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08)04-0014-14 经过7年努力和14次延期,2008年7月31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高等教育机会法》(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y Act)法案,8月14日,布什总统对法案予以签署,《高等教育机会法》正式成为法律。这一长达1158页的立法将确定今后至少五年的联邦高等教育政策方向。[1]这是在最近十年内美国对其196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订,也是美国民主党控制的第110届国会自2007年通过《大学成本降低与机会法》(College Cost Reduction and Access Act)、2008年上半年通过《确保持续学生贷款机会法》(Ensuring Continued Access to Student Loans Act)以来所通过的又一部里程碑式的高等教育立法。[2]这次修订在高等教育财政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措施。本文拟对美国《高等教育法》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分析该法与美国联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财政事务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将介绍本次修订所提出的高等教育财政改革措施,进而分析本次修订所体现的高等教育财政理念,以期能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立法与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美国《高等教育法》的历史沿革与联邦政府高等教育财政制度演变 从历史上来看,联邦政府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联邦政府的各项行动,美国的高等教育将会极为不同,其重要性也将减弱。[3]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相应的财政支持实现其对高等教育的调控和影响。早期,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赠地”的方式对高等教育提供支持。1787年通过的《西北领地法》(Northwest Territories Act)就提出,法定的每一块领土都须留出两个镇区的土地资助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著名的《莫里尔法》(Morrill Act)分别于1862年和1890年制定。《莫里尔法》也是通过提供土地的方式帮助各州设立大学,主要针对农业和机械方面的专业。在19世纪末期,当时美国的西部扩张已经完成,对被称为“边境”的土地的处理已经结束。这一背景使得联邦的高等教育财政支持模式需要调整。1944年通过的《军人再调整法》(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也被称为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即G.I.Bill)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财政事务的真正开端。该法给参加二战的退伍军人发放助学金,帮助他们去接受高等教育。该法的效果非常显著,美国大学注册人数从1939~1940年的150万人上升到1949~1950年的270万人——十年间实现了78%的惊人增长。[4]1957年前苏联发射人造地球卫星给美国造成了很大的震动。国会随后于1958年通过了《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在第二章创设了学生资助项目。196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被认为是美国最为重要的高等教育立法之一,可能是对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单个立法[5],该法进一步扩展了联邦在高等教育财政领域的角色。在《高等教育法》通过之前,对大学生的联邦资助具有特定性,如根据《军人再调整法》对退伍军人的资助,根据《国防教育法》对数学和科学领域学生的资助;而《高等教育法》第四章关于学生资助的规定,使得联邦政府第一次为接受后中等教育的学生提供普遍性的资助。目前美国实行的大部分联邦学生资助项目都起源于196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据统计,联邦教育部负责管理的由《高等教育法》所授权的学生资助额,大致占2005~2006年度所有联邦、州和院校后中等教育学生资助(不包括税收优惠)总额的70%。[6]除了学生资助外,《高等教育法》还调整学生支持服务、资助特定的高等教育机构、K-12教师培训等事务,也都涉及联邦拨款对相关项目的支持,因此也和高等教育财政具有密切的关系。从前面的历史回溯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模式在发生改变。以《莫里尔法》为代表的阶段实行的是通过赠与土地给高等教育机构(供给方)的直接财政支持模式,而《军人再调整法》、《国防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代表的主要是通过资助学生(需求方)支持高等教育机构的间接财政支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教育法》和其他许多联邦法律一样,不是永久性(Permanent)的法律,必须周期性地予以修订。这种修订的专门术语叫再授权(Reauthorization),通常是每隔四至六年进行一次。自1965年制定以来,《高等教育法》已进行了8次再授权,发生的年份为:1968、1972、1976、1980、1986、1992、1998、2008。[7]《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及历次再授权,反映了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在高等教育财政领域的政策调整与角色演变。 (一)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制定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时期,当时的林登·约翰逊总统倡导“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运动,宣布“向贫困开战”。“伟大社会”运动最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就是为所有美国人扩展教育机会。1963年《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和《高等教育设施法》(Higher Education Facilities Act)、1964年《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和《经济复兴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1965年《选举权法》(Voting Rights Act)和《初等与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的先后通过,以及1965年服务于低收入群体的保健项目(Medicaid)的建立,为《高等教育法》的顺利通过铺平了道路。[8]1965年11月8日,约翰逊总统签署法案。《高等教育法》是“伟大社会”运动中最为重要的立法之一,与高等教育财政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1)加强社区服务项目。授权教育专员对州进行补助,旨在加强“学院和大学的社区服务项目”。(2)资助图书馆。为大学图书馆的书籍和资料提供一般补助,为有特殊需求的学院提供特别补助,为增加学院图书管理员和发展新技术提供培训补助,提供小额资金为国会图书馆提供编目服务。(3)支持发展中的机构(Developing Institution)。为发展中的机构分配资助资金,主要是针对南部的非裔美国人高等教育机构。两年制学院和技术教育机构也有资格获得资助。(4)设立学生资助项目。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联邦教育机会助学金项目(EOG)和联邦担保学生贷款项目(GSL)。此外,还将勤工助学项目从经济机会办公室转到教育办公室,并延长了《国防教育法》设立的国防学生贷款项目的实施期限。(5)为高等教育设施提供资助。[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