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62(2008)04-0070-07 近年来,作为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注的一部分,人们对大学治理结构的谈论日见增多。但是不少谈论者在引用这一概念、讨论相关问题时,喜欢对它的特定内涵以及现实语境“大包大揽”,弄得这个命题错综而费解,有时候还让人生出很多误读和狐疑。正如郭卉在《反思与建构:我国大学治理研究评析》一文中指出那样,“大学治理”一词在我国研究者手中由于所借用的治理理论各自不同,它“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有确切含义的术语”[1],有人用来指谓大学内部治理,有人用来指谓大学外部治理,而两者的命题及其理论基础是有较大分野的。本文拟对大学治理结构这一命题作些辨析,意在还原它的本来面目,同时探讨这一命题当下在我国的真实语境。 1 什么是大学治理结构 严格地说,借用公共行政学里的公民治理理论来研究大学与政府、市场、社会等外部权力主体关系的“治理”,并不是大学治理结构的原意。大学治理结构的“胎盘”是企业治理结构,其最初的理论源头应当是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源于制度经济学家和信息经济学家对企业领域里产权状态与决策权结构之间复杂关系的研究,其基本观点是:古典企业制度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作分离的基础上,在这种企业模式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信息是对称的,决策权结构简单明了,不存在代理风险,因为组织剩余是独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则不同,它对古典企业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迈向了法人公司制模式,这种企业模式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组织剩余要由经营者与所有者分享,存在着代理风险,因而决策权结构变得复杂起来,以便在有效激励代理人的同时也防止其损害委托人利益。这种复杂的决策权结构就是“企业治理结构”。后来人们发现,委托代理现象并非企业所独有,1989年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发展问题时,将治理的内涵扩展到企业之外,各种非营利组织也被纳入治理研究的视野。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里,正式将治理定义为“是个人或组织、公共部门或私有部门管理其一般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得冲突和多元利益得到妥协并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过程。”[2] 大学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些关系、思想、理论、方法、视角引入现代大学制度研究领域的产物。 所以,当人们郑重其事地谈论大学治理结构时,一般是指那个旨在回应“冲突和多元利益”要求的大学决策权结构安排问题,是探讨需要建立怎样一种组织性框架及机制,才能够在“冲突和多元利益”状况下“管理其一般事务”。提出大学治理结构命题的关键性前提和核心内涵,是“冲突和多元利益”,而判断其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志,主要是看大学是不是“非单一化组织”,以及大学是否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非单一化组织”因其组织属性所决定,必然导致多方博弈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必然带来代理风险。迄今为止,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管理学家对大学这种组织所进行的研究,其结论都表明,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因而不是一种“单一化组织”。至于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我国公立高校办学体制已完成“两权分离”的改革,因而也已形成[3]。 因此,大学治理结构的原意,应该是指体现其“非单一化组织”属性和委托代理关系特点的决策权结构,旨在满足其治理“冲突和多元利益”的需要。以下,本文将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大学治理结构”一词。大学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领域,应该在大学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建立起严谨的理论联系与分工,分别向公司治理理论和公民社会治理理论“借力”,不要引起命题和理论的混乱。 2 什么是大学所需要的治理结构 对于大学内部治理来说,治理结构的理论源头是公司治理理论,这不需要再去怀疑。但是如果机械地照搬企业治理结构来解决大学治理问题,那又犯了致命的错误,因为大学组织的社会构成及目标与企业存在着根本差异。 首先,大学组织的社会构成与企业极不一样。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不像企业那样,是由法律身份及利益取向都呈现出极大一致性、因而可以按股份来计算其表决权的股东们构成的,而是由法律身份及利益偏好都存在较多差异但又互相关联的不同主体构成的。因此,它的“剩余责任”(利益或风险)不可能像企业那样按照代理协定要么由股东、要么由经理来承担,而是要由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分担。这个特点与企业很不一样,会对大学的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大学治理结构必须符合这一特点。换言之,听任大学决策权力主体“唯一化”,是一个明显错误。 其次,大学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的目标与企业不一样。作为一种在人类社会担负重要使命的知识组织机构,大学不像企业那样只能在私法领域中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大学属于公共部门,其办学行为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而其目标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这个特点也会对大学的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大学治理结构也必须符合这一特点。换言之,假定大学治理目标只需满足它自身的需要,也是一个明显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