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组织学术性弱化问题分析 祝爱武 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大学存在的前提,是大学持久生命力的源泉。我国大学组织存在着学术性弱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大学组织的学术功能弱化。我国现代大学学术功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不足,大学表现出官本位倾向,大学内崇尚官阶,惟官是重,大学纳入官僚体系中,这在客观上钝化了大学学术自由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大学的创新进取精神和创造发展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学商不分,作为“学府”的大学几乎成为追求经济收益的“学店”,大学组织向经济组织靠拢,有的大学几乎成为贩卖文凭的机构,大学办学的庸俗化倾向削弱了大学的学术性;“学术自由”这一大学知识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大学学术功能发挥作用所需的基本条件不足,这一切致使大学应有的学术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学术功能存在弱化倾向。(2)大学组织内学术权力弱化。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政治化、行政化倾向直接导致了教学、科研人员的边缘化问题,严重抑制了教师的积极性、责任心和创造性,他们可能通过对学校变革的不响应和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程度来表达不满的情绪;行政权力的泛化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官本位思想在大学的蔓延,大学精神的退化,学术环境遭到污染,教师工作不安心,学校党政机关办事低效率,大学背离学术导向的基本原则。(3)学术组织有异化现象。我国现行大学中学术组织的成员或各级学术组织负责人往往兼具各学科专家和(校、院、系)管理人员双重角色,学术组织内更多“双肩挑”管理人员的出现、更多学术人对“双肩挑”角色的追求(学术组织中的学术人推崇官阶),更加剧了学术组织的异化(行政化、官僚化);以行政权力提升学术权力的结果客观上也破坏了学术人员在学术发展中的公平竞争。(4)学术研究的目的有异化表现。当前我国大学教师在竞争等外在压力下,为学术外目的的学术活动有增加迹象,他们实际做的研究课题并不一定是其旨趣指向的课题,其旨趣指向的课题因与课题审批部门的旨趣与要求不相符合,得不到认定、审批与支持而可能因此夭折。这样,学术研究迎合了学术管理部门的旨趣却偏离了个人学术研究的旨趣,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本真目的。 摘自《现代大学教育》(长沙),2009.4.5~9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评鉴指标刍议 黄俊杰 近年来,台湾高等教育界最受瞩目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大学评鉴的实施及其所带动大学教育内涵的变化。大学评鉴工作至为复杂,牵涉多方,欧洲与澳洲的大学评鉴虽行之多年,但仍不免为高等教育研究者所诟病,认为难以避免因注重量化指标而忽视本质内涵,以及学界政治因素的介入等问题。台湾开始推动大学评鉴以后,上述在国外常出现的问题,均在不同程度内逐渐浮现,其中最不容易进行但却极为重要的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评鉴。 现在汉语学术界以英文发表并收录于SSCI或A&HCI期刊的论文之数量作为评鉴指标,其优点在于因为易于与英语学术界接轨,而较易取得可比较性,也较易提升研究成果的国际能见度。但是,这种做法也会产生诸多弊端:第一,这种评鉴方式堕入“形式主义的谬误”,重量不重质。第二,以英文SSCI或A&HCI期刊论文为唯一标准,不免过度服从英语学术界的人文社会科学论述霸权。第三,在人文社会科学界过度强调发表论文之篇数,将导致学者致力于浅而窄的专精研究,以至于无力从事需要长期时间累积的专书之撰写,其流弊所及将使21世纪难以产生伟大的学者。针对这些流弊,作者建议进行“评鉴的转向”:一是评鉴原则从“形式主义”转向“本质主义”。二是评鉴指标建议以下三项为主:①研究论著在知识上的创新性;②研究论著对学生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启发;③研究论著对社会与文化之贡献。 摘自《高教发展与评估》(武汉),2009.4.1~6,22 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分析 周川 二十多年来我国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多有创新之处,不乏理论意义,但也存在目标偏移、对象模糊、主体缺位、路径不明等弱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制定,需要高等教育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使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得以实施并取得切实效果,首先需要有充满诚意、切实可行的高教体制改革政策。吸取近三十年来的经验与教训,针对现有的各种问题,重新设计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是有必要的。 第一,坚定不移地明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政策上发生了重大转向,由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就是“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转变成“由哪个政府管”的问题。这一转向,从某种角度看在当时有其必要性,但是,就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根本症结而言,这一转向却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负面的作用。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应该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坚定不移的目标,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第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对象的具体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职能与行为,这一点在改革政策的文本上应有明确的指称。第三,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显身。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权力机构来充任才有可能实现。第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应该描绘出改革的路径,明确改革的突破口,设计好改革的第一步。第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一方面要明确规定转变政府职能、限制教育主管部门权力,另一方面还要明确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民主治理和约束机制,规范高校行政权力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建立对于行政权力的否决机制和罢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