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教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兴职业群体,其规模已相当可观。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民国教育史的研究多偏重于制度层面,而对作为教育承载主体的教师在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却相对漠视。近年来,教师这一群体逐渐进入研究视野,并陆续有相关论文发表。不过大体而言,对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考察仍然多囿于制度层面上的资料梳理,对实际状况的考察稍显欠缺;同时,对教师薪俸的地域性研究关注较多,而对全国教师薪俸的演变情况似缺乏较为系统的考察。①本文拟对战前中国大学教师这一群体的薪俸状况从制度演变和实际状况两个层面予以考察,并试图通过对大学教师群体内部实际薪俸的比较,分析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大学教师薪俸制度的演变 中国的大学教育发轫于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创建。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颁行,标志着大学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0月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员分专任教员和兼任教员,教授、助教授为专任教员;讲师为兼任教员。1914年7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制订颁布了《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注:当时将教职员统称为职员),规定“凡直辖学校教员,分专任、兼任二种。其应支薪俸数目如下:大学专任教员,月支180-280元;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月支140-240元;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专门学校专任教员,月支160-250元”,“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小时薪俸如下:大学校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3-5元;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2-4元;凡外国教员之薪俸及授课时间,别以契约定之”。②此规程从制度上规范了大学教员的薪俸标准,大学专任教员实行月薪制,兼任教员采用时薪制。 由于上述章程规定较为粗略,北京政府教育部又于1917年5月颁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依据该规程,教授又细分为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三类,教授之下依次为助教、讲师。③
与1914年《薪俸暂行章程》相比较,1917年《俸薪规程》对各等教员薪俸之规定更为明细,可操作性更强,各等教员之间薪俸的差距亦明显拉大。 1927年8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将北京的国立九所高等学校合并,成立所谓“京师大学校”,并于同年9月颁布《国立京师大学校职员薪俸规程》。规程对1917年的《俸薪规程》又做了修改,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预科教授、助教和讲师四等,取消了正教授的称谓(自1917年规定大学设正教授以来,各大学实际并无此种设置,故正教授仅为法定之名称),本科教授则直接改称教授,讲师仍为兼任。其俸薪等级标准如下:
此次对薪俸的规定基本沿袭了1917年之薪俸标准,只是在等级上比1917年更为细化,各等教员级别增至八级。教授之薪俸大体相当于1917年《俸薪规程》中本科教授之薪俸。又因各等的级别增加,起薪也随之降低,但总体上变化不大。上表未列入讲师的俸薪,而在规程第十二条中另外加以规定:讲师之薪俸,按授课钟点计算,本科3-4元,预科及专门部2-3元。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行政委员会于1927年6月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并于同年9月颁布《大学教员薪俸表》,规定大学教员薪俸分四等十二级。此薪俸表成为战前十年各大学制订教师薪俸的指导性文件。
对比1927年9月南北两政府同时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可以发现以下三点显著差别: 一是称谓。北京政府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预科教授、助教和讲师四等;南京国民政府将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讲师与助教的位置互换;南京国民政府还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并将讲师列为专任教员。④ 二是分级。北京政府将每等分为八级;南京国民政府将分级简化,每等只分三级,各等教员之间薪俸的差距拉大。 三是薪俸。南京国民政府将大学教员的薪俸大幅提高,如北京政府所定教授薪俸为160-300元,南京国民政府所定教授薪俸为400-500元,副教授薪俸为300-340元,讲师为220-260元,助教140-180元。北方教授的薪俸几乎与南方讲师相当。薪俸的大幅提高,可能是南京国民政府吸纳北方人才的一大举措。其时北方知识精英大批南下,除了政治上对南方新政府的向往和认同外,经济待遇上的差距应该也是他们的一大考量。 二、国立大学教师薪俸状况 北京政府时期,国立大学教职员待遇一般执行的是1917年5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俸薪规程》标准。但各大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如1920年国立北京大学教职员待遇章程起草委员会认为,“教育界之薪俸太薄,既不足衣食之费,更不敷研究学术之用,与其职业比较太低”,决议提高教职员薪俸等级:大学专任教员分正教授、预科教授与助教三等;正教授月薪为300-400元,预科教授分6级,月薪为240-340元,助教月薪仍旧,为50-120元。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