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351.2 一、俄罗斯形成多党制的背景 在研究与建立政党政治制度有关的历史事件之前,需要着重谈一下影响俄罗斯建立政党制度的逻辑、方向和时间框架的重要问题。 在民众的意识和执政团体的观念中,多党制这一现象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多元化的制度建构的特点。多元化是任何一个社会产生真正竞争性政党的客观基础。如果在社会和经济利益方面没有发生社会分化,没有在政治空间中的不同定位,那么就很难产生真正的政党。 就形成多党制的背景而言,俄罗斯社会的历史传统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父权制类型的政治文化占有优势。在这种政治文化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不足是由国家的政治积极性来补偿的,由国家来为个人和主要利益团体的社会活动制订规则。国家父权主义并不总是带有专制的色彩。社会上甚至在精英群体中都非常流行一种期待,即期待国家干涉政治生活,其中也包括干涉政党活动。 其次,在俄罗斯政治和政党生活中,领袖的力量要大于制度的力量。不论其意识形态取向如何,政党的领袖通常具有权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有效多党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政党同盟与联盟的空间便会缩小。应该注意的是,当代俄罗斯几乎所有著名的政党领袖都经历了苏维埃政权的一党统治时期。这一因素也明显导致了多党制条件下政治活动的复杂化。 再次,在俄罗斯的历史上缺乏真正的多党制政治经验。1905-1918年期间,俄罗斯国内曾有若干政党建立并运行的短暂历史,但这未必是足以形成稳固多党制的传统与政治文化。而且十月革命之后,俄罗斯有数十年处于一个政党的统治之下。 上述情况直接影响了多党制在当代俄罗斯的建立。 二、俄罗斯政党发展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1年。在这一阶段建立的政党几乎都是初始政党,人数少,没有明确的选民基础和清晰的思想体系(只有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例外)。 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至今,是实现建立所谓拥有强大政党的“党的国家”的路线阶段。新的《政党法》就是这一阶段的产物。按照这一法律,不具备相当政治力量的小党要么被撤销,要么与其他更有竞争力的政党合并。 下面我们对每一个阶段进行具体研究。 在当代俄罗斯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具有竞争力的政党制度的努力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这一进程发端于苏联的改革时期。当时,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人奉行“社会舆论多元化”的路线,在苏联共产党内部首先建立了一些政党俱乐部,出现了尖锐的党内争论,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政治派别。上世纪80年代末,苏联共产党内部在意识形态方面,更多的还是在组织方面形成了三个派别:“民主纲领派”(鲍·叶利钦、亚·雅科夫列夫等),该派别赞成在法律上巩固苏联的多党制,给媒体提供更多的自由,举行直接和自由的选举等;正统的共产党员团体(叶·利加乔夫、伊·波洛兹科夫、根·久加诺夫等);最后一个派别人数非常少(以戈尔巴乔夫为代表),试图走中间路线,因此选择了妥协战术。尽管这些派别已经在苏联共产党内部不断发展起来,但它们都为禁止建立党团的规定所束缚。 在苏联共产党的活动被禁止之后,左派力量分裂成了几个组织。激进部分组成了“全联盟布尔什维克共产党”(尼·安德烈耶娃)、“劳动俄罗斯”运动(维·安皮洛夫)、俄罗斯共产主义工人党(维·秋利金),这些政党即使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激进的经济改革阶段也未能在社会中产生较大影响。 温和激进阵地被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占领(领导人是根·久加诺夫),共产党成功地成为左派力量选民的主要支持对象,并在其15年的活动中成功地与亲政府的党派展开竞争。 社会民主阵营的代表党派有“民主改革运动”(亚·雅科夫列夫和阿·索布恰克)等,此类政党一直未能进入国家杜马。 自由的、右派的政治力量的形成与苏联共产党内部的政治分化并行发展。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一些原始的政治运动。在这一阶段,“民主俄罗斯”运动成为社会舆论的领导者之一,该运动在反共产主义的口号下联合了一些甚至是意识形态立场对立的政治家。 这样,两极的政治力量模式逐渐形成,公开参与政治生活的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分为“共产党人”和“民主党人”。实际上缺乏政治的“中心”,这最终导致了1993年9月~10月初的政治危机。 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通过和新的代表权制度的形成实显了建立中间党的问题,这个中间党应该能够代表大多数利益群体的利益,希望稳定且同意叶利钦总统的政策中提出的基本价值观。由此就产生了“政权党”的政治方案,政权党应成为给总统政策提供政治支持的梯队。有一些政治运动曾充当过这一角色,之后是“俄罗斯民主选择”党(叶·盖达尔,1993-1995年)、“我们的家园——俄罗斯”运动(维·切尔诺梅尔金,1995-1999年)。在持续的经济和政治危机的条件下,建立稳定的政治中心的努力因缺乏“中产阶级”的支持而遭受失败。 《政党法》和《选举法》的出台为当代俄罗斯的政治进程开启了新的阶段。2001年通过的《政党法》对政党的活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引入了新的标准。其中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政党必须拥一万名以上的党员,并在超过半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注册地区分部。后来,该法律的修正案规定,政党拥有的党员人数不应少于5万人。 在该法律通过之前,《关于选举权的基本保障》联邦法允许政治运动参加选举。新法律通过后,只有政党和政党联合体才有权参加选举,从而使国家政党前景的变化更容易预测。2002年通过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权利的保障》联邦法引入了一项硬性规定,即在举行地区议会选举时,要有不少于一半的议员名额按照政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在该项法律通过之前,俄罗斯联邦除少数几个地区采用了混合选举制外,大多数联邦主体的地方议会选举都是按照单席位选区制进行,即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被认为当选。现在,政党已经成为所有地区政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参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