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中准正式组织概念的提出与分类 1970年以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分类方式对组织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学界对各种组织的考察研究形成了一个基本定势,即任何组织要么是正式组织,要么是非正式组织。然而,我们通过对一些大型组织内部结构形态的深入考察,发现在许多类型的组织中除了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外,还普遍存在着一种介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既不是正式组织结构体系固有的部分又有别于非正式组织的准正式组织。而大学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具有独特社会功能的复杂组织,在其发展进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诸多准正式组织更令人瞩目。 根据我们的研究,本文在此对准正式组织作如下界定:所谓准正式组织,是由正式组织某分系统派生出来,在正式组织固有纵横结构体系之外客观存在着,能够促进母体组织功能更有效发挥的一种组织形态。例如,大学中的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导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教授委员会,等等。大学中的准正式组织可划分为决策参与、咨询评估、特定任务与社团活动这四种类型,它们在决策、咨询、评议、承担临时任务和组织文化方面,对大学中正式组织的功能起着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大学中决策参与型、咨询评议型准正式组织的成员以教授为主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学科规划、发展战略等起主导作用,属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学术性准正式组织与大学中正式组织的联系最为密切,涉及大学权力系统中政治、行政和学术这三大权力,其相互关系直接影响着大学组织的本质特征能否得以充分体现,是协调与优化大学组织结构与功能的重点。为此,本文仅就我国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机能优化问题展开研究。 二、大学两类组织机能的国际比较 在国外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各自的机能存在一些不同特点,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 (一)欧美大学两类组织的机能比较 欧洲大学的正式组织由校、院、系及职能机关构成,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则以教授委员会(有的称为评议会)的形式存在。与前者匹配的职能权力侧重于有关行政事务的权力,后者的职能权力则主要体现在有关学术方面的权力。欧洲是大学教授委员会这类准正式组织最早兴起的地方。欧洲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机能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实行学术权力主导型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其主要职能有:审议、选考院长,并报校长认可;讨论本学院的教学和科研的方针、学院预算、课程设置等;决定学院内教师的任用、调动、免职、降级、惩戒处分;审议、决定学生的入学、退学、转学、留学、休学和毕业,并报校长认可。”(张君辉,2006)由此可见,欧洲大学学术性准正式组织的权力范围较大,真正的决策机构是在教授委员会,其职能包括学术事务以及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二是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权力相互渗透。正式组织的领导者以教授及校(院)长的双重身份参与教授委员会这一准正式组织,同时教授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亦担任正式组织中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如德国大学校长是教授委员会的主持人,一旦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校长在工作中就必须执行,但在正式决议形成之前,校长也有权否决教授委员会的决议案。 与欧洲大学的治理模式不同,虽然美国大学中学术权力也处于主导地位,教授委员会这类准正式组织对学校决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除了对界限清晰的学术事务具有决策功能之外,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它关联事务的决策。美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参与大学事务决策的职能更多地通过咨询和审议的方式,为校长及其行政系统提供合理有效的决策建议得以体现。第二点不同之处是美国大学的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性准正式组织,其组成成员除知名教授外往往还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等层次的全职教师,行政系统的领导者则较少参与准正式组织。因此,美国大学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二元结构更为清晰,正式组织的行政权力与准正式组织的学术权力相对分离。 (二)从比较中看我国大学两类组织的机能现状 通过与国外大学的比较,可以看到我国大学中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现状和特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是在国外大学中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广泛通过准正式组织参与大学的决策和管理,准正式组织较好地发挥了补充、强化正式组织职能的作用;而在我国大学的准正式组织中,来自正式组织的行政管理者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准正式组织的学术代表性不够。二是国外大学的正式组织与准正式组织的分离分治并非“各自为政”,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司其职又互相监督、相互制约;而我国大学从组织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关性来看,准正式组织仍然处于正式组织的附庸,尚未建立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其职能体现主要还依附于正式组织的意志。三是国外大学的行政职能基本上是事务管理,指令性行为跨度很小,把大量教学科研中的非指令性事务分离到以教授为主体的各层级准正式组织,准正式组织的自治性很强;而我国大学的权力集中于正式组织,大事小事、学术与非学术事务都由正式组织统管。四是国外大学的准正式组织有比较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运作规范,与正式组织能够形成较好的协同效应;而我国大学中的准正式组织尚无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运作不规范,未能与正式组织建立起有效的互动协同机制。 三、我国大学两类组织机能均衡状态分析 (一)学术性准正式组织职能薄弱,运作机制有待健全规范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从法律上确认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地位与作用。在此后的几年中,我国各高校先后都在学校层面设立了学术委员会,许多规模较大的大学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各项学术事务,随后在同一层次上还成立了学位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等学术性准正式组织。近年来为提升教授治学过程中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有30余所大学借鉴国外大学的治理经验又成立了教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