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的条文,但未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权。从法理上讲,于此期间我国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各种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尽管它们在实践中既有普遍性和规范性,又有强制性,完全具备了法律规范的实质性特征,但它们并不属于法律性规范。由此可以说,我国在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以前,除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教育法律制度。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充分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着重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新中国开始了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 30年来,按照高等教育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初创和探索阶段(1978—1993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过两次建立学位制度的努力。一次是50年代(1954-1957年),另一次是60年代(1961-1964年)。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时代的局限,特别是受到当时各种错误指导思想的干扰,两次都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建立学位制度成为当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1979年3月,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管理局联合组成“学位小组”,研究过去两次拟定学位条例的历史经验并对当时高等教育现状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学位制度草案。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学位条例》,揭开了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序幕。《学位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的颁布实施,规范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80年代中期特别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式进入日程,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法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快进行。80年代中期以后,高等教育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如:1986年国务院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要求“地方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加快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规”,“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纲要》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5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它是我国教师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基本制度;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它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制度,起到了统领教育立法的作用。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制度,奠定了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基础。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职责、学生和教师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和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和法规;200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了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开展;2005年3月,教育部根据我国法治进展的新形势以及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1990年颁布的《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使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相配套,增加了对于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