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国大学的规模和校园建设以亘古未有的速度突飞猛进。然而,名校的牌子和巍然屹立的高楼大厦,都没能阻挡空前激烈的对大学事务的非议。在这些非议中,无论是感情色彩浓厚的抨击还是理性的批评,都集中地指向大学的治理。我们的大学治理出了什么问题?研究和分析中国的大学治理现象,不能不研究和分析大学治理中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与和谐状态。 一、我国现行法律明示或默示的四种权力 (一)政治领导权力——法律规定党对高校实施政治领导的组织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公共性在公立高等学校的实现,《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行政权力——法律规定校长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并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该规定默示校长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是个人权力或个人专断式的行使。 (三)学术权力——法律规定学术性任务型组织所行使的权力 我国法律通过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各种审议学术事项的任务型组织的形式,诸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等,明示或默示了这种组织中根据审议学术事项的任务需要而建构起来的权力——学术权力或称知识性权力、专业权力。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学术权力是一种区别于行政权力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准则主要源于专业,而不是某个直接有关的正式组织。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以‘技术权限’为基础的,以专家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官僚权限’为基础的。‘官僚权限’是从正式的等级地位中派生出来的”[1]。学术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等,是由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的一种审议“学术事项”的任务性组织,“任务型组织大都是由常规组织设立的,所以,它也得到常规组织的授权。但是,它从常规组织那里获得授权的依据却不同于常规组织中的部门或机构,它获得授权的依据是它所要承担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依据的。如果说常规组织中依据组织层级、岗位、职位的授权与基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权力之间是矛盾和冲突的话,那么,在任务型组织这里,依据任务的授权与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权力之间,则有着充分的一致性,成了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权力”,“任务型组织通过对实质合理性的强调,并将其贯彻到组织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去建构权力,往往表现为通过合作和信任去获得权力”,“所以,任务型组织会表现出更多的对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权力的依赖”,“常规组织中权力的那种不得不服从的强制性,在任务型组织这里转化成了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的自愿服从的理性力量”[2]。 学术权力是现代大学为完成学术管理的任务而建构的权力,从属于完成特定学术任务的需要,是通过行政权力对于特定学术管理组织与学者个体履行职责的一种授权,是一种与现代大学学术任务型组织和教师职责相联系的权力。它是学术任务型组织完成特定任务的需要,也是学者履行学术评价职责的需要。 (四)民主管理权力——法律规定以一定组织为形式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高等教育法》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使得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了法律依据。 民主是现代社会组织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高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的善治是理性与人文精神的实践过程,因此,在大学治理中就不能不把对人的尊重和维护放在重要位置。在大学治理中以人为本,就是要把对人的尊重和充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为大学治理的一种机制,使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的主人真正成为民主管理的主体。大学善治的实现过程,是分散化的不同目标群体理性沟通、整合、交融的过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大学成员的一种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沟通、整合和协调大学成员个体以及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是保证经济学所说的“帕累托改进”①的重要形式,以更好地促进大学组织的和谐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对于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发展、实现学校的管理工作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曾有文革期间“工农兵学员”大学生“上、管、改”的历史,但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缺少现行实体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