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必要条件①,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为准备毕业论文收集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等,因而最后完成的毕业论文无疑是凝聚了学生长期的努力和研究的成果,是其经历了系统的学术磨砺和学术训练的证明,也是其几年的学习和研究成果的最佳展现[1]。然而,不管是学生在不遗余力地进行学位论文的创作还是学校在认真严谨地进行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评判的同时,都似乎忽略了对学位论文本身的著作权的关注。知识经济时代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早已成为老生常谈,然而,在象牙塔内、在学术研究的前沿阵地上,这个问题似乎日益凸显且无法回避。到底谁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合法所有权者?是学生、导师抑或学校?还是三者或其中二者共有?对此问题一直都存有分歧,不同高校的做法也不一致,以至于近年来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②。本文就该问题展开讨论,以期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对可行的制度构建给出建言。 一、现有制度框架下的解读 毋庸置疑,学位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成果,而独创性存在于作品有个性的表达方式中。学位论文凝结了作者长期的思考,经由作者本人独立创作而完成,因而学位论文无疑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范畴。具体而言,可归入文字作品,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我国的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制,“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③”。因此,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处我们要讨论的关键是,谁享有这种保护? 不管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国际上的条约和协定都没有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专门规定。目前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权属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①归研究生本人所有。理由为学位论文由学生独立完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④。②归研究生与导师共有。其理由为导师在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进行了指导、修改,这构成作品的一部分,因此著作权应归二者共有。③归学校所有。这种观点是针对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的科研任务并利用其研究成果写出学位论文的情况而言的。有学者认为这类学位论文属于法人作品,因为这类课题是由学校主持、组织并承担责任的。除此之外,也有学者针对不同类型的学位论文做了不同的归类,具体将学位论文分为自己选题、自己完成的论文;参加导师或学校的科研任务,以其成果为内容的论文;以工作任务为选题,结合本职工作完成的论文。此三类论文分别对应不同的著作权归属[2]。 以上各观点关键的差异在于认定学位论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若可以排除以上两种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著作权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作者。 首先是关于法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关于法人作品的最直接的依据。由此可见,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个:①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主持”,即作品创作的启动、创作过程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并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管理。②作品必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③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另外,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学位论文并不属于法人作品,因为学位论文的创作并不是由学校组织,也不代表学校意志,论文完成后,也不由学校承担责任。最后,很明显,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并非学校,所以也可以反面推出学位论文并非法人作品。 其次是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上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①作品的作者是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②创作该作品是为了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③该作品与作者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即作品的性质与单位业务的性质相符。④职务作品的作者是以自己的意志创作作品,而不是依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这是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之一。对于职务作品的判断关键在于界定何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单位的工作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的活动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作者的创作行为是他的一种工作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学位论文并不能归入职务作品的行列,因为学生与学校并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完成学位论文也并不是学生的工作任务。这里要着重提出讨论的是以下这种情形:研究生参加导师申请到的科研项目或者自己申请到由学校提供资助的科研项目并做出一定的成果,以该成果为内容完成了毕业论文。很多学者认为学位论文属于职务作品都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言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这条就指出了参与导师的研究课题或者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产权由学校享有或持有,虽然该条并非针对作品提出的,但很多人认为从中可以类推出,学生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完成的作品也应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笔者认为这种类推是不成立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只是教育部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其位阶低于《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在后两者没有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依照一般的原则来认定,即著作权人是作者,而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而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并不能随意对法律规定的作者的权利加以限制,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行类推。学生虽然参与导师或者学校的课题由学校提供资助,但是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不具备以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所以学位论文不是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