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9)06-0088-07 随着建构主义和后现代理论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国际规范理论出现了复兴的景象。[1]探究违反国际规范行为是国际规范研究极其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美国公然发动对伊拉克战争之后,国际规范的有效性更是遭到质疑。国际规范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国家违反国际规范主要是出于利益考虑;建构主义学派则认为违反国际规范是国际环境和决策者的观念造成的。国际政治心理学派认为,决策者分析利益、信息处理和决策总是在特定的环境结构和组织结构中进行,[2](P331-376)因此决策者出于国内政治和心理上的需要都必须关注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规范相互协调问题。国际政治中国家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具有深刻的利益、观念和社会心理上的原因。文章认为通过国际政治心理学的分析能够将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两种理论嫁接起来。 一、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对违反国际规范行为认识的分歧和理论缺陷 目前国际规范概念本身的操作性和范围界定仍然相当模糊,[3](P855-886)对于国际规范本身的确切定义学术界还未形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两种认识: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国际规范仅仅是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遵循国际规范与道德和是非无关;[4](P30)建构主义学派指出,国际规范是“在特定的身份下,集体对不同行为者正确行为的期望”。[5](P5)规范不仅能够约束行为者的行为,同时也能建构行为者的观念与利益。[6](P891)规范能够帮助行为者通过协调与合作达成利益最大化。国际规范存在具有相当普遍性,不仅在国内政治同样在地区和全球政治上都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虽然目前学术界就国际规范的定义还未能形成一致看法,但是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都认同国际规范本身包含了两个关键的部分:规定(prescription)和参照系(parameter)。规定是指能够预先给定不同行为体的何种行为是道德的或正确的标准;参照系表明了在何种环境下预先给定的标准才是适用的。因此探讨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必须将以上两大因素综合考虑,只有行为者的决策违反了国际社会可接受的标准,其行为才能被视为违反国际规范。 目前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争论的焦点是国际规范在国际政治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影响和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国际体系内行为者的决策。理性主义汲取了新功能主义的理论养分,注重以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来解释国际体系内各种现象。决策者必须通过衡量利益的得失和是否符合既定的利益来决定是否要遵循规范。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国际政治中国际规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当国际规范符合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就遵循国际规范,反之就违反国际规范。肯尼思·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指出,国际道德的界定必须以国家的生存为前提,规范只能是在国家利益不被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功效。相对于国际规范,国家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本身无法确保国家的生存,因此国家利益和主权完整都是决策者考虑的核心问题,国际规范是次要的。[7]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也认为,国家主权和安全超过了国际道德的重要性,普世的道德标准并不适用于无政府的国际体系。[8](P266-291)在现实主义学派看来,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纯粹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虽然国际体系是处于无政府的状态之下,但是行为者是理性的和自私的,国际制度、规范和规则能够对行为者的决策形成约束作用。规范和制度能够通过制裁和监督使行为者产生责任和认同,并增强彼此之间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9](P91-94)新自由制度主义能够解释为何国家为了国际规范的考虑放弃短期利益。行为者从绝对收益和违规的声誉代价考虑,通过制度化手段形成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该学派认为违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指物质利益和个体的收益,并未意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而且将规范的研究过分集中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问题分析上。因此新自由制度主义所探讨的国际规范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畴,它认为国家之间的利益是能够调和的,决策者应当从绝对收益和长远利益考虑决定国家之间是否应当遵循国际规范。虽然其与现实主义有所不同,但是二者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不同于建构主义的理论。 建构主义强调从社会学和道德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建构主义学派指出,规范在塑造国家行为上能够发挥巨大的影响,规范让国家“学习”(learning)在国际社会中何种行为才是能够被接受的和对于自身身份与利益的定位。[10](P71-72)建构主义学派对于国际规范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规范确立后是如何对国家的行为产生影响的。[11](P479-526)[12](P73-103)[13](P153-185)建构主义认为,违反国际规范的出现是由于规定与参照系两个概念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同的行为者能对规范的标准做出不同的解释。即使在违反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打着遵守规范的旗号。规范为何能够成为行为体的政策导向,使得国家在违规的时候仍然要以自身道德和出于国家利益考虑为幌子。当行为者处于道德困境的时候,即自我利益与外部道德压力发生冲突时,规范本身的主观性就体现了出来。在建构主义学派看来,规范本身具有约束功能和建构功能,规范本身的目的在于遵循集体的期望,[14](P4)现实的存在依赖于集体的理解。该理论根植于行为的正义逻辑(logic of justice),国家必须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出发考虑其应当如何决策,其身份和利益又是什么。[10](P71-73)国际规范可以建构利益和定位决策选择的合法性。[13](P158)国际规范要求国家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最为重要的是“学习”的过程,国家通过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判断对其恰当行为期待。[15]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1)效法其他国家,特别是向成功国家学习;(2)其他国家或者行为者对其遵循规范行为的评价;(3)国际社会对违规行为的批评;(4)通过外交和经济上的惩罚措施引导违规者向规范追随者转变。[16](P363-389)遵循国际规范能够带来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国家威望与地位的上升,而违规就会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孤立和影响其国际威望与地位。规范内化并非是国家出于内在的自觉考虑,而是国家的第二选择。 国际规范能否在国际政治中发挥自身的有效性应当从正义和合法的逻辑考察,而非结果逻辑。如果单纯从国家利益得失的角度来考察是否要遵循国际规范就无法解释国际政治中各种非物质利益的决策和现象。国家受到了自身利益和社会道德压力的双重驱动的影响,在探究其决策时应当二者兼容考虑。从国际政治的现实看,任何行为者的决策都不是完全出于利己或者利他的,道德行为必须以行为者需要和最低利益为底线,同时追求自身利益也必须受到规范的约束。[17]决策本身具有目的性,需要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如果要考察规范能否对国家的决策形成有效制约,就必须探究国家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以及何者能在特定的环境中占据优势。利益最大化理论并不能解释国家在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如何将追求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期望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