实是回归到新民主主义。这两种看法,恐怕都不符合实际。 新民主主义社会,本来就是一个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渡性质的阶段。1949年人民政协讨论《共同纲领》,有人提出既然如此,就应该明确地把这个前途规定出来。周恩来当时回答:“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这个前途是肯定的,毫无疑问的,但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所以现在暂时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而且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要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去。”① 可见,说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是要走向社会主义的。并不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突然提出来的新问题。 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最重要的是看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否处于主体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建立起新民主主义国家时,公有制经济远没有处于主体地位。虽然由于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把它变成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处于领导地位,但那时的中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加上长期战争的破坏,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拿工业和农业的总产值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到:1949年,农业总产值是326亿元,工业总产值只有140亿元,而且大部分国土的土地改革还没有进行,还保存着地主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农业总产值增长到484亿元,工业总产值增长到349亿元,仍低于农业。虽然经过土改,农村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仍是一片汪洋大海似的个体小生产者的私有经济。这是当时的基本国情。直到1956年,工业总产值才超过农业总产值。② 再看城市工商业:1949年,工业总产值的公私比重为43.8%和56.2%之比;商业经营总值中的公私比重为44.4%和55.6%之比;私营的比重都明显大于公营。③ 总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无论城市或农村,公有制经济都没有占主体地位,在广大农村中尤其如此。这自然称不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根本区别所在。 最早谈到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在1952年9月的一次中央书记处会议上。那次会议听取周恩来赴苏联同他们商议第一个五年计划轮廓的汇报。周恩来在去苏联时准备的材料中谈到一个重要事实:到1952年,工业总产值中的公私比重已变成67.3%与32.7%之比,商业经营总值中的公私比重已变成62.9%与37.1%之比。④ 也就是说,在工商业中,公有制经济都已占六成以上。农村中,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但合作化运动正在顺利开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成分正在逐步增加。 人的认识总是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发展的。原来没有完全预见到的事实,使中共中央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并不在于要不要搞社会主义,只在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上。 本来,许多人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大概要停步一个时期,然后到某一天,宣布资本主义工商业国有化、土地国有化,一步跨入社会主义。上面所说的事实,却使人们发现:从新中国成立那天起,事实上已经在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一直在不断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正在一天天增长,这是过渡的基本途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提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赎买”的办法,农业合作化可以分步骤过渡。要说变化,变化是在这里。那时预计的时间是10年到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 这种办法可以减少社会震荡,有利于社会生产力不间断地向前发展,显然比原来的设想更为妥善。它不仅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是中国共产党对怎样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创造性贡献。并不是忽然抛弃了新民主主义,要搞社会主义了。所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说: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一体两翼”或“一化三改”。主体是社会主义工业化,两翼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其中最重要的、又恰恰被不少人忽略或遗忘的是:在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是靠社会主义工业化。经历过那段历史的人都记得:从1953年起,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热气腾腾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多少人的青春年华无私地奉献给它。作为它的骨干的156项重点工程中,包括:鞍钢的三大工程、武钢、包钢、北满钢厂、富拉尔基重型机器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洛阳拖拉机厂、第一汽车制造厂、哈尔滨仪表厂、洛阳矿山机械厂、兰州炼油厂、沈阳和南昌的飞机修理厂等等。这些都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没有它们,就谈不上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没有以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