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890(2009)01-002-07 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歧义,如保护遗产的原始面貌、保护周边环境、修旧如旧等等。经过若干次“申遗”活动后,至少在文化遗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这些观念差不多可以说是深入人心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问题。尽管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公约已经4年,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也已两年,各地都在风风火火地申报名录和组织保护,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其实许多人仍然不甚了了。在概念不清的情况下居然搞得红红火火热闹非凡,似乎是个不可思议的现象。其实说穿了也简单:无论对“保护”的理解如何,“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招商引资进行民俗旅游之类项目的开发,地方政府做几件政绩,这些都是看得见的好处,也是这个新生的文化活动刚一诞生就如此红火的一个重要原因。热闹不一定是坏事,但如果始终停留在懵懵懂懂大干快上的虚热状态中,迟早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陷入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的特殊概念,相关的“保护”概念也是一个特殊的概念。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保护”概念的定义,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从这个定义可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决非保护长城或保护大熊猫那样目的指向明确而单一的工作:只要长城不倒塌不变样、野生大熊猫不绝种,保护的目的差不多就算实现了。当然,即使这样简单的目的,真正能够坚持做到也是很艰巨的工作,但无论如何应当做些什么,基本的方向是明确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不然。从“公约”给出的定义来看,这种“保护”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从狭义的消极保护到传承发展等一整系列的文化复兴工程。可以说,原汁原味地保存不是目的;通过保护工作促进传统文化的复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意。用“公约”中的表述来说,就是要“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应当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很虚的概念。当把保护和发展联系起来时,如何界定文化遗产的属性,如何区别保护与破坏性开发利用,便成为一项困难的工作。然而,如果用狭义的遗产保护概念来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肯定也行不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遗产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物质载体本身并非遗产,因而没有保护的价值;需要保护的是物质载体所负载的文化内容——艺术形式、活动仪式、集体记忆、情感认同、传统技能等等。这些内容依靠传承人和参与者的活动,以活的形态存在于特定文化群体中才算是得到保护了。那么试想想,一个传说、一种歌谣、一项公众活动,有几个传承人就算是得到保护了?假如只是在个别传承人当中一线单传,这与使用摄像机录制影像资料的保存方法,其间能有多大差别?没有了特定文化群体的集体需要和参与,只是像保护大熊猫似的圈养起来,和“公约”所倡导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目的有何关系? 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开发展是行不通的。但如果谈到发展,面临的问题似乎更多。首先一个问题就是概念上的悖论:“遗产”是前代遗留的财富,如果当代经过发展演变,那就是新的东西了,还能称作“遗产”吗?这里可能有语言翻译中的问题。“遗产”在中文里主要意思是“遗”,即前人所“遗”之产。而英文中“Heritage”的核心意义是继承,因而也有“传统”之义。如果是前人所“遗”,谈论发展演变似不合本义;但要是说继承传统,当然就可以包括发展和发扬光大的意思了。 当然,如何翻译和理解文化遗产之义,这还主要是一个概念的解释问题。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出在学术方面,即历史主义态度的问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一定的文化形态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文化形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的那段话:“阿基里斯能同火药和弹丸并存吗?或者,《伊利亚特》能够同活字盘甚至印刷机并存吗?随着印刷机的出现,歌谣,传说和诗神缪斯岂不是必然要绝迹,因而史诗的必要条件岂不是要消失吗?”就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一个例释。许多学者正是根据这一原理认定,产生于农耕社会的乡土文化,不可能在数字化了的后工业社会环境中生存。既然如此,还谈何传承与发展?这个问题可能是个无法取得最终共识的问题,因为问题的核心不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会在当代社会中彻底“消失”,如同灭绝的物种和毁掉的古迹那样,而是因为它具有可传承发展的活态性质,可能导致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环境中失去原生态特质而蜕变为非古非今的东西,使得保护工作失去可靠的判断指标。 从纯理论的角度讨论农耕社会的文化形态能否在数字化时代生存,这里涉及到历史与逻辑的关系问题,即一元论历史发展观与多元论乃至相对主义文化观念之间的差异与论争问题,对现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没有太直接的联系。但传统文化形态在发展中的蜕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说却是个实实在在的困扰。造成困扰的关键在于以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名义对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开发产生的种种问题。从假古迹破坏真遗产到仿民俗替代真民俗,商业开发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已成为一种典型的文化生态公害。但这里存在的一个悖论是:如果完全制止商业性开发,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需要以活态存在的传统文化活动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吗?完全靠政府行为和公益性投资进行专业保护,也许可以供养一些选定的传承人和维持某种有限的活动,但要谈振兴发展恐怕就难了。这不仅仅是财力问题。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工艺、戏曲曲艺、节庆民俗等等,本来就具有商业性活动性质;一旦完全变成被政府资助的活动后,还谈何文化生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