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9)04-0014-04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作为大学的两大权力,许多学者对此做过大量的精辟的分析,但研究焦点或停留在思辨论述上,少有可行性研究;或推崇学术权力,贬低行政权力;或脱离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简单构想两种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协调。凡此种种,要么在学术逻辑上疏于对两种权力的究元决疑,要么在学理上缺乏规整细致、鞭辟入里的分析,要么抛却“实然”性的中国高等教育现实,在“应然”性的世界高等教育炫目的远景里招摇所谓学术自由的斑斓。 今天的中国高等教育已经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系统,它所滋长的每一个毫厘问题,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社会的颤动。因此,培植由“自由”雨露滋润的漫布发达高等教育每一块圣洁土地的“大学自治”、“学术权力”、“教授治校”之花,并倍加呵护是非常必要的,以免“橘生淮北”,努力营造和谐的大学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氛围,支持并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众所周知,大学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系统内部特有的子系统,在其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力结构体系。至于这一权力结构体系究竟包含哪些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组织结构系统中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本文试图从逻辑上、学理上探讨权力的内涵,阐发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概念关系,以期在和谐的命题之下,寻求大学组织内部权力运行的协调。 大学权力的文化审视 澄清大学权力的内涵,明晰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其中的逻辑关系,对于每一个学者来说,应该都是一件彰显理性而又特别愉悦的事情。很显然,科学的推定和缜密的逻辑将会显示其强大的读错功能,使得因为轻信习惯而滋生的认识错位昭然若揭。追根溯源,我们首先应该探问一下,究竟权力是什么? 《汉语大词典》解释“权力”是“①权位、势力;②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1];《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力”的解释是“①政治上的强制力量;②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2];台北“中华”书局的《辞海》则给予“权力”这样的解释:“权力谓威权势力,具有操纵指挥之效用者也”[3]。从以上三种定义我们不难推定,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中扎根的“权力”含更多“强制”和“支配”之意。当我们把注意力投向西方人的“权力”定义时,我们会俨然感受到不同文化的注解。《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美国心理学家、高等教育学者詹姆斯·费舍尔认为:“权力随着环境不同而变化多端,只有把有意无意、必然与偶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对别人施加有效的影响。”[4]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在其近著《权力论》(Power:Its Forms,Bases,and Uses)中提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5]。由此不难发现,在西方学者的视野里,权力更多地倾向于“有效的影响”和“能力”。权力(power)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skill)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6]。因此,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的背景下映衬的“权力”意识,其差异如泾渭之水,让人了然于心。我们习惯于在自己的“君臣父子,长幼有序”的儒家文化里对“权力”高山仰止,心悦诚服地接纳与施展着“权力”的强制与支配。而反观在自由平等的鼓噪声中滋生的西方化的“权力”,则充满着自然生长的“威信”和“影响”的成分。 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环境里的不同的“权力”心理内涵的诠释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转译西方主流文化的某些概念时,可能会在不经意中产生了某种文化意识中深层次的误解。由此而来的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会不会在我们的转述中产生文化上的偏见和曲解呢? 其实,在西方,无论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必须是徜徉在自由的氛围,聆听自由的声音,必须以更加“温文尔雅的”、“协商的”、“尊重的”方式出现。否则,一切权力都可能被弹劾,甚至被颠覆。所以,在他们看来,权力本身并不是资源,只是参与者为了产生“预期效果”而对资源(不管是个人资源,还是集体资源,诸如财富、官职、声望、技巧、知识)的动员和调度。然而,在我们的视线里,“权力”始终是一副面目狰狞的样子,是神圣的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因此,“权力”就是一种特别不可枯竭的资源,就必须有役使的对象,有支配的领地,有强制的力量。正是这样的原因,我们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主体似乎对此消彼长的“领地”和“力量”心领神会,情形更加剑拔弩张,更加对立矛盾,而缺少了太多的“协商”与“尊重”,甚至即使是以“教师自制”与“民主管理”为特征的“学术权力”也会浸染强制蛮横的作风。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就曾经抨击过这种学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的现象:“对科学创造最大的障碍常常来自那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学者,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框架,容不得新的思想出现,任何新的思想都被看成是对他们学术权威的挑战。这在全国许多科研机构都是这样,在‘家族制’普遍的高校尤其如此。学术权力的发挥不再基于学术认同与理解的基础之上,而是像行政关系中上下级之间关系那样,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7] 逻辑意义上的追问:两种“权力”概念的关系 文化因素的差异而生成的对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理解上的歧义,直接导致了在高等教育的现实中对两种权力的操作失当。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实际上不对等的关系对等化,东方式权力的森严令人心怵,成就了两种权力的对立模式;其二是将“学术权力”纳入“行政权力”之中,主张两种权力的并不互为矛盾,甚至完全包含,取其一便能得其二;其三是因学术腐败现象而引发对“学术权力”的规戒与控制,主张削弱“学术权力”,预防学术权力寻租。反思三种操作误区,我们会发现,进一步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概念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准确地把握高等教育组织结构里的权利分配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