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489(2009)05-0001-08 “自然状态”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核心概念之一,不仅奠定了整个西方政治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国际政治学的重要思想来源。然而,长久以来以美国为重心的国际政治研究由于偏重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而逐渐忽视了对国际政治理论的思想史考察,其结果之一就是使当代国际政治研究陷入了一种繁琐却又不够精确的科学化过程,从而逐渐丧失了更为深刻的哲理思考。因此,以“自然状态”说为起点审视国际政治思想的基本流派分野对于理解其理论意义以及当下的国际政治现实都是有价值的工作。目前关于“自然状态”说对国际政治思想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霍布斯和洛克,而对卢梭的“自然状态”说的国际政治思想影响研究略显不足。本文认为,政治思想史上的“自然状态”说至少可分为三类,即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战争“自然状态”,以洛克为代表的理性“自然状态”和以卢梭为代表的和谐“自然状态”,英国学派在此基础上划分了与之相应的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其中又分别以均势理论、国际社会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为代表。但是,三种“自然状态”说在基本主张相异的前提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混合之处,由此也使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及其代表性理论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本文的计划是首先区分三种类型“自然状态”说的基本内容,然后分别就三者的混合性及其对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及其代表性理论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自然状态”学说的三种基本类型 “自然状态”说的理论前提是人的理性假设,本文划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说类型的基本依据也是三人不同的理性假设前提。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基于详尽的心理学分析,即对人的感觉的分类,他称之为“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或通称为“激情”。所谓“自觉运动”就是在没有任何权威的“自然状态”中人根据自己的情感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这正是霍布斯所称的人类理性,它是天赋的,因此是一种自然权利。在此基础上,霍布斯进一步假设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在身心上都是平等的,而当这种平等的能力与共有的理性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其结果便是“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P.98)由于理性的人都从自己的感觉出发争取想要的东西,不会考虑到别人的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想着抢先击败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此同时,理性的人还希望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与自己对自己的评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便会采取强力达到这一目的。由此,“自然状态”中理性的人之间实际非常容易产生冲突,霍布斯将导致冲突的原因概括为“竞争”、“猜疑”和“荣誉”,并由此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而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1](P.99)更重要的是,这种战争状态是依存于人的意图之中的,即只要驱使人不断占有的理性始终存在,那么人们之间的冲突就不会消失。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行为应当主要根据一种机械论的情感心理学来认识。这些情感力量从后面推动着他,而不应当根据从前面诱惑着他的目的去理解。”[2](P.14) 可见,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是一个没有最高权威、人的一切行为只受自己理性控制的世界。在霍布斯看来,这种理性是绝对的,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不惜牺牲他人权利的理性。而当所有人都具有这种理性时,每一个人便处于随时可能被他人侵犯权利的状态之中,甚至包括生存权。因此,人在“自然状态”中的第一法则便是不择手段的维护自身安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即使是最弱小的人也可以通过包括联盟在内的各种计谋来击败最强大的人,“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1](P.103)为了结束这种人人自危的“战争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所有人都把自己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主权者,由此便产生了国家。但是,由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源于人类的绝对理性,因此要结束这种状态就必须使每一个人让渡出所有的权利,而且“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1](P.140)这种由战争“自然状态”发展而来的专制君主制思想成为后来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流派的重要哲理基础。 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类似,洛克的“自然状态”说也基于对人的理性假设,即人是自己的主人,其首要需求是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是上天赋予人来到“自然状态”中就拥有的自然权利,其中首先就是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基于此种自然权利观,洛克认为没有人天生是别人的财产,因此奴隶不是天生的。相反,由于人首先占有自己的身体,所以由自身生产出来的产品自然也是天生不可剥夺的。因此,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虽然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是受到限制的,这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可以基于生存的自然权利任意侵犯别人的权利,包括其生存权和财产权的“无限理性观”正好相反,因而也构成了二者“自然状态”说差异的起点。 基于“有限理性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3](P.4)在这里,洛克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区分开来。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们依据自然法自我管理的状态,正是因为自然法的存在,人们才会具有有限理性的行为方式,即平等相处,互不侵犯。由此推而广之,一个社会的法律也不能及于另一个社会的人,因为“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多于每一个人基于自然对于另一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利。”[3](P.7)与此相反,一旦某人放弃了有限理性而用暴力方式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便与其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中。为了避免“自然状态”滑向“战争状态”,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立法权以及依法处罚侵犯他人权利的人的权力。但是,为了避免人们因为私心用权力为自己谋利,洛克认为还是应当成立政府以维护公正。关键的问题是,洛克所说的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委托关系,人民所委托的只是部分权力,因此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中立法权是至上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只是立法权的派生,这与霍布斯由战争“自然状态”中推理出应当建立专制君主制国家的观点截然相反。对此,洛克曾有力地质问:“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3](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