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8)06-0074-06 收稿日期:2008-07-22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无论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速度上,还是在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度上都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形成以来前所未有的。伴随着高等教育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和高等教育入学率的逐步提高,高等教育的各个层面——从外部的制度环境到内部的管理运营,从国家的政策、法律到学校的规章、规定,从政府指导到学校办学,从学校内部管理到教育教学实践,从科学研究到人才培养——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昭示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何谓高等教育转型?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转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影响我国高等教育转型的因素有哪些?转型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又意味着什么?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关于高等教育转型的概念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转型’这一概念逐渐进入中国的学术语系中,普遍地为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学甚至文学等学科所接受和运用,主要用以描述、分析中国社会自80年代开始的社会变革和变迁的过程”。[1]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学科知识与话语体系出发,提出了有关“社会转型”的概念,开展了中国社会转型过程及特征的深入研究。 例如,有学者认为:“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就是构成社会的诸要素如政治、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发生的质变或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的部分质变或量变过程。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正是社会主义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不断发生部分质变或量变、向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2] 又如,有学者从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化角度诠释了社会转型概念的内涵。“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是经济体制或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且由于经济的基础性地位,它必将引起整个社会生活即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的巨变。在这种巨变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将得到根本性的改造,这就是社会转型”[3]137。“从社会哲学的层面看,社会转型是社会系统的序变,是社会结构模式的转换,是社会立体结构的转变”。[4]259 再如,有学者对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征做了如下的概括:“社会转型从空间看是全方位的、多角度、多层次的;从时间看是加速度的;从程度看则是深层次的。这种转型的全方位突出表现为:它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村落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化,从经济建设向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转化,从同质文化社会向异质文化社会转化,从刚性结构社会向弹性结构社会转化,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工业文明向可持续发展文明的双重社会转化。”[5] 学界有关社会转型的思想、理论及其方法同样可以用于研究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正在发生着的我国高等教育的转型。何谓高等教育转型?从上述有关社会转型概念的界定出发,我们可否做出如下的定义:高等教育转型就是构成高等教育的诸要素如学生、教师、教学、学术组织、管理体制等在一定的内外部条件作用下所发生的部分质变或量变的过程。我国近年来的高等教育转型也具有空间上的全方位、时间上的加速度、程度上的深层次等特征。 二、高等教育转型的主要特征 1.空间上的全方位。所谓高等教育转型在空间上的全方位特征主要是指近年来的我国高等教育转型涵盖了高等教育的诸多领域。 (1)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集权的管理方式正在向分权的管理方式转变。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院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高等教育改革之后,形成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核心为中央集权,即中央政府决定着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方针,并统一领导着全国的高等学校;在直接管理高等学校方面存在着两种状况,一部分高等学校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直接管理,另一部分高等学校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这就是所谓的高等教育管理中的“条块分割”;高等学校与政府是在国家行政体制内的下级与上级的关系,政府不仅具有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免权,而且政府的文件、指令也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高等学校不具有独立办学的权力。”[6]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向着分权的方向逐步展开。《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7]69根据这一决定精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权首先是将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给高校,即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学校“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7个方面的自主权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分权改革的另一方面是将中央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以及统筹力度,促进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今后3年,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经国务院授权,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大部分高等专科教育的权力以及责任交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计划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招生考试事宜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