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55(2009)04-0061-66 制度化是国际关系学界,尤其是制度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该术语通常用于衡量规范的活力(robustness),也有学者使用制度化这一术语研究观念的因果作用。① 但这一术语在使用中描述性强,分析性弱,这制约着学术界关于规范研究的开展。② 与此同时,丽莎·玛丁和贝斯·西蒙斯指出,尽管关于国际合作的经验研究存在研究设计的瑕疵,但都认为制度有助于促进合作。③ 但有些合作是心照不宣的,不需要沟通和明确的协议,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的研究就属于这种类型。④ 有时存在制度,但并没有导致合作,比如罗伯特·基欧汉的研究就表明,尽管存在国际能源机构,但在能源危机时并没有避免纷争。⑤ 确切地说,制度有助于合作,制度化有助于合作的深化,但这种假设需要探索其条件性。在经验研究中,制度化合作是主要的合作形式,也是学术研究的主要对象。本文就尝试对制度化进行界定,并在互动层次上对制度性合作的条件和制度化合作的动力进行探析。 一、制度化:概念辨析 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的研究起源于战后国际组织的研究。⑥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制度主要用来指代国际组织,国际制度研究也就是国际组织研究。70年代后,很多重大国际事件都发生在现有国际组织的框架之外,于是就有学者开始关注研究国际机制。到了80年代,国际机制逐渐取代国际制度(国际组织)这一术语,但是很多学者认为斯蒂芬·克莱斯纳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含义不清晰,难以操作。⑦ 至80年代后期,在一些学者的努力下,国际制度一词又开始复兴。基欧汉扩容了国际制度的含义,认为国际制度就是持久的和相互关联的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职责,限制活动并塑造预期。国际制度包括国际组织(organization)、国际机制(regime)和国际准则(convention),其中国际机制主要指正式、明确的规则,而国际准则则指非正式的规则。⑧ 这是基欧汉对克莱斯纳关于国际机制定义的一个改进。但是很多学者指出,组织有其自身的特征,显然不同于制度或机制,⑨ 因此在研究中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区别。一些学者也指出了机制与制度之间的区别,⑩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区别意义不大,在实践中往往互用机制与制度。玛丁和西蒙斯认为,尽管存在很多用法,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制度是用来管理国际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而规则就是用来禁止、要求和允许某种特定行动的陈述。制度的核心就是这些规则,两位学者都认为这样定义有三大优势:这一定义排除了抽象的原则和组织,避免了国际机制定义的混乱;这一定义使得解释变量(制度)独立于被解释变量(行为结果),从而避免了其他学者制度定义中的同义反复;这一定义相对独立于某种特定的理论视角,因此容易被接受。(11) 基欧汉没有给出制度化的确切定义,但其在塞缪尔·亨廷顿关于制度化衡量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指出了衡量制度化程度的三个维度:共同性(commonality),即体系中的行为体对适当行为的预期以及对行动解释的共享程度;明确性(specificity),即这些预期以规则的形式加以明确的程度;自主性(autonomy),即制度更新自身规则而无需依赖外部施动的程度。基欧汉进一步指出假如准则经过发展成为机制(共同预期成为明确的规则),或机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组织(自主性增强),就标志着制度化程度的上升。(12) 约翰·杰拉尔德·鲁杰引用社会学家的制度化定义,认为制度化就是协调和模式化行为,从而使其导向一个方向而不是理论上或经验上可能的其他方向。鲁杰认为制度化并不等于正式的国际组织行为,提出了用国家的集体反应来区分制度化发展的三种水平:纯粹的认知水平,即认知共同体;国际机制;正式的国际组织。(13) 具有社会学视角的制度主义学者詹姆斯·马奇和乔安·奥尔森认为制度可以被视为相对稳定的惯例和规则的集合。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但界定特定群体成员在具体情形中的适当性行为,而且内嵌于意义结构和解释框架中。制度化就是制度的出现以及制度框架内行为体行为的模式化。(14) 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认为制度化就是行为体对于来自冲突解决机构或者集体决定的权威性的接受。(15) 亚历山大·温特没有直接定义制度化,但在论述国家时认为集体行动得以制度化意味着个人认为他们进行合作是理所当然的。对于合作的期望是深刻的,所以涉及集体行动的问题足以得到解决。(16) 迈克尔·史密斯认为制度化就是一个进程,规范或者说共享的行为标准通过这一过程被创造和发展出来。(17) 由以上定义可知,制度不同于制度化。制度可以指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而制度化则表示规则的正式化、具体化和明确化。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静态的描述,而制度化则是制度的发展,(18)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化的发展程度往往用来描述和衡量规范的活力。制度化程度越高,行为体的遵从程度也应该越高。但如果把上述学者的理解按照时态进行归类,就会发现温特和克拉托赫维尔对制度化是一种完成时的理解,即行为体完全内化了某种制度(institutionalized),认为遵从制度是理所当然的,这时行为表现为一种适当性逻辑。(19) 当然,这是对制度化进程终点的描述。基欧汉、鲁杰、奥尔森和史密斯对于制度化是一种进行时的理解,认为制度化从程度上可以分成若干阶段,是一个制度逐渐被行为体内化的动态过程(institutionalizing)。如果按照概念的内涵对于上述学者的理解进行再次归类,就会发现基欧汉和史密斯关于制度化的理解并不包括行为体行为的模式化。基欧汉指出,一个制度的制度化程度与其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并不存在严密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制度的制度化程度很高,但在世界政治中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力,比如海牙的国际法院。(20) 其余学者关于制度化的理解都包括行为的模式化,即制度化就意味着行为的模式化。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制度化,不妨把基欧汉和史密斯的制度化理解为制度本身的制度化,而其余学者的制度化理解为行为体行为的制度化。