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8.7;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09)03-0048-03 我国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独立学院的概念、性质、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独立学院在未来5年内,都将面临脱离母体高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办学的改革境遇。独立学院在以往的办学过程中业已显露出诸如产权不清晰、办学定位混乱、师资队伍短缺等问题,在走向独立的办学道路上会进一步凸显,在目前各方因素竞争协同作用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能会更加尖锐。 一、与母体高校关于产权关系分割难以明晰 《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从投资主体关系上看,我国现有的独立学院基本可以分成三类:“翻牌的独立学院、卖牌的独立学院和创牌的独立学院。公立大学与自己所属公有产权合作,真正只有一个办学主体、产权全部公有的独立学院,称之为翻牌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中只有一个办学主体,公立大学没有产权,只收20%—40%学费的公立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称之为卖牌的独立学院;有两个以上主体,有公有、民有两种以上产权结构的,称之为创牌的独立学院”[1]。对于翻牌独立学院来说,其基本是在母体高校主导控制下发展的,其原因是这种新的办学模式“是一种利益驱动下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是不同利益主体基于各自利益的反复博弈所形成的‘最佳选择’。高等教育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如何进行优化配置,权力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因此,独立学院名义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有的事实上由母体高校党委或其他机构代行董事会职能,主办高校掌握着支配翻牌独立学院发展的权力。卖牌的独立学院投资主体基本是一些公立高职院校,他们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和公立母体高校进行联合,母体高校对这类独立学院控制力量较弱,对其产权并无实际收益权利,卖牌独立学院产权就置于投资主体的控制之下,在与母体高校分享产权收益时矛盾较大。创牌独立学院的资金较多地来自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占产权结构的主导地位,而资本寻求利益的特性导致了民间资本在办学过程中,较多地按照资本运营的规律来运作产权,从而导致举债经营、抽逃资金等行为,这些做法更加混淆了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的归属。《办法》提出高校主要以无形资产参与办学,而如何对公立高校的品牌、知识产权等资源进行评估和清算,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受人为因素干预。在财务会计层面上,“大多数独立学院并未明确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什么,相当一部分的独立学院仍依附于母体公立高校,财务核算未从母体高校中脱离出来,还有一些独立学院相当于是母体公立高校的一个隶属机构,在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的同时,在财务上又与母体公立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部分独立学院的财务迄今仍依附在社会投资方的账户上没有独立出来。另外,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公立高校投入的无形资产也未在独立学院的会计账目上反映出来”[3]。这种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的现象使得独立学院的资产、负债等归属不清,致使财务状况不能正确地反映出来。由于独立学院投资各方对经营收益权利的争夺,加之财务操作等具体环节的问题等,致使独立学院在产权划分上难以明朗化,并且会带来剧烈的震荡和问题,这也是独立学院走上独立之路首要且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二、丢失母体高校光环后各方“焦点”转移 独立学院设置之初,是公立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和民间资本在寻租、求租动因推动下结合完成的。公立高校在举办独立学院中,一方面,可以提高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吸收社会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满足民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渴求,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优质公立高等教育资源的外生效益,加强对高等教育资源的获取和掌控,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民间资本通过和公立高校联合举办独立学院,能够从母体高校获得诸如高效的文化氛围、优良的招生声誉等资源支持,为独立学院发展打下基础。这样,有了母体高校的支持,独立学院遭遇办学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独立学院在发展初期就戴上公立优质高等教育的光环,使得独立学院在招生规模上蒸蒸日上,由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独立学院上获得的收益远比投入到普通民办高校获得的收益多,进而刺激民间资本向独立学院聚集。 随着高等教育适龄入学人口的增加,迅速发展的高等教育需求市场与公办高校供给产生了矛盾。而现实高等教育需求中,传统文化思维存在着“优势本位”的倾向,对“公立”、“名牌”、“国家”等意义存在着渴求,家长以及学生关注的是毕业文凭上学校的“牌子”。此外,“独立学院从成立之初就具备了招收本科生的资格,而一般民办高校成立之初往往只能招收专科生。同时,一些独立学院的学生如果符合校本部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还可申请母体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4]。在招生中,独立学院基本上都是采取降分录取,在专业设置上也大都为“热门”专业,这些做法对低分段且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需求的考生具有强烈的吸引作用。 在《办法》实施后,独立学院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不再使用母体高校的印章和名称为其毕业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这一做法直接摘掉了独立学院一直用来吸引生源的巨大光环。原本对独立学院的高等教育需求可能会转向公立高校,也可能转移到完全私立高校或者高职专科学校,因为私立高校或高职院校能提供比独立学院更低廉的学费价格,或者能提供更有就业前景的专业课程和文凭。在招生政策上,“国家把独立学院的管理权下放给了没有本科招生计划审批权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这样,独立学院只能在国家分配给地方院校的本科招生计划余额内获取招生计划名额。”[5]在没有相关具体招生政策的支持下,加之独立后无法再获得来自母体高校招生政策上的让渡优待等,独立学院招生工作将是进退维谷。因此,独立学院会与本地独立学院之间,与公立高校、完全私立高校、高职院校等在生源争夺上展开激烈的竞争,这一过程中,生源缩减或波动又直接导致民间资本在独立学院收益上的下降,从而导致民间资本撤走或转移,使得独立学院在短时期内出现办学经费短缺等问题。面对凸显的经济压力,母体公立高校也可能因投入负担加重而“抛弃”独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