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是高等教育法制的重要问题,与学生权利保护及学校管理都具有密切的关系。近10多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逐步推进和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不断面临挑战,产生了多起诉讼案件,如何合法合理地规定并实施学生纪律处分成为推进高校依法治教的一个重点。2005年教育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法治规范程度大为提高,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纪律处分应规范学生的哪些行为,应否以及如何对校内与校外行为、学术与非学术行为加以区分,以及校内纪律处分与校外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等等。基于回答以上问题的目的,在此以牛津大学为个案对英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进行研究,并通过与我国的比较分析,提出若干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建议。 一、中英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法律基础 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英国的成文法包括议会立法、委任立法和附属立法。其中,议会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委任立法是政府部门为实施议会立法而制定的,不得与议会立法相抵触;附属立法是地方自治机构根据所辖事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与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相抵触。目前,英国的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均未对高校纪律处分问题做出规定,学生纪律处分属于高校自治的内容,由高校自行决定。由于英国的高校校规在性质上属于附属立法(by-laws),因此与地方自治机构的立法一样,只要不与议会立法及委任立法冲突,也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除了成文法,英国法院审理的有关教育案件是判例法的来源,但由于英国多数在1992年以前设立的老大学都具有皇家特许状,到《2004年高等教育法》改革高校的纠纷裁决机制为止,这些大学与学生的纠纷主要由大学内部的视察员(Visitor)裁决而不接受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因此司法判例相对集中于不具有皇家特许状的高校。 与英国由各高校自行规定学生纪律处分不同,我国自1990年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来,学生纪律处分问题一直受到国家立法的规范。各高校虽然都依据国家立法自行制定了校内纪律处分规定,但趋同性较强。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规定》继续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问题进行规范,在修订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开除学籍”的适用条件之外,特别增加了对高校实施纪律处分的“正当程序”要求,以及对“开除学籍”的决定主体的限定,即要求必须由高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此种决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规范程度。 二、英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以牛津大学为例 牛津大学的纪律处分规定体现在其校内立法中,校内立法则依照效力高低分为两种,分别是大学法规(Statutes)和大学规章(Regulations)。其中,大学法规是基本立法,大学规章则是根据大学法规制定,效力低于大学法规。牛津大学的现行法规中,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法规XI是专门规范大学纪律的。在法规XI之下,牛津大学又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性的纪律规章,包括《学生纪律专门小组规定》、《学生活动与行为规定》、《考试候选人纪律规定》、《针对考试候选人的训导长管理规定》、《训导长纪律调查规定》、《使用信息技术设施的相关规定》、《使用牛津大学图书馆设施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法规XI处以罚款与赔偿的规定》,具体规范学生纪律处分的各种细节问题。这些规章与法规XI一起构成了牛津大学纪律处分的法律渊源,内容包括了如下三个方面①: 1.纪律规范的对象和范围。牛津大学法规XI第二条规定:“大学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大学情境中有意或无意地从事下列行为……”,将其规范对象及于大学成员在“大学情境”中发生的行为。所谓大学情境,该法规将其明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大学或学院的建筑设施内;二是在大学组织的有关学术、体育、社会、文化或其他活动中(无论是否发生在牛津校内)。 牛津大学纪律规范所及的范围包括学生的学术行为和非学术行为。其中,学术行为主要是与考试有关的行为,不单指学生正式参加的闭卷考试,还包括学位论文和实践工作成果的提交和审查,任何与获得学位相关的课程作业和练习的评价,以及博士生的转换(Transfer)② 和确认(Confirmation)③ 等。牛津大学对学生考试的要求非常严格,2003年新修订的《考试候选人纪律规定》除了原则性地要求学生不得以任何欺骗或不诚实的方式在考前、考中及考后从考试中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并具体规定了考场纪律及考试着装要求外,还特别强调学生要具有的学术规范,如第五条专门规定:“在任何书面成果中(无论是学位论文、课程论文、课程作业或是书面答卷),引用或是复述他人成果的部分必须明确标注为引用(quotations)或复述(paraphrases),并且必须清楚说明引用和复述的资料来源。” 对于非学术行为,牛津大学也予以多方面的规范,法规XI第二条第一款明文列举了大学禁止的12项行为,包括:(1)扰乱学校的教学、研究、行政或其他各种活动;(2)干涉他人言论自由;(3)妨碍他人履行职责;(4)破坏或未经允许占(使)用学校财产;(5)伪造学校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有意错误陈述其在学校的地位或考试结果;(6)参与可能造成损害或破坏安全的活动:(7)通过行为或语言参与暴力、下流、无序、威胁或冒犯的行动;(8)参与欺骗学校或其部门的财产;(9)不遵从训导长或其职员的合理指示;(10)当被合理要求时拒绝向学校相关部门或职员告知其姓名及有关细节;(11)使用、提供、贩卖或给予他人非法药品;(12)骚扰他人或学校机构。此外,牛津大学还专门对学生使用图书馆和信息技术设施、组织学生社团和俱乐部、出版、广告甚至划船等制定规章,做出明确的纪律要求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