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9)05-0062-06 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体制作为全球社会经济发展运用的主要工具,二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在教育服务这样的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也发挥了无法估量的作用,先后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中坚力量。从1651年霍布斯的《利维坦》涉及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研究开始,理论界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讨论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最初,“国家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是对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第一个阶段认识;在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影响下,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但由于政府预算扩张动机等“内部性”的存在和信息的不完全,使得公共产品单位成本上升,且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偏好等“政府失灵”现象产生,部分公共产品交由私人部门来供给反而比政府的效率更高。因此,理论界的认识发展到第二阶段,即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供给,也可以由市场供给。近阶段,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使以第三部门为供给主体的自愿供给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不断扩张其供给领域,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由此不难发现,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更替一直是一个被动选择的过程,是一个产生失灵问题即效率损失之后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新选择的过程[1]。 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由于教育系统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采用集权制进行教育管理的国家(如我国)还是采用分权制管理的国家(如美国),其供给主体的选择都至关重要。因此,为避免上述被动选择所不可避免的效率损失,就应该主动选择教育服务的供给主体。 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提出交易成本这一概念,认为市场机制在私人产品的供给领域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以企业组织替代“价格机制”进行私人产品交易。因此,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2]。在教育服务供给领域,供给主体的选择同样存在着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相互替代。那么,这种替代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交易成本是不是在教育服务这类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同样发挥作用?本文将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引入到对教育服务供给问题的研究中,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释现阶段应运而生的教育服务供给主体——教育中介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合理性。 一、三种教育服务供给主体的理论假设比较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科斯的“交易成本”范畴的提出,在经济学领域像发现新大陆一样开辟了一片新领域,形成了经济学上的一场革命,他把原来无摩擦的理想世界还原为有摩擦的现实世界,为新制度经济学家开启了一扇经济研究的新窗户和无穷的想象空间[3]。由此,交易成本似乎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家手中的一面“魔镜”,能够解释经济生活中一切解释不清甚至是无法解释的现象。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威廉姆森将其发展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企业的本质就是出于交易成本的节省而对市场的替代作用,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在于节约,不同的交易要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以便节约成本尤其是治理成本[4]。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组织只有两种类型,即竞争性的市场组织和等级制的企业科层组织。但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带来交易成本,科层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又产生了较高的管理成本,节约管理成本的方法不是仅仅回到市场中去,而是建立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既能节约交易成本又能节约管理成本。同市场相比,中间组织牺牲了激励而有利于各部门间更高级的协作,从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同科层组织相比,中间组织牺牲了协作性而有利于产生更大的激励强度,从而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中间组织的内部组织之间在互相保持独立性的条件下,建立了比较长期而稳定的交易关系,价格机制和等级制共同配置资源,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同时发挥着调节作用。事实上,中间组织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市场”或者“有市场的组织”,其治理成本——“组织成本”也是由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构成的。因此,当中间组织的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较市场的交易成本和科层组织的管理成本都小时,中间组织就会出现。其性质就是出于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节省而对市场和科层组织的替代[5]。 教育中介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它的出现受到了人们特别的关注。在西方其被称为“中介团体”或“缓冲组织”,英文概念最初源于美国著名学者伯顿·克拉克,是指存在于政府和大学之间,由学术专业人员组成并具有协调功能的团体或组织[6]。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对教育中介组织的界定较多,但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教育中介组织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主要指参与政府教育决策和各级各类管理教育运行活动的一种中介性机构[7]。也有的研究者认为教育中介组织是指介于高等教育机构和与其发生关系的主体之间,涉及与教育相关的事务、活动或服务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育人职能的独立自主的组织[8]。尽管理论界对于教育中介组织的认识上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它是构成现代教育体制的一个部分,强调了教育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专业性服务,依法参与教育事务,具有特殊功能的社会(非政府)组织。通过以上论述,有学者相对标准与全面地给出了教育中介组织这样一个描述性的定义:教育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评估、监督功能的社会组织。它既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也不是具体的办学实体,而是介于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组织,是连接政府、市场、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9]。那么,教育中介组织与市场经济领域的中介组织是否存在可比性?或者说,是否可以运用市场经济组织间的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教育组织间的交易成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